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
2014-01-22
经济日报
新环保法:处罚从“罚票子”到“蹲号子”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增加了按日计罚等条款,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突出保护优先 企业损害担责
环保部政法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说,新法突出了“保护优先、损害担责”,提出政府、企业和公众是三大责任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明确了污染者负责的原则。要求排放污染企业都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这意味着所有排污企业都要有专人负责企业环保事务,并有专门的环保规章制度等。
环保执法要“啃硬骨头”
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在罚款方面,新《环保法》设计了“按日计罚”。王炜说,单日罚款数是根据“水、气、声、渣”等专门性环保法规的规定,上不封顶,直至罚到企业改正为止。除加大罚款力度外,新法还规定了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后两者涉及人身自由。原本只是罚票子,现在要蹲号子了。”王炜说。环保部门还将设立“黑名单”制度,企业的环境信息将纳入诚信档案。
公众有举报违法企业等权利
新《环保法》还专门有第五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众有环境知情权,这就要求排污企业信息公开。“环保部还将出台信息公开具体办法,目前正在细化其细节。”王炜说。“公众参与”还包括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这在新《环保法》的第五十七条得到明确规定。
(节选自2014年11月27日《科技日报》,作者:李禾)
瞭望
化解产能过剩周年考
针对部分行业出现产能过剩,201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提出“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化解办法。当前,各地淘汰落后产能虽力度空前,但整体“去产能”进程仍步履维艰。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仍然“割舍不下”
由于产能过剩矛盾在各地表现不一,且个别地方对化解产能过剩认识不一。种种因素,造成目前各地落实“四个一批”产能化解政策进展不一。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还存在“割舍不下”的心态。一是企业主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意愿不足;二是地方政府化解过剩产能的动力不足;三是过剩产能、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模糊;四是过剩产能退出机制不畅。
市场倒逼加速行业分化
受市场需求放缓及政府强制干预影响,一些严重过剩行业陷入发展低谷。钢铁产能出现两极分化现象。产能严重过剩的电解铝行业分化趋势更加明显。某铝企业领导表示,尽管企业铝业板块规模在做大,但不再重复走扩大产能的路子。“去产能”过程中,政府的引导作用亦十分突出。
产能过剩矛盾总体可控 局部存风险
这一轮产能过剩矛盾让企业普遍感觉“温水煮青蛙”,压力持续加大,但对于绝大部分过剩产能,市场都在自行调节,只要宏观经济稳定在合理增长区间,产能过剩的矛盾总体将是可控的。不过,就部分行业、企业和局部地区来说,产能过剩引发的矛盾不断加剧。专业人士表示,虽然目前没有大规模的企业破产倒闭情况,但一些行业潜在问题值得关注。
(节选自2014年11月30日《瞭望》,作者:《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每日经济新闻
环境污染治理趋向市场化 重点行业推第三方治理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市场化带来新机遇
近年来,主要依靠政府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方式,在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面前显得乏力。因此,“污染企业付费、专业化治理”的第三方治理模式被寄予厚望。《意见》提出,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交易进一步放闸
另外《意见》指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宋国君认为,排污权交易需要有非常完善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只有做好前一步,才能再做后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