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势力与规制
---Tirole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核心工作
2014-01-22邹恒甫罗长林
邹恒甫 罗长林
(1.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 北京 100081 2.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 100081)
10月13日,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被授予了法国经济学家Jean Tirole。获奖原因是其 “对市场势力及规制的分析”。这一工作核心是在其与Jean-Jacques Laffont于1986年合作的论文 (Laffont、Tirole,1986)中完成的。此文提供了单一产品的规制环境下静态的最优机制。在此基础上Tirole和他的和作者们将其推广到了多产品 (Multi-product)环境 (Laffont、Tirole,1990a、1993)、入口定价(access pricing) 问 题 (Laffont、Tirole,1990c,1993、1994)、动态规制问题 (Laffont、Tirole,1988a、1990b;Hart、Tirole,1988)以及规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 (Laffont、Tirole,1991)等问题。这些成果绝大多数都是与Laffont合作完成的,这位伟大的法国经济学家已经于2004年5月去世。Tirole在获奖后接受诺奖官方媒体的电话采访时多次提到Laffont,将其称为导师与亲密的朋友,并认为如果他还健在的话一定会与其分享这份殊荣。本文的剩余部分将依次介绍上面提到的基本模型及其拓展,并阐述它们的理论和政策含义。
一、静态最优机制
(一)背景
在Laffont和Tirole(1986)的讨论之前,人们对不同规制方案的认识并不清晰。对于收益率规制(rate-of-return regulation)和价格上限规制 (pricecap regulation)之间的优劣之争成为一时的热点。收益率规制指政府允许企业 (拥有市场势力)将其价格设定在边际成本之上,但最终实现的收益率不能超过某个给定的数值。然而这并不能激发企业削减成本的努力,因为企业可以将增高的边际成本转嫁到消费者或政府头上,从而保证自己的固定收益率。与此类似的另一种办法为成本加成 (costplus)的规制,即企业被允许在总成本扣除后拥有一个固定大小的利润。相对于这两种规制方法而言,价格上限可以提供更强的激励作用。由于企业的定价是给定的,那么它每节约的一点成本都会转化为自身的利润。出于对激励的考虑,当时讨论的结果倾向于放弃收益率规制并施行价格上限。Laffont和Tirole(1986)的研究结果表明,政府规制单纯地使用收益率或价格上限的方法可能都不对。在一定的规制环境下,政府应当对不同的企业实施不同的规制办法,而这个规制办法可以是两者的混合。
(二)模型
Laffont和Tirole(1986)采用了机制设计的工具来研究政府的采购和规制问题。本质上来说采购和规制问题是同一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商都是拥有市场势力的寡头企业,不同的只是商品的购买方。如果购买方是政府,那就是采购问题;如果是消费者,则是规制问题。下文中我们以政府采购问题为例。
Laffont和Tirole将采购看成了一个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人是政府部门,代理人是企业 (或者企业的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两种信息不对称。一是代理人事前拥有私人信息,二是代理人事后可以隐藏行动。就事前来说,被规制的企业可能有不同的技术,因此最小化的成本函数可能有所不同,政府不能直接观察到企业的技术。企业可以声称自己的技术比较落后,成本函数在一定区间内的取值相对较大,但政府并不会轻易相信。在事后 (生产完成以后)政府可以通过审计的办法得知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然而这个成本一方面取决于企业的客观技术,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企业的经营者是否努力在削减成本,而这种努力也是政府不能观察到的。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的产品数量是给定的,而唯一可观测的是事后的实际成本。
问题的核心是政府在获得企业提供的商品的同时要如何回报企业。在设计回报法则时政府需要考虑到某些企业确实技术比较落后,因此需要得到较高的回报用以补偿其过高成本。因此给定政府对企业的某一个回报法则,经理人就有了两种机会主义行为。他一方面想要夸大自己的成本函数,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努力削减成本。前者对应的是经典的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问题,后者对应道德风险 (moral hazard)问题。因此,最优的回报法则必须要同时克服这两种机会主义行为。
