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及计量单位的正确使用
2014-01-24本刊编辑部
中国肿瘤临床 2014年2期
数字规范执行GB/T15835-1995《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但序数词和年份、页数、部队番号、仪器型号、标准号不分节。百分符号和英文字母均需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计量单位以2004年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为标准。时间的计量单位符号使用h,min,s等;浓度单位使用mo1/L。
计量和计数单位前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前后4位或超过4位(含4位),应分别向左或右每3位空1/4字距;系列数值的单位相同时,中间数字的单位可省略,如1、2、3 mL;偏差范围:(20.5±6.2)岁,勿写成20.5±6.2岁;百分数范围:采用10%~30%,勿写成10~30%;百分率偏差应写成(50±5)%,勿写成50%±5%或50±5%;百分数系列不可省略,如40%、50%、60%勿写成40、50、60%;相同单位的量值范围:1.5~2.5 mL不必写成1.5 mL~2.5 mL;附带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每个数值后的单位不能省略,如40 mm×50 mm×60 mm,勿写成40×50×60 mm3。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