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着中弹 不亡也伤—2013年国内石油石化安全生产评述(中)
2014-01-27冯跃威
○ 文/冯跃威
中国管道建设与维修,成为城镇化进程中一道绕不过去的难题。
在工业基础设施健全或发达的国家里,管道运输规模及运营安全不仅象征其工业化文明水平,而且体现其对人文生态的友好与关怀,而更实惠的是它们能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因此,管道文明的意识早已融入公民社会的每个角落,并刺激着资本进一步对管输系统投入,甚至使管输系统成为城镇化建设中基础设施的标准配置。也正因管道运输具有效率和文明优势,世界各国才会用立法、准军事等手段严加保护。不过,即便如此,管道运输系统仍经常受到恐怖分子的袭击。
躺着都能中弹的中国管道
目前,中国已建有655条油气长输管线,总里程达到10.2万公里,城市天然气输配管网总长度也已超过25万公里。其中,一些管道运行时间已高达20年甚至逾40年。这些“超龄服役”的管道有些已经锈蚀、变薄,但同时雪上加霜的是,第三方暴力施工令原本就脆弱的管输系统不断出现险情、泄漏或爆炸事故,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一道绕不过去的难题。
2013年,国内管道系统事故共有237起,占国内总事故的38.5%。其中,化工管道事故11起,天然气管道事故213起,石油管道事故13起。管道事故比2012年增加了4倍。在这三类管道事故中共死亡106人,伤亡478人。
从地域看,事故排名前5名的分别是江苏、湖北和四川(并列第二)、山东、浙江、陕西和青海(并列第五),分别发生21、16、14、13和12起,占管道事故的43.5%。其中死伤人数最多的是山东青岛“11.22”事故。
造成管道事故最直接的原因很多。这些原因包括管道连接密封紧固件松脱造成泄露;不同承压规格的天然气管道错误地对接和腐蚀程度不同的新老天然气管道对接引起爆炸的纯责任事故;也有管道防腐不到位,造成穿孔泄漏的事故,如中石化湛江至茂名的529输油管,受腐蚀后在麻章段穿孔爆裂,泄漏的10多吨原油流入了南溪河,造成对河流的污染。
从管线设计看,在西北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长输管道在雨水或洪水冲刷下,出现山体滑坡或管道固定基础下的土壤被掏空后造成管道被拉断泄漏的事故有5起,特别是长输管道设计和施工能力较弱的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就占4起。此外,还有在天然气管道设计时,为了降低成本选用不达标的灰口铸铁管、劣质螺旋钢管等造成的爆炸事故2起。
其余200多起事故几乎全因野蛮施工所致,特别是第三方暴力施工。其中,在被打孔盗油泄漏的2起事故中,中石化九江至樟树长输成品油管道被打孔盗油引起的对河流污染事故最为经典;有非法采砂挖断天然气主管道;还有铺设或维修通信电缆、热力管道、自来水管道、污水管道等施工作业时凿破相邻的天然气管道;平整土地或绿化施工时铲断天然气管道;改扩建公路施工时压破天然气管道;房地产基坑施工时挖断天然气管道;还有机动车长期碾轧下造成路面下陷、违法建筑占压以及建筑物地基下陷等造成的天然气管道被扯断等事故。若再计入居民、餐饮和商业企业发生的使用天然气事故,事故总数会更大,直接经济损失足以冲销一般县级财政的年度收入。
可以分析看出,这些野蛮施工的共同特点是,施工方只考虑自身施工项目的经济效益,不考虑相邻既有管道等基础设施的运营安全,又有不会主动了解和有意识地、友好地处理与相邻管道等基础设施间的关系,致使天然气管道事故几乎涵盖市政建设全过程,与城镇化发展的国策一同痛苦并快速成长着。这种第三方的自利性做法甚至可与100多年前西方工业化国家曾经用暴力施工占有市场的行为能有一比。因此,客观地说,天然气文明之梦离我们确实还比较远。
面对如此粗暴的增长模式,除青海、重庆和安徽的记者曾对3起因第三方暴力施工导致的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给予“野蛮施工”的描述,吉林记者将一起道路施工挖断地下天然气管道并引发泄漏事故给予“盲目”二字评价外,其余200多起因第三方暴力施工造成的管道泄漏或爆炸事故,当地媒体都表现出极大的宽容:或者不语,即使发声在用词上也非常“客气”,使用最多的几个词依频率递减分别是“不慎”、“不当心”、“施工不当”、“疏忽”和“误将”,将事故性质轻描淡写地转化为主观“过失”。同时,管道却躺着都在“中弹”。而管道主站着就得“掏钱”,市场伦理在这种“宽容”之下被逐渐扭曲。