记企业报告给政府的预期成本为Ca,而事后企业实现的实际成本为C;企业家削减成本的努力为e,并产生大小为Φ(e)的负效用;政府向企业支付货款t,由于征税和补贴会产生扭曲,我们令额外的社会成本为λt。再令为努力为零时企业面临的真实成本。综上,企业的最终效用可表示为:U=t-C-Φ(e)。再假设政府从商品购买中得到的好处为S,那么社会总福利为 S-C-Φ(e)-λt。Laffont和 Tirole(1986)证明了最优的回报计划可以写成如下形式:
政府支付给企业的回报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为一次性总付的固定回报,后一部分则是对超支成本的固定比例分摊,我们令 b(Ca)∈ [0,1]。这个最优的回报计划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采购合同。给定激励相容约束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每一个企业都会真实地报告自己的成本函数 (在这里等价于报告参数β),并选择一个合适的努力水平。而这么做得使得他们的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都得到满足,同时社会总剩余达到了最大 (二阶最优)。当b(Ca)接近于或等于0时,我们说回报规则是强激励 (high-powered)的。这是由于几乎所有的成本超支都必须由企业自身承担,它们削减成本的激励自然较大,努力水平接近或等于一阶最优 (first-best)。当b(Ca)=1时,政府承担了企业所有的成本超支,经营者必然选择的努力水平为e=0。
现在的问题是给哪些企业以强激励,哪些企业以弱激励。Laffont和Tirole的结论表明,若则b(Ca)=0。也就是说,对于最有效率的企业应该采取一次性总付的补偿方案。由于所有成本超支都由自己承担,一阶最优的努力水平总是能够达到。既然高努力水平是一种好的社会结果,那么是不是应该应用到所有的企业?这里的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低效率企业的成本较大,那么要满足它的参与约束,就必须要提供一个更高的一次性总付的补偿。而这样一来那些高效率企业就会谎称自己也是低效率的,从而拿到一个较高的补偿并选择高努力水平。可见,对于所有企业都提供强激励补偿方案虽然能够达到一阶最优的努力水平,然而其成本也是巨大的,特别是当存在效率非常低的企业的时候。要降低这项成本并保持低效率企业的参与约束仍然得到满足,政府就必须降低一次性总付的补偿并使用超支成本补贴的办法。这就是说,若,则b(Ca)>0。由于超支的成本部分地由政府买单,这样做必然会降低企业的努力程度。而另一方面,由于给低效率企业的a(Ca)变小了,高效率企业假装低效率企业的激励下降了。到这里我们就得到了Laffont和Tirole(1986)文中的一个核心的权衡机制:信息租金 (information rent)与努力程度之间的权衡。由于高效率企业可以谎称自己低效率且私人信息不可观测,这些企业就拥有了信息租金。由以上分析可知,要获得更高的努力水平,就要支付更高的信息租金;而若想减少信息租金的支付,就必须要牺牲努力水平。政府在对不同效率的企业设计补偿规则的时候会在这个权衡中找到一个合适的中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不同效率的企业选择了不同的补偿方案。
这一结果与Diamond和Mirrlees(1971)的最优所得税理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纳税人的能力有高下之分 (逆向选择),同时他们应对不同的税收制度会有不同的工作努力 (道德风险)。要最大化低能力的纳税人的工作努力就必须将边际税率设定为零 (类似于Laffont和 Tirole模型中的 b(Ca)=0)。这样一来高能力者便有了谎称自己是低能力者的激励。因此将低能力者的边际税率设定在正的水平上损失了一部分效率,但是也降低了高能力纳税人得到的信息租金。
(三)应用
回到我们上文中所提到的理论背景。Laffont和Tirole(1986)的理论为我们理解现实和制定政策提供了深刻的洞见。如果你看到某个企业在以高位的成本运行,那么可能监管者并不是对此事漠不关心,而是为了降低高效率企业的信息租金不得不做出的权衡。同样的道理,政府补贴国有企业亏损的行为可能也只是最优激励机制的一部分。这些看似迷惑的现象同有一个根源:信息不对称。如果不能消除这个根源,信息租金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就总会存在。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找到一个 (或一组)最优的权衡方案,即所谓的二阶最优 (second best)。
Laffont和Tirole(1986)的模型在应用中的一个难点在于要弄清楚各种效率的企业的分布是困难的。而即使可以估计出真实分布 (Gasmiet al.1997、1999),要为每一个企业计算出最优的补偿也十分困难。我们不禁要问:是否可以在现实应用中使用更为简化的激励机制?Laffont和 Tirole(2000)给出了这样做的理论基础。Gagnepain和Ivaldi(2002)的研究表明,法国政府只要为国内公交运营商提供两种合约---成本加成合约[b(Ca) =1]和一次性总付合约 [b(Ca) =0]---就可以大大地提高社会福利水平。Rogerson(2003)的研究也表明,如果企业经理人的效用函数式二次型的,且效率服从均匀分布,那么只提供上述两种合约够达到的社会福利水平是Laffont和Tirole(1986)原始模型的75%。
