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现状及政府规制研究
2014-01-25王璐
王 璐
石家庄经济学院 (石家庄 050031)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促进了民营企业的长足发展,民营经济已经从国民经济的有益补充成分成长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竞争力、创新性和高效率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增强,在促进就业、提高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等方面,民营资本投资的贡献率均超过三分之二。近些年,尽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压力,但民营经济在严峻挑战面前仍然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民营经济数量规模的继续扩大和民营资本的巨大剩余促使其寻找新的投资领域。因此,扩大民营资本投资,尤其是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电信、石油等自然垄断行业,以提高自然垄断行业绩效,已经成为近年来国家宏观政策的热点。
1 课题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思路
1.1 课题的研究基础
民营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过程中,政府规制是重要环节。一方面,有效的规制措施能帮助民营企业突破自然垄断行业的重重壁垒,实现民营资本的顺利进入;另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引入民营资本后,有效的规制措施能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优化行业结构。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从当前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壁垒、民营资本投资垄断行业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探索合理的政府规制政策。王岭通过分析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等行业产生的负面效应,建议从完善法规政策、明确监管机构、定位监管职能等方面完善政府规制体系[1]。张春虎通过分析广东省自来水产业的绩效,认为政府规制应从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和产权改革入手,提高自然垄断行业引入民营资本的成效[2]。和军和李绍东总结了发达国家垄断产业民营化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主张我国垄断产业民营化改革应完善政府规制体系,结合中国国情,选择最佳改革时机[3]。陈思融和章贵桥揭示了革新政府规制是我国民营化改革的关键,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民营经济的不同阶段,政府规制的重点各不相同[4]。洪新平等人对浙江民营企业投资垄断行业现状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了其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认为政府规制措施的重点应是帮助民企实现多元化融资、可持续发展和差异化竞争[5]。上述研究为本文分析河北省自然垄断行业引入民营资本状况及政府规制政策改革奠定基础。
1.2 研究思路
文章借鉴现有文献成果,分析河北省民营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尝试引入可竞争市场理论,通过降低沉淀成本探讨有效的政府规制措施,为民营资本进入下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改革提供参考。
2 河北省自然垄断行业引入民营资本的现状分析
2.1 地方政策有待进一步细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河北省各地陆续出台了若干个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等方面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难题。尤其是“新36条“颁布后,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河北省针对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出台了《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河北省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制定了激励性规制措施。这些措施虽然拓宽了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但其政策原则性过强、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上述文件虽然都涉及到“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的内容,但针对民营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哪些环节、不同环节民营资本如何参与竞争等具体问题,文件未做明确表述;其二,上述文件中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保证民营企业依法进入的平等机会和权利”等表述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足。
2.2 自然垄断行业引入民营资本比例偏小
从全国范围分析,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占到较大比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上半年,在统计的30个行业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约17万亿元,占总固定资产投资的65%,其中非金属矿采选业等行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高达90%以上,但是,在铁路运输、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道路运输等自然垄断行业中,国有垄断现象依然严重,民间资本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平均仅占20%,甚至有些行业不足10%。
和全国相同,河北省的民营经济发展也存在上述问题,目前全省投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民营资本屈指可数,其所占比重还不足全国平均水平,大部分资本投资于铁矿、玻璃、陶瓷、电缆、光伏等竞争性行业中,资金主要集中在唐山、邯郸、邢台、保定等地市。
