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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全面强化安全监管

2014-01-30

中国石化 2014年11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责任单位

□ 王 强

(作者系中国石化安全监管局局长)

新《安全生产法》十年磨一剑,于2014年8月3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必将为当前乃至今后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执行依据。

石油石化作为安全生产高风险的行业,新《安全生产法》的执行也一定会为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的三个特点

一是全面。此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对意识树立、责任落实、事故预防、监督管理、违法处罚等环节都做出了修订和调整,几乎包含了安全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使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加强,有法可依。

二是务实。此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直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共性问题明确做出法律规定,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可操作性强。

三是坚决。修订后的新《安全生产法》与2002年版本相比新增加了17条、64款,修改了58条、69款,修改的条数占了总条数的60%,修改的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体现了国家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决心。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作用

(一)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阐明了立法的宗旨,即“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第三条中又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入立法,也是怀天下之忧,保民生之乐的充分体现,彰显了政府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施政的信心和党中央执政为民的决心。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之生命为本。任何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每一起事故背后,可能是一个个生命的消逝,这不仅意味着一个生命的无法挽回,也意味着一个家庭要永远承受难以弥合的悲痛和留下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对生命的最大尊重!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之素质为本。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水平决定着社会的安全状态和水平,同样在企业中,全体员工整体的素质也决定着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并直接制约着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能力。从严管理就是要准确了解、充分依靠现阶段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尊重现实,科学施策,不好高骛远,不竭泽而渔,以发展的眼光、战略的思维、持之以恒的信念、坚持不懈的努力,全面发力,整体提升,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企业长治久安。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之需求为本。现在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安全显然已经成了人们工作和生活最基本的需求,没有安全,一切均无从谈起,更不要说去追求幸福的生活和去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所以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危机感,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实际,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员工对平安健康生产的期盼。

(二)强化主体责任,着重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工作要想抓好,责任必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对于责任的落实可谓大书特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多个方面的责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都给出了十分明确的界定。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明确了企业应该落实哪些责任。对中国石化这样产业链长、业务繁杂、点多面广的大型企业,责任落实更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之本。因此,必须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监管、全员参与”的总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晰全员安全职责,严明制度,狠抓隐患,强化监管,着力培养安全责任文化,锤炼务实、严谨、精细的工作作风,实现安全责任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不留空当,真正形成全体员工共负安全责任、共担安全风险、共保安全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是管理人员责任的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落实一把手的责任,督促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安全生产。新《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并首次提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应该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二十二条中列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的“七项职责”;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在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保障。

三是从业人员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形式再多样,手段再丰富,归根到底是要将管理成效体现在一线,新《安全生产法》对一线从业人员的要求除了现行法规定的“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外,还增加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对从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出更高要求,有力地促进一线从业人员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意识上的转变。另外,新《安全生产法》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在一定程度强化了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三)强化预防治本,严格隐患治理。

安全工作的重点在预防。以往所有发生的事故表面上看问题暴露在末端,但解决还需找根源,进行系统的治理。新《安全生产法》确立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并增加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容,体现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已经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从结果控制转向过程管理。

事故预防其实是我们做安全监管工作长久以来一直不断强调的一项内容,但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这项工作推行的最大困难就是人的意识,侥幸心理、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作祟,致使事故预防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事故一而再地重复发生。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将事故预防的作用摆在了如此重要的位置,无疑对于企业和政府部门全面落实好这项工作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去年“11·22”山东青岛输油管道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我们更加意识到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近一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安监总局的要求,中国石化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油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但是由于多年来部分地区城市发展过快,以及对地下管网的忽视,也没有严格执行“后建服从先建”的相关法律要求,使得这类占压等隐患短时间内消除的难度很大,单靠企业的能力难以彻底完成。新《安全生产法》中将原来的八字方针改为十二个字,增加了“综合治理”四个字,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政府提出加强隐患治理的相关要求,这非常及时而且至关重要。以后在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方面,企地联动,甚至是全社会联动的机制将越来越多地被应用,新《安全生产法》在这些方面也进行了规范。

(四)强化监督职能,多方共同约束。

安全生产工作百密难抵一疏,安全监管工作永无止境。习总书记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体系,为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思路,新《安全生产法》又再次丰富了“齐抓共管”的内涵,深化“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管理理念,对监督管理的过程和效果进行了进一步强化。

一是形成协同共抓安全的局面。安全监督管理不再是安全监管人员单方面的事,必须贯彻在业务开展全过程,并融入业务开展的每一步。同时还就广泛开展监督明确了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政府明确支持。这将推动共同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将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利明确交给社会,是社会发展的进步,也是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的契机。

二是规范监督管理的过程。新《安全生产法》第四章中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行为进行了较详细的规范,尤其是增加了以下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使执法过程更加正规化、专业化、公开化,强化了监督职能和效力,作为企业必须高度重视。

三是加大安全监督职责部门的执法权。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际的执法权,让法律执行过程更直接、更迅速、更严格,这符合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有利于及时阻止隐患向事故的转变,同时也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警觉。

(五)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从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是本次安全生产法修订的重点之一,这体现了立法时重典治乱的初衷,提高了整部法律的威慑力。

一是处罚力度加大。新《安全生产法》将违法罚款上限普遍提高了2~5倍,并且多数罚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实行有违立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也大幅提高,如在对于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方面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来讲,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必然会发挥更加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是对责任人的处罚更加具体、明确。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在任职期内发生事故的,新《安全生产法》中都列出明确条文,确定处罚的范围。多数罚则以前只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追责和罚款,修改后都追加了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履职不到位的负责人,都有对应的处罚规定,尤其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原来规定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改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必将进一步促进了企业主要责任人岗位职责的落实。

三是增加了对事前管理不到位的处罚。处罚不再仅仅针对造成后果的违法行为,而是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事前管理不到位的行为也划入处罚范围,如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都在处罚之列,进一步突出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中国石化作为央企,要率先学习、宣传和应用新《安全生产法》。当前是中国石化以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为切入点,大力实行从严管理的关键时刻,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中国石化安全监管工作乃至综合管理工作意义非常重大,中国石化应以此为契机,对照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标准和制度,坚持走依法、依规治企之路,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责任认知能力,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加大新《安全生产法》的普法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通过知识竞赛、答题、征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要将学习《安全生产法》的热潮传遍企业各个层级、每个角落,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二是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人人皆知,保证入脑入心,让全体干部员工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在企业中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奠定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思想基础。

三是加强领导,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把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将新《安全生产法》的精神融入安全监管实际工作中去,将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与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与集团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工作相结合,进一步促进责任落实,从严安全监管,推动隐患整改,加强基础管理,积极建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安全监管体系,努力打造安全发展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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