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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2014-01-29

中国水利 2014年16期
关键词:公开招标采购计划单位

杨 玲

(水利部水文局,100053,北京)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自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当事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各方当事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努力。预算单位作为政府采购采购人,应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强自我管理、履行工作职责。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体会,谈一谈如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一、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仍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制度只有建立在一定的规模之上才能得到有效发挥。目前,仍有个别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行政事业性项目,没有实施政府采购,个别单位的基建前期费项目中服务类项目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体系。这些都制约了水利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进一步拓展。

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和约束性仍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不全面、不准确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单位的部分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完整,或者只在年初部门预算中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对年中追加的项目未能及时补报,或者是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不准确,没有准确细分到货物、工程和服务,使得申报审批项目时,由于预算编制中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分解不准确,造成无法进行申报的现象,直接影响了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有的预算约束力不强,不严格按照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或不按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严肃性。

三是政府采购与财政其他改革的衔接仍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衔接不够。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对涉及部门经费开支的项目要严格监督和管理。由于政府采购管理与资产管理有效衔接不够,客观上存在对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的审核监督缺乏标准等问题,不能有效防止不合理采购现象的发生。此外,政府采购管理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也尚未有机融合,财政支出管理综合效应有待增强。

四是政府采购执行环节仍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模式选择不规范,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不合法,执行非公开招标程序不严格;存在化整为零、刻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现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够公开透明,专家抽取等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等。这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执行的严肃性,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亟需进一步提高。

五是政府采购基础工作仍需进一步夯实。一些单位对于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比较重视,然而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却比较薄弱,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水平有待提高。2010年开始,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目前仍存在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现象,项目采购完毕后未能做到及时整理归档,不便于今后的检查和审计。

以上问题的存在有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预算单位自身主观认识方面的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迫切需要以科学发展的视角认真加以分析,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对策

1.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的认识

政府采购不仅仅能节省财政资金,而且能增强采购市场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守信,促进惩防体系建设,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力。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关键在高度重视。首先,领导要带头学习和执行政府采购法,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预算、计划、采购等多个部门,领导应明确各部门责任,协调好各部门的统一与分工协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功能。其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努力钻研政府采购政策,系统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实践中发现的政府采购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再次,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使这项工作有法可循、有章可依、责任明确、规范运行。

2.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单位根据承担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反映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与服务的支出部分。要牢固树立没有政府采购预算不能实施政府采购的理念,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要按规定全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 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和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年中追加预算需要政府采购的,要及时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要加强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的衔接,建立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联审机制,凡是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和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一律不能办理国库支付。

3.严格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在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资金来源以及补报采购预算等方面做出的具体采购安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要以预算为依据,统筹考虑各需求部门的实际要求,尽量做到全面详实,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必须准确。凡属于批量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实行批量采购。要加强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的衔接,凡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必须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相一致。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计划按季报送,其中批量采购中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便携式计算机的采购计划按月填报,当月填报下月计划。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的采购计划按季填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填报下一季度计划。预算单位要把握政府采购计划报送的时间节点,防止出现没有采购计划而影响采购的现象。

4.规范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针对不同项目的适用条件合理选择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应熟练掌握各种采购方式的适应条件与采购要求,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比如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项目因采购金额超过了政府采购规定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但是实际执行时,可能由于公开招标失败、项目执行时间紧或技术复杂等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预算单位可及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绝不能未经审批或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规避公开招标。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

政府采购方式选定后,采购环节要严格按照不同采购方式所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2004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具体程序较为明确,容易对各环节把握运用,经过多年实践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法中虽有规定,但程序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制度的不足,使具体流程清晰化。预算单位要准确把握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例如竞争性谈判并非是采购人随意找几家供应商谈谈就行,而是应履行在指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选择供应商、谈判、提出成交候选人等规定程序,每个程序都有具体要求,必须按照规定的环节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再如单一来源采购因竞争性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中要说明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并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6.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是准确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具体包括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信息统计和信息记录与保存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将政府采购信息通过公开的方式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以告知社会公众和供应商等相关人员。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为政府采购所有参与者创造平等竞争的平台,真正做到政府采购公正、公开、公平。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是将采购单位一定时间内所有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汇总,是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客观需要,对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精细化管理采购支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预算单位不但要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平台准确、及时地报送相关数据资料,还要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为便于核查和审计,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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