造成自然垄断行业民营资本缺乏的根本原因是壁垒的存在,包括制度壁垒和经济壁垒。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过高的制度壁垒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过度规制造成的。虽然国务院和河北省政府一直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但相关规制部门仍然设置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和不必要的审批手续,严格规制民营资本在自然垄断行业的投资、生产和经营,原有的“玻璃门”、“弹簧门”仍然存在,民营资本很难真正大规模地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甚至有些行业出现“国进民退”现象。另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过高的经济壁垒是由在位企业与进入企业的差距造成的。相关部门对民营资本的严格规制从另一侧面也反映出垄断行业内在位国有企业的特殊待遇,在各种保护和关照下,这些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占据了自然垄断行业全部或大部分市场份额,而河北省自然垄断各行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却较为缓慢。通过分析“201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可知,河北省入选企业中实力最强的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投资有限公司仅排在第25位,和江苏、浙江、广东和山东四省相比,河北省民营企业无论在入围数量还是在企业效益上,相差悬殊。另外,河北省入围的19家民营企业中,只有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从事自然垄断产品的生产和供应。由此可见,相对于国有企业的“一家独大”,民营企业这种“弱势群体”很难与其抗衡。
2.3 民营企业进入意愿不强
通过对河北省部分民营企业的调查,大部分对是否投资自然垄断行业持观望态度,有些企业的回答是“实力不足”,有的企业的回答是“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确”,还有些企业的回答是“有待时机成熟”。总之,现阶段河北省民营企业对进入自然垄断行业意愿不强。
中小民营企业现金流有限,有限的资金既要维持自身发展,又要大量投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确比较困难。因此,河北省中小民营企业目前还是在原有主营业务上投资,对投资自然垄断行业的兴趣不大。
大型民营企业资金丰富,其投资存在顾虑不是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是电力、铁路、石油等自然垄断行业现已形成成熟的管理经验、专业化分工和运营模式,民营企业担心进入后不能有效驾驭,其预期收益无法保障。2014年进入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共涉及31个行业,而河北省当选的19个企业仅涉及到其中7个行业(见图1),而且,在这19个企业、7个行业中,有12个企业都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所占比例高达64%。因此,河北省大型民营企业单一的产业结构导致这些企业缺乏自然垄断行业管理经验,一旦投资,他们担心因跨界太大,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3 可竞争市场下河北省自然垄断行业引入民营资本的政府规制分析
政策法规的不明确、政府制度的不合理、民营企业的弱势和行业的特殊性质是造成自然垄断行业较高壁垒的主要因素,高壁垒代表着高沉淀成本,合理的政府规制改革是破解壁垒、降低沉淀成本的最有效方式,而Baumol等人提出的可竞争市场理论为这一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某行业在要素充分流动,沉淀成本不存在或较低的情况下,行业外的企业可以自由的进入或退出,这有利于增加在位企业的竞争压力,营造有效竞争格局,提高行业绩效。因此,在可竞争市场理论指导下,规制部门应放松规制以降低沉淀成本。
3.1 明确细化民营资本准入领域
河北省相关规制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细化自然垄断行业民营资金准入政策,并且各地方政府部门也应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在符合中央政策精神前提下,针对本省民营经济发展特点,对“民营资本可以进入各自然垄断行业种的哪些环节”、“不同环节中民营资本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参与竞争”等问题做出具体说明,使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增强民营企业参与意愿。
3.2 根据自然垄断性的强弱进行规制改革
可竞争市场形成的关键是减少各种原因形成的行业沉淀成本。自然垄断行业根据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效应,可分为强、弱自然垄断(如供水、供电行业中,自来水管网输送、输配电属于强自然垄断,水的生产、污水处理、电力生产属于弱自然垄断),其中弱自然垄断行业是建立可竞争市场的主要领域。
图1 河北省主要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情况
自然垄断行业顺利引入民营资本,并形成有效竞争格局,是弱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的重点。民营资本不仅要进入自然垄断行业,而且还要和在位企业形成竞争,但高壁垒易形成高的沉淀成本,阻碍民营资本的进入和竞争的实现。因此,一方面规制部门应转变规制重点,弱化自然垄断行业的进入规制,对民营企业投资应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同时针对自来水、电力、热力等自然垄断产品关系群众公共利益的特点,与此同时,规制部门还应强化对这些行业产品的卫生健康、对环境的影响等社会性规制;另一方面,规制部门还应规范在位企业行为,防止这些实力雄厚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驱逐民营企业。
加快民营资本的融资,加大在位企业资本构成中民营资本所占比例,是强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改革的重点。规制部门应引导民营资本通过银行贷款、建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增加融资渠道,加大民营资本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增强强自然垄断行业的可竞争程度。
3.3 构建投资平台引导民营资本投资
河北省中小民营企业众多,这些企业多数由家庭作坊发展而来,规模较小,资金有限,不可能单独投资自然垄断行业,而且大部分产品附加值低、环境污染严重,随着近期河北省关停取缔重污染企业、压减过剩产能,民营经济受挫,民营资本闲置。因此,河北省政府应构建民营资本投资平台,整合中小民营企业资本,引导其参与自然垄断行业发展,改变民营资本“小而散”的局面。
综上所述,河北省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自然垄断行业的深化改革,要求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参与竞争,这对政府规制改革提出新挑战。以降低沉淀成本为目标的适度放松的政府规制既能促进全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能提高垄断行业绩效。
[1]王岭.城镇化进程中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公用事业的负面效应与监管政策[J].经济学家,2014,(2):103-104.
[2]张春虎.民营化、竞争与自然垄断产业的效率——以广东省自来水产业为例[J].经济体制改革,2014,(4):115-119.
[3]和军,李绍东.国外垄断产业民营化及其借鉴[J].经济问题探索,2013,(6):15-20.
[4]陈思融,章贵桥.民营化、逆民营化与政府规制革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3,(10):42-46.
[5]洪新平,吴培峰,王立慧.浙江民营企业投资垄断行业现状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济,2011,(2):62-64.
[6]王学人.我国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垄断行业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经济体制改,2011,(5):13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