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城建主管部门不仅在开工前无法为施工企业提供有效的地下既有管输系统的精准信息,而且在日常管理中又多以维护本地区经济增长的大局出发,采用漠视态度,特别是对本地野蛮施工的企业网开一面,既不主动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又不帮助受害企业追讨经济损失的赔偿。这种无为做法既恶化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降低经济增长的质量,又使为地方建设提供石油、天然气等产品增值服务的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无故增加各种生产管理成本,造成整个社会运行效率的下降。
吃一堑不一定长一智
形象地讲,2013年中国的城市犹如坐在“火药库”上,随时随地可能面临天然气、石油或化工产品泄漏或爆炸的发生。最为典型的是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这一特别重大事故。虽然事故善后处理已尘埃落定,但彻底清算肇事根源、拆除“火药库”与构建文明生产的制度安排等尚未充分体现在国务院批复的报告中。
在这起事故的处理中,司法只追究了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不当的直接关系人,行政处罚也多偏重处分业主管理疏漏和应急不得力的当事人,却全然宽纵了原始设计者在设计中为今天埋下事故的责任。
众所周知,在桥梁、核电站等建设中,真正能起到防微杜渐作用和保证长治久安的“前提”应该是初始设计的安全、可靠与科学性。城市建设亦如此。若初始设计就存在重大瑕疵,特别是给业主造成安全运营环境的改变,无论业主日后是否能确保不发生事故,但各种安全生产管理成本都会因此陡增,进而降低市场的竞争力。
“11·22”事故便是如此。这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排水系统时出现的重大设计失误,使原本封存在土壤中的输油管道被长期暴露在污水与海水不断交替腐蚀的恶劣工作环境中,因腐蚀穿孔发生的事故。在扩建排水系统时,设计者既没有给业主方追加为暴露油管防腐额外补偿的费用或输油管道改道的投资,也没有拨付管道暴露出土壤后日常巡查需要额外增加的各种管理费用。但事故发生后,一切费用和不利的后果却要管道业主承担。
在这起事故中,排水系统是后来者,在与输油管道相遇时理应保证业已存在的输油管道能安全运行,如若改变原输油管道既有的工作环境并造成额外费用支出时,理应由后来者承担。若造成意外事故也应由后来者承担最主要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这不仅是国际惯例,而且是中国几千年完善起来的公民社会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先来后到”。
在本次事故中,设计者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满足自身经济建设成本支出最小化的同时,却将安全生产的风险粗暴地强加给了石油企业。而国务院的处理决定又将处罚重点后置,重罚了应急处置失当的管道业主等相关人员。笔者虽认同这一处理结果,但同时认为遗漏了追究造成这起事故的真正始作俑者,即在事前就应将防微杜渐作用考虑全面的青岛开发区城市排水建设规划和设计者的直接责任人,这种“重后果轻原因”、“重善后轻公平”的极短视和不科学的管理方式为日后发生事故保留了生存的土壤。
回头再看2013年中发生的200多起管道恶性事故。其设计者有哪一个在施工设计中给出施工地段油、气、化工管道,甚至包括通信电缆、热力管道等基础设施的走向、深度、封固状况和防腐要求等施工安全评价?又有哪些地方政府曾对不进行相邻管道安全风险评价就匆忙抛出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最后造成恶性事故的设计者追究过责任?又有多少社会舆论会去关注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伦理关系?
至此,笔者倍加感慨,中国虽是安居祥和的社会,石油天然气等管输系统几乎没有受过恐怖分子的破坏,但不幸的是,却要经常遭受不遵守市场伦理规则和极其自利的部分国人破坏,事故的处理结果往往是“偷牛”的没事,“拔橛子”的受罚,实属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