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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正面临发展的拐点

2014-01-23佟屏亚

种子科技 2014年8期
关键词:种业种子品种

佟屏亚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081)

中国种业正面临发展的拐点

佟屏亚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081)

新世纪十余年,中国种业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消退与市场经济发育交叉中前进,表面上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形势,但深层次隐藏着再前进面临的危机:商业化育种必须退出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建成科技创新的主体;杜绝品种审定制度的潜规则;加大植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等等。

概括而言,中国种业依然是“计划经济的脑袋”、“市场经济的腿”;条块分割的管理制度、自由裁量度很大的法规。国家要有一个统一的种业发展“顶层设计”,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法规层面形成合力,中国种业才可能浴火重生,阔步迈向现代种业发展的坦途。

1 商业化育种必须退出科研院所

2011年4月国务院发布《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其核心有三:一是商业化育种从科研及教学体系中分离出去;二是把企业建成科技创新的主体;三是优化现代种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当前中国农作物育种现状为:90%以上的种质资源和育种人员集中在科研和教学单位;90%以上的科研经费投入应用技术研究;90%以上的农作物品种是由科研及教学单位选育的。大部分品种经自办企业或品种转让进入市场,公共资源通过合法渠道私有化。这种“双轨科研体制”被认为是现代种子产业发展和种业科技创新的主要障碍。

我国农业科研院所长期实行的科研管理体制,完全是从“苏联老大哥”那里照搬过来的。“苏联”已经沉没20多年,俄罗斯可能也不搞那一套了,而中国经历了40多年的改革,农业科研院所依然沿袭行政体制的组建模式。科研院所依附于行政机构,被赋予相对应的行政级别,有着根深蒂固的“层级制度”。科研人员享有类同政府公务员的级别,有职称、奖励、福利等方面的待遇,稍有作为或有能力者,还有擢升教授、挂冠院士,荣任所长、院长或政府官位的机遇。有位、有权、有钱,体制内的科研人员身价徒增,有谁愿意到企业去从事商业化育种呢?

农作物育种经费来源渠道多,涉及到很多部委以及地方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教育部以及地方有关部门。特别是科技部、农业部实施的“项目”管理:你建一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我建一个国家作物品种改良中心;你设一个科技支撑计划,我设一个产业技术体系;你支持一个超级玉米培育项目,我申报一个超级稻认定推广。戴顶“帽子”,挂块牌子,各牵一条线,各管一大片。

项目与经费挂钩,权力与利益链接,这就构成了各级政府是育种投资主体,科研院所和高校是研发主体,企业是推广主体的相互剥离现象。

创新主体偏差,导致育种效率低下,育、繁、推脱节。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企业很容易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购买公共科研单位用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而产生的育种成果,这就严重扭曲了技术市场的价值规律,对私人资本投入商业化育种会形成巨大的挤出效应,抑制了集经营、研发于一体的具有较强育种创新能力的大型种子企业的形成,以致今天90%以上的种子企业没有研发能力。

可以说,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基本上没有破题!

2012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再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应用型商业化育种必须逐步退出科研院所,自办企业或进入企业。

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意味着权力及权利结构的重新配置,必然会改变利益分配格局,维持现状的惯性相当顽固,改革者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先行先试与相关法律政策的障碍有内在的张力,没有相关法律政策的主动松动或敢于挑战相关法律政策并勇于担当的改革者,先行先试就成了一句空话。改革难,不改更难,有阵痛或剧痛是必然的。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是躲不开又必须迈过的“坎”。

2 种子企业建成科技创新的主体

俗话说,山不在高,有仙则灵;企业不在大,有品种就红!品种是种子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一个优良品种可以托起一家或几家企业走向辉煌。

从全世界来说,农业科学研究的特点是“企业研究技术、大学研究科学”。发达国家约70%科研经费投入企业,例如美国85%的发展研究、60%的应用研究和16%的基础研究是在企业进行的。跨国种业公司之所以在高新技术上具有明显优势,得益于拥有强大的企业研发实力和巨额经费投入,大部分种业公司一般都把销售利润的8%~10%用于科学研究。种子产业集中度不断扩大,科技研发集成度随之增强,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大企业为主导的科研体系,以及“大企业支撑大科研、大科研支撑大企业”的格局。

