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治疗支原体、衣原体生殖道感染的临床观察
2014-01-25王平军朱淑梅
丁 莉 王平军 朱淑梅
(河南省濮阳市妇幼保健院,457000)
非淋菌性尿道炎是指一切除了淋球菌以外的病原菌引起的尿道炎。目前,非淋菌性尿道炎(NGU)的主要病原体为沙眼衣原体,其次为支原体。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性传播疾病,主要传播途径为不洁性接触。如果不能进行诊治,将严重影响到患者的生殖健康,并危及患者的正常生活[1]。2012年1月~2013年2月,笔者采用中药联合口服盐酸多西环素胶囊治疗60例患者,疗效较好,现报道如下。
一般资料
诊断标准:西医诊断标准:参考《中国性病规范防治实施项目》(卫生部2000年8月颁布)相关内容进行诊断。中医诊断标准: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2003年版)。
选取符合诊断标准的病例60例。均来自本院妇科门诊。为避免两组在疗程上的长短差异,均选14d为1个疗程的规律患者。年龄19~41岁,平均(30±0.2)岁。病程7~60d,平均(14.5±1.2)d。其中衣原体感染患者26例,治疗组12例,对照组14例;解脲支原体感染38例,治疗组20例,对照组18例;人型支原体感染32例,治疗组14例,对照组18例。两组患者年龄及病程等经统计学处理,差异均无显著性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临床主要表现为湿热下注:带下量增多,色黄或白,或有臭气,下腹部疼痛或伴发热,身体倦怠易疲劳,伴有全身或局部症状。故选取病例均为中医辨证属湿热蕴结型为主。随机分为两组各30例。
治疗方法
1.治疗组:采用中西医结合。中药清热除湿法内服。方药如下:茵陈15g,栀子15g,金银花15g,连翘15g,鱼腥草20g,苍术15g,黄柏10g,白鲜皮12g,百部12g,茯苓15g,川楝子15g,苦参15g,薏苡仁15g。加减:少腹胀痛为主加香附、延胡索;外阴灼热加龙胆草、败酱草;阴虚加女贞子15g,旱莲草15g。用法:每日1剂,水煎2次,共取汁400ml,分早晚2次温服。在此基础上口服西药盐酸多西环素胶囊(生产厂商:上海信谊延安药业有限公司),每次1粒,每日2次。服药14d。
2.对照组:单一口服盐酸多西环素胶囊,服药方法同上。
观察指标:停药2周后观察两组患者的衣原体、支原体转阴率及症状改善情况。
注意:治疗期间患者忌酒、禁性生活。停用其他抗感染药物。
治疗结果
疗效判定标准[2]:痊愈:临床症状消失,妇科检查、实验室检查病原体阴性。显效:临床症状明显好转,支原体或衣原体阴性。有效:临床症状减轻,支原体或衣原体阴性。无效:病情无变化或加重,支原体或衣原体阳性。
结果:治疗组痊愈5例,显效6例,有效17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为93.33%。对照组痊愈1例,显效3例,有效19例,无效7例,总有效率为76.67%。两组总有效率有统计学差异,治疗组疗效明显好于对照组(P<0.05)。
讨论
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发病率逐年提高,而非淋菌性尿道炎主要以解脲支原体和衣原体感染为主。以往对自然流产病因的检查主要集中在胚胎、遗传、母体内分泌系统、免疫功能等方面,如今感染因素也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重视,发现衣原体、支原体也是引起早期自然流产的重要病原体[3]。赵氏对86例不育不孕症夫妇生殖道分泌物衣原体和支原体检测结果分析:不育不孕症的发生与生殖道支原体和(或)衣原体感染密切相关。对不育不孕症夫妇应常规检测多种支原体和衣原体,阳性者及其配偶同时进行针对性治疗,有利于不育不孕症的诊治[4]。病原体使许多女性感染并继发宫颈炎、盆腔炎、输卵管炎,引起下腹部不适,月经异常,异位妊娠,流产及不孕症等。患者查出支原体、衣原体感染后要根据药敏实验选择敏感药物夫妇同时进行正规系统治疗。
中医学没有衣原体和支原体所致的生殖道感染的具体记载,根据临床特征,中医属“淋证”“带下病”等。发病机理是因湿邪为患,影响任带二脉,以致带脉失约,任脉不固而为病。关于淋证的病因历代医家有不同的认识。《金匮要略·五脏风寒积聚病》认为是“热在下焦”,《丹溪心法·淋》亦认为“淋有五,皆属乎热”。笔者多年临床观察,认为在中原地区衣原体、支原体感染所致非淋菌性尿道炎的生殖道症状体征主要表现以湿热下注型为多,并以此定出清热除湿的治疗原则,重视内因,辨证施治。笔者发现:常规的多西环素制剂对于患者的胃肠道具有严重的副作用,严重影响临床疗效,而中药副作用少,克服了西药对胃黏膜的刺激。中西医结合,疗效更佳。
[1]李勤山,杨秀梅.盐酸多西环素治疗非淋菌性尿道炎200例疗效观察[J].中国中医药咨询,2012,1(4):149.
[2]乐杰.妇产科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84-185.
[3]崔满华,李守柔.感染因素与反复流产[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1999,15(3):138.
[4]赵金.86例不育不孕症夫妇生殖道分泌物衣原体和支原体检测结果分析[J].医学信息,2013,26(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