二、理论扩展
(一)多产品企业的规制问题
在Laffont和Tirole(1986)的原始模型中企业只生产一种商品,一个自然的扩展是多产品企业的规制问题。比如中国石油这样的企业就经营汽油、柴油和润滑油等多种产品;中国电信不仅提供固话业务,也提供宽带和移动电话服务。Laffont和Tirole(1990a、1993)考虑了对多产品企业的价格规制问题。这些企业将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这里的一个重要假设是,不同的商品是联合生产的,因此企业只拥有一个总成本函数,而不存在对产品单独核算的成本函数。不同商品政府在产品定价时一般会面临两个问题。首先,价格的变化会引起市场需求以及被规制企业的利润的变化。其次企业在成本削减上的激励也会受到影响。另外一方面,由于成本函数不可分,增加削减成本的激励又会对不同产品的边际成本产生不同影响,进而影响产品的定价问题。Laffont和 Tirole(1990a,1993)的贡献在于给出了定价问题与激励问题可分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样一来,我们就将一个未解决的问题归于了两个已经解决的问题当中。产品的定价可以采用Ramsey定价公式 (Diamond、Mirrlees,1971;Sandmo,1974;Hagen,1979),而 Laffont和 Tirole(1986)的基本模型则可用来解决激励问题。
多产品模型的一个自然的适用情况是质量差异的单一产品模型---产品因质量不同而被看作不同商品。给定定价问题和激励问题的可分性,政府在激励企业的同时只需要考虑到产品质量的变化。Laffont和Tirole(1993)将产品分为质量可验证和不可验证两类。当质量可验证时,政府可以通过获得的质量信息单独对企业实施奖惩,这就解决了产品质量的控制问题。剩余的激励问题则可以交给Laffont和Tirole(1986)的基本模型。当质量不可验证时,政府必须注意到对企业施加强激励的一个后果是:过度的削减成本可能导致产品质量降低,特别是企业经理人短视的时候。因此通常而言,如果政府越是强调产品的质量,那么对企业提供的规制的激励就越弱。这一结果与Kahn(1988)的观察是一致的。
多产品模型还可以用来分析入口定价 (access pricing)问题。政府为了鼓励竞争,通常会要求垄断企业为新进入企业开放入口。例如中国的三大通信运营商需要为虚拟运营商 (即170号段)提供基站入口。我们可以将通信基站看作中间产品,两类运营商都需要通信基站提供服务。然而两者提供的服务是相互竞争的,因为虚拟运营商提供的几乎是同质商品,且资费相对于传统运营商要低得多。排除其它可能的影响因素,传统运营商有激励夸大电信基站的成本。这一方面可以增加自己的利润(垄断定价的基本结果),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竞争对手的产品成本,甚至将它们直接挤出市场。后一种作用就直接导致了产业的纵向一体化,这正是政府反垄断的主要对象。
那么政府应当如何规制这些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呢?Laffont和Tirole(1993)对两种不同的入口做了区分。第一种可以被称为公用入口,即垄断企业分出一部分自己使用的入口给新进入企业。如果垄断企业谎称基站入口的平均成本比较高 (包括建设费用和更新维护费用),因而向新进入企业索要高额的入口费时,政府可以顺水推舟,认定该企业所提供的商品的成本太高,不适宜大规模生产,因而需要实施产量限制。这样一来,其说谎的激励就会大大降低,从而据实收取入口费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可以将产量限制设定为入口费的一个减函数来克服定价过高问题,并通过Laffont和Tirole(1986)的基本模型解决激励问题。
第二种类型的入口为新建入口,即垄断企业需要为新进入企业新建入口。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前者垄断了新建技术,且现有入口饱和,或者新进入企业的技术标准有差异时。由于只有进入企业使用新建的入口,政府便不能再对垄断企业实施产量限制。由于强激励机制可以降低垄断企业的边际成本,垄断企业谎称高成本的边际利润就增加了。所以说,强激励机制伴随的是更高昂的入口费。考虑到这一传导机制,政府在设计最优规制合约时应当适当降低激励的强度。
(二)动态规制问题
将时间变量引入模型后,我们便得到了动态规制问题。在动态合约问题里,根据承诺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合约问题。