新世纪以来,我国规模较大的种子企业组建科研院(所),规模较小的公司成立研究部,组建育种队伍,聘请退休专家任顾问,招收研究生、大学生,培育自主产权品种,试图迅速把企业建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但种子企业“多、小、散”,自身积累少、实力弱、资金不足,缺乏种质资源和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育成新品种的概率,难得立竿见影。跨国公司科研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10%,高的达15%~20%,而国内种业投入仅占1%~2%已感捉襟见肘、力不从心,深不见底的巨额资金投入和难以预见的出品种时间,促使种业老板改弦更张、另寻蹊径。

一是“购买品种”,或称“借船出海”。急于赚钱的老板深感育种时间漫长,投资研发不如购买品种“立竿见影”。所谓“造船不如买船”,向农业科研院校或民间育种人购买品种所有权或营销权,快速进入种子市场,没有研发压力和失败风险,而且获利丰厚。企业进入市场抢购品种引发“品种饥渴症”,助长了品种价格上扬。

二是“借腹产仔”,或称“研发外包”。培育新品种要承受研发的压力,购买品种又遭遇价格争夺战。种业老板意识到,要稳定地获取新品种,必须与育种单位合作,“借腹产仔”以降低生产成本,分散企业风险。有的种子企业主动与科研院校签订协议,每年支付100万~200万元的经费,科研院校新育成的品种优先供企业选用。科研院校转让开发权,保留品种命名权和产权。但通常对提供育成品种没有时间约定,今年投资100万,明年投资200万,待到第三年或更长的时间,急盼新品种应市的老板仍然一无所获,就对“研发外包”产生了犹豫并踌躇不前。

三是“预约买胎”,或称现场选优。许多种子企业都有专职“品种巡察人”,在玉米生长季节参观国家区试、省区试以及品种展示田,甚至参观科研单位、个体育种户的材料地,发现有苗头的品种或组合,捷足先登,预约订购。被选中的组合交定金一般少则7万~8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然后由企业负责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区试,通过审定后再协议购买品种权。

在“品种饥渴症”氛围下,企业为了生存,无论是“借腹产仔”还是“预约买胎”,都是以相对较低的资金投入有预见性地获得新品种,被认为是现实情况下一桩十分划算的买卖。

有报道说,新世纪10年,种子企业通过审定的品种快速增多,新形式的“科企对接”或“战略联盟”已经成为种业的主力。只要刨根寻底,认真追索,就会发现这些品种大多不是企业自育的,而是从科研单位或育种人那里以相对较低成本购买的成品或半成品。确切地说,缺乏种质资源和品种自主产权的企业,最终会沦为以批发为主业的“种子超市”。

育种研究是企业创新的源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种是种业的“入场券”,是种子市场的核心竞争力。种子企业必须认清形势,拓展远景,组建育种体系,增强育种力量,实现育、繁、推一体化,努力把企业建成科技创新的主体。

3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杜绝潜规则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该是公正、透明、代表权力的鉴定机构,但在潜规则盛行的浮躁环境里,催生了一个“创造”品种的产业利益链。

一位种业老板毫不掩饰地说:现行行政权主导的品种审定制度不适应种业市场化,行政权过多地干预育种行为,审定过程缺乏有效监督,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一个品种从预试、区试到审定,再到相同生态区参试或认定,通常要花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品种一旦通过审定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身价立即倍增。据2010年资料,一个国审小麦品种售价1 000万元,一个国审水稻品种售价1 200万元,一个国审玉米品种售价2 100万元。一本万利啊!注意,中介机构或牵线人按价提成,通行的比例是5%~10%,高的为20%~30%。被审定品种多是仿制品,全国每年通过审定的品种成百上千个,要么昙花一现,要么沦为一个 “壳”。

品种审定链条上的潜规则,已经成为社会广为诟病的公开秘密。

一是品种区试靠“跑”。通常说的“跑点”,一般指在玉米生育后期到参试点看看自己组合的表现。其隐藏的含义就是拉关系、请吃喝,再递上一个“封”,拜托承试人多多“关照”。钱到位了,参试组合的数据和表现也就被“掺水”了。

