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2014-01-26
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禽屠宰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加强对过渡期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农业部发布做好畜禽屠宰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要求,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省、市、县三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应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安排保持一致,原则上分别于2014年6月底、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成立工作组,统一领导和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根据国发〔2013〕18号文件要求,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在严格履行现有监管职责和已划入职能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特别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职责调整后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研究此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现代畜牧业在发展理念更新、体制机制创新、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提出应对之策。特别要重点研究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的治本之策,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强化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导,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工作联络和信息畅通,自2014年1月起,实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截至上月底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相关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编制部门“三定”方案等文件材料。重大情况随时报送。各地要及时梳理总结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请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业务联系和材料报送工作,并按附件2要求填写回执,连同截至目前本省(区、市)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情况一并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农业部兽医局。
农业部:将2014年定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
1月8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主持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4年重点工作。韩长赋强调,各级农业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认认真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好2014年各项任务;要深刻领会和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坚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风险意识,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会议决定将2014年定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明确了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生产管控和生产记录、严格监测抽查制度、逐步建立产地证明和追溯管理制度、严格畜禽定点屠宰和奶站许可管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严格的案件查处移送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工作举措;审议并原则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会议强调,要坚持 “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执法监管和标准化生产两手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农业部2014年会议计划和庆典论坛计划》《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农业部2014年展览计划》,强调要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要求,坚持厉行节约,进一步大幅精简会议,严控会议规格、规模和时间;要按照“减量、立制、转型”的原则,加强监管,节俭办展。
三部委具体部署《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联合召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学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分别就学习贯彻《条例》作了讲话。
甘藏春指出,《条例》致力于解决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不够协调、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够明确、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规范和要求不够具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本着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的原则,对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扶持、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又一最新成果,是利用法治手段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畜牧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探索,是推动实现畜禽养殖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和谐统一的法制保障。下一步,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切实严格依法行政,贯彻实施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有效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问题,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为建设山青、水净、天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李干杰对《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及《条例》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亮点、精神内涵进行了全面阐释,对环保部门今后一段时间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工作做了部署。李干杰指出,《条例》是我国在国家层面制定实施的第一部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其颁布实施是我国农村环保领域法制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农村环保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李干杰对今后一个时期环保部门学习贯彻《条例》工作做了部署,一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二要进一步摸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家底,三要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如推动省级政府尽快确定本省养殖场和小区的产能规模标准、完成禁养区划定、出台有利于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财税政策等,四要抓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五要继续加强畜禽养殖业日常环境监管,六要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服务和支撑。
于康震强调,各级农牧部门要在毫不松懈地抓好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同时,以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为抓手,立足指导和服务职能,积极稳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努力实现生产发展、资源节约、生态友好、优质安全的目标。于康震指出,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是现代畜牧业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各地农牧部门大力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水平,加大沼气工程建设力度,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狠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创造了良好条件。于康震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牧部门要以《条例》出台实施为契机,积极做好《条例》宣贯工作,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现代畜牧业建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