首先我们来考虑一个短期合约问题,这对应于政府不能提供可置信承诺的情形。我们令Laffont和Tirole(1986)中的规制问题重复发生两次。并假定政府在两期内需要采购同样数量的商品,参与供应的企业的效率分布保持不变。那么最优的动态规制方案是不是将Laffont和Tirole(1986)的静态最优机制重复使用两次呢?事情并不这么简单。设想第一期已经成功施行了静态最优机制。根据激励相容条件,每个企业都完整地揭示了自己的私人信息。那么在第二期,理性的监管者就会对所有企业都实施完全价格歧视。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在第二期没有了任何的私人信息,因此也不会再获得信息租金。理性的企业也会预料到这种局面的出现,所以在第一期就不会选择静态最优机制,而是会尽量地保护自己的私人信息。这一情况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最为常见,也就是人们熟知的 “棘轮效应 (ratchet effect)”(Weitzman,1976)。国内的一些学者则通常用 “鞭打快牛”来形容它。如果某个国有企业在当期表明了自己效率很高,在下一期他就很可能被摊派上更大的任务指标,而一旦该任务指标得以完成,下下期的任务指标又会加码。如此一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都更为愿意隐藏自己的实力,甚至不惜造成亏损。Laffont和Tirole(1988a)考虑的正是这种不对称信息下缺乏承诺的动态合约问题。他们证明了一个 “不可分离结论 (no-separation result)”:在上述环境中,不存在任何一种规制方法能够在第一期就揭露出企业的真实信息。这一结果的政策含义在于:如果不存在可置信的承诺,政府应当有意图地尊重企业保护自己的私人信息的行为,或者说理性地保持无知。完整地刻画此环节下的均衡需要更为复杂和技术性的表述且并不是本文的目的,我们不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Laffont和Tirole(1988a)的原文。
我们再来考虑一个长期的可重新谈判合约。假定政府和企业之间可以签订长期合约,并且双方都可以做出可置信承诺不单方面违背合约。这就为日后的重新谈判留下了可能。仍然用一个两期模型作为例子。合约的内容为两期都实施静态最优机制。设想第一期的静态最优机制已经实施,因此政府拥有了企业所有的私人信息。既然信息不对称已经消除了,不考虑之前的承诺,一阶最优就能够实现。由于静态最优机制是二阶最优的,因此存在一个帕累托改进的方案,使得双方的回报都比静态最优机制要好。然而如果双方预期到合约在第二期可以重新谈判,那么在第一期他们压根就不会达成静态最优的合约。而这种结果下双方的回报可能变得很糟糕。Laffont和 Tirole(1990b)为此设计了一个“抗重新谈判 (renegotiation-proof)”的长期合约。在此合约下,双方可以做出可置信的不单方面违背合同的承诺,且不存在重新谈判的余地。然而Laffont和Tirole(1990b)证明,最优的抗重新谈判合约下政府仍然会选择让企业在第一期保留一部分私人信息,即使存在某个此类合约能够在第一期揭露企业所有的私人信息。这一结果与Laffont和Tirole(1988a)短期合约模型的结果类似。
(三)政治经济学
在以上的分析中,政府在规制中总是扮演者中央计划者的角色。它只关心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自身并不消费任何物质产品。然而现实情况并非总是如此。虽然说政府在法律意义上确实是大公无私的,政府官员却只是普通的消费者。如果制度环境允许,企业应该会在接受规制和收买政府官员之间做出权衡。这样规制政策就会随着企业收买官员的努力而改变。我们称这种现象为 “规制俘获 (regulatory capture)”,即政府官员被企业家俘虏了的意思。为了刻画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与官员的私人利益,我们需要一个多层级的组织环境。Laffont和Tirole(1991)研究了一个包含政府,规制机构与企业的三层级模型。假定规制机构能够以某种概率观察到企业的真实效率。他可以将这一信息披露给政府并执行静态最优合约,也可以将这一信息按下不表,只要企业能给予他足够多的好处。企业所拥有的信息租金越多,监管机构披露信息的边际回报越低,二者就越可能结成合谋。政府预期到这一点后,就会尽力地降低企业拥有的信息租金。而根据Laffont和Tirole(1986)的基本模型,这就要求更多地对企业实施弱激励的规制。这样一来,政府放任国企亏损并提供补助可能也部分地出于规制俘获的考虑。
三、其他工作
上文所综述的只是Tirole工作的一部分,要完整交待他的所有理论是一项困难的工作。这些研究包括策略性定价 (Fudenberg、Tirole,1984)、马尔科夫完美均衡 (Markov perfect equilibrium)(Maskin、Tirole,1987、1988a、1988b)、银行与金融市场规制 (Dewatripont、Tirole,1994a;Rochet、Tirole,1996a、1996b;Farhi、Tirole,2012a)、理性泡 沫 理 论 (Tirole,1982、1985; Farhi、Tirole,2012b)、流动性定价模型 (Holmstrom、Tirole,1997,1998、2001)、组织内分权 (Aghion、Tirole,1997)以及公司金融 (Holmstrom、tirole,1993;Dewatripont、Tirole,1994b;Tirole,2006)等领域。我们建议大家阅读诺贝尔奖官方提供的关于Tirole的科研背景的综述 (Economic Sciences Prize Committee,2014)。本文的撰写也大量参考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