二是品种审定靠“送”。参试品种通过了预试、区域和生产试验,再要通过品种审定关就靠“送”了。河北省一位退休专家培育的玉米组合,区域试验排名第一,生产试验排名第四,自认为通过国审毫无疑问了,某上市公司的预订金也到手了,那高兴劲儿就甭说了。岂知,有关部门宣布审定结果时,这个品种名落孙山,傻了!有人提醒老专家,你是不是没“送”啊?老专家气不打一处来,拍着桌子,拿起电话直击品种审定部门,大嗓门好话夹着臭话,声称要向中纪委申诉。电话那头不温不火,说:这事我也不清楚啊!一定帮助查一查啊!又说:你就再参加一年生产试验吧!老专家感悟玄机,第二年果然顺利地通过了国审。

品种审定潜规则异化为权力寻租工具,审定链条上腐败无处不在,权力市场化导致官商一体化。业界人士议论:“品种审定程序被糟蹋到了这种地步,审定委员会岂不成了贪污腐化的温床、赚钱谋利的机构?”原创型育种费时费力而不受欢迎,“模仿”成为出品种的捷径,市场价值形同鸡肋的品种被批量地审定出来,许多品种推广的时间还没有培育的时间长,审定之日就是进入雪藏之时。

这就引爆出另外一个问题: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是怎么产生的?内定、公投、协商还是轮回?如果种业的潜规则成为一种人人都要去适应的社交方式,种业界人士习惯了在这种框架下思考问题和采取行动,中国种业未来将何去何从?

品种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越来越市场化,越来越去行政化。从“品种审定制度”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以符合市场化发展的规律。同时,应当逐步建立企业对品种的负责制度,谁培育、谁推广、谁负责。

4 保护品种权就是鼓励科技创新

农业部于2012年11月2日宣布,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突破1万件,提前3年完成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目标,年度申请量进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的前两位。

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加,数量很大,成绩不小,但品种保护法规停留在纸面上,叫好不叫座。

一是新品种权保护不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审定部门不做品种特异性和真实性鉴定,很容易被窃取仿制或套牌。通常育种人员培育一个品种从组配到预试、区试至完成审定程序最快需要7~8年,很多育种家十年磨一剑,难得炉火纯青,流淌多少汗水,付出多少心血,最担心的就是育种材料被“拿”。当新培育品种莫明其妙地被仿制或被套牌时,就像自己的孩子被拐卖了,十指连心啊!而靠“拿”材料者目标明确,胸有成竹,两三年就推出了参试组合或被审定的品种。

二是品种权认定和市场监管机构错位。新品种知识产权认定是科教部门,市场监管是种子管理部门,人为地造成管理脱节。监管力量应放在市场上,监管重点应放在真实性上,让企业为品种真实性和优良性负责,让农民成为监管部门鉴别品种的依据。

三是育种人员和农民的品种保护意识不强。计划经济时代农业技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因其具有公共属性,科学家的研究成果直接无偿给农民使用。这一思维惯性使科研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弊端。有的育种人员未申请保护或私下转让品种权,或稍加改头换面即另以新组合进行审定。有些农民缺乏品种保护意识,购种时不索要发票凭证,难以追溯品种来源。加之法规条例有模糊地区,给执法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度。

四是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在品种维权纠纷中,申请费用高,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侵权事实认定不易。当前品种高度近似、品种仿真和雷同居多,品种真实性检测技术滞后,靠肉眼很难鉴别侵权种子真伪,很难快速提供明确有力的侵权证据,给品种执法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也是人类迄今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体制。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一个社会法制环境,形成保护创新、保护发明人的社会共识。保护植物育种家的权益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培育出更多更好的农作物新品种。

没有品种保护,何来创新动力?品种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有品种权归属清晰,品种权制度的激励效应才能有效发挥。种业竞争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关系到民族种业的创新力,关系到种子企业能否建成科技创新的主体。要在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和长效监督机制,要有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甚至政治制度配合运作,让种子产业成为投资者心目中的一片绿洲。收稿日期:20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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