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钥匙
2014-01-21王沛黄帅
王沛+黄帅
中国LED产品出口方兴未艾,然而其背后隐忧仍在。据了解,在LED行业中,目前全球LED市场由行业前五大厂商掌控,即日本的日亚 (Nichia)、丰田合成(ToyodaGosei),美国Cree公司,欧洲飞利浦(PhilipsLumileds) 和欧司朗(Osram)。这五家厂商为了维持竞争优势、保持自身市场份额申请了多项专利,几乎覆盖了原材料、设备、封装、应用在内的整个产业链。因此,如何在这些业界大佬的专利中突围,已经成为困扰中国LED企业由来已久的问题。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在知识产权领域颇有建树的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管理合伙人王宁玲律师及该律所朱韶斌律师。
知识产权话语权缺失
作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享有盛誉的涉外律所,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曾帮助不少中国企业在开拓美国市场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于中国企业现状和美国相关法律都颇为稔熟。朱韶斌律师告诉记者:“LED行业是一个有着较长产业链的行业,在LED产品的芯片制造、外延片制造,以及后期的封装、应用等方面,都可以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然而,在其核心的芯片制造方面,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
朱韶斌介绍说,目前在LED产品的专利申请方面,中国企业的申请量已经仅次于日本和美国,占据全球第三的位置。然而,芯片的质量决定着LED产品的质量,在LED产品的芯片制造方面,属于中国企业的专利依然很少,这一领域几乎被日亚、Cree等国外企业所占据。“与此相反,中国企业在LED的外延片制造、封装及其后期应用方面,申请了很多专利。这也彰显了我国LED领域中专利申请方面结构的不平衡,核心专利缺乏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走向海外的软肋。”
不仅如此,在王宁玲律师看来,中国LED企业长期存在的OEM出口模式,造成了很多企业不注重出口品牌的打造,这同样会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缺失。“由于品牌缺乏,很多企业往往只是按照海外客户的要求来制造并出口产品,而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这也造成中国产品在走向海外时面临潜在威胁。”王宁玲律师说。
因此,王宁玲律师特别强调在出口产品中的风险管理意识。“很多中国企业在出口前没有做任何自由运作的检索,对于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不了解,不能知己知彼,这往往导致在产品出口时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王宁玲律师说。
面对这些问题,王宁玲律师和朱韶斌律师建议企业不仅要注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在海外市场去申请相关专利。“企业需要在知识产权方面‘积累武器,只有这样,一旦有纠纷发生,就能掌握主动权。”王宁玲律师对记者如是说。
洞悉美国知识产权规则
对于美国知识产权环境的生疏是造成企业被动的诱因之一。王宁玲律师向记者举例说,在美国337调查中,有很多企业在得到被调查的消息时往往会极为吃惊,因为其产品并没有直接销售到美国市场。
“事实上,这些产品的确没有直接在美国市场销售。”王宁玲律师说,“即便如此,如果中国企业把产品卖到了诸如韩国等第三国,然后又在韩国分装以后销售到美国,这仍然会导致美国相关方发起337调查。”
据王宁玲律师介绍,美国337调查在管辖权上奉行“在物,而并非在人”的原则。也就是说,从管辖权看,337调查不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外国公司即使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有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对象。
朱韶斌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在美国遭遇专利诉讼而并不应诉的话,轻则面临因侵权而导致的费用赔偿,重则会使得整个行业丧失美国市场。“很多企业对于侵权导致的罚款尚能承受,然而一旦在337调查中被实施了排除令,该产业则完全丧失了进入美国市场的可能。”朱韶斌律师说。
因此,王宁玲律师建议,当企业一旦遭遇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积极应诉。“企业应该通过相关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制定相应策略,有策略性地将问题解决。”
企业要摆对自己的位置
很多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认为到美国打官司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其中不乏相当一部分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出于畏惧而不敢应诉,从而错失市场份额。而事实上,如果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在美国解决纠纷并不如很多企业所想的那么令人畏惧。
据了解,除了美国企业,美国的各种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乃至高校,都可以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企业发起337调查申请。也就是说,在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中,无论美国企业(法人)还是非美国企业(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以依法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起337调查申请。
据朱韶斌律师介绍,在实践中,在美国的地区法院诉讼案件中,只有其中的3%最终能得以最终庭审,大部分案件都是以和解而告终的。而在实践中,在美国发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也往往抱着各自不同的目的。
王宁玲律师介绍说,如果两家高度竞争的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其中一家企业往往以将竞争对手完全排除其所在的市场为目的,这种完全排他性的、对抗性的、“有你无我”式的纠纷往往最终走上庭审。而在现实中,由于这样的企业多为寡头企业,实际这种情况发生的频率不高。
除此之外,据王宁玲律师介绍,有的知识产权纠纷名为诉讼,其本质用意却在于寻求合作。在王宁玲律师看来,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竞争性冲突,当事人可以将竞争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也就是通过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双赢来解决纠纷。这种纠纷一般可以理解为“你有,我也要有”的竞争性冲突。因此,解决这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采取变侵权诉讼为合法合作许可的方式。“在这种形势下,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往往最容易达成和解。”王宁玲律师说。endprint
值得一提的是,王宁玲律师和朱韶斌律师特别指出,除了以上两种目的不同的纠纷之外,近年来关于NPE的知识产权诉讼有快速增长趋势。所谓NPE(Non-Practicing Entity),是指本身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服务,而是从其他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体发明人手上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专门通过专利诉讼赚取利润的专业公司或团体。“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往往以获得侵权赔偿为目的,往往能以和解收场。”王宁玲律师说。
由此可见,由于诉讼目的不同,诉讼主体不同,中国企业的应对方式也应该具有相应的策略。王宁玲律师建议,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中国企业应该摆对自己的位置,看到对方真正的商业目的,并联合律师采取相应策略。
懂得借助律师的力量
王宁玲律师和朱韶斌律师告诉记者,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重点不在于被动应诉,而在于“防患于未然。”他们向企业谏言,在进行一些商业动作之前,企业高层就应该具有风险意识,认识到潜在风险在哪里。
“企业在进行产品立项、可行性分析的时候,就应该咨询相关律师,就产品的特点及销售市场的相关法规做出调整决策,以避免日后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朱韶斌律师说,“此时,来自律师的法律意见往往能指导研发,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两位律师强调,即便企业真的在海外市场遭遇了知识产权纠纷,也不应该因退缩而将市场拱手相让。企业应该摆脱对诉讼的恐惧心理,通过正当途径将问题解决。“在美国打官司往往并不像许多企业想象的那么困难,很多时候,通过律师解决纠纷,企业往往能以最低的代价达到商业目的。”王宁玲律师说。
在企业选择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两位律师建议,一定要选择在业界有声望的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往往具有高素质的专业队伍。“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是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30多位可以讲中文的美国律师,熟知美国法律的现状以及中国企业现状。”王宁玲诚恳地说,“不仅如此,是否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也是企业选择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标准。在这一点上,飞翰律师事务所在实践帮助过很多中国企业在美国成功地解决了知识产权纠纷。不管企业大小,只要是对知识产权足够重视的客户,我们都非常愿意与其合作。”
王宁玲
王宁玲律师现任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管理合伙人。其业务涉及专利申办、出具法律意见、尽职调查、客户咨询、许可及专利诉讼,主要领域包括化学、化工、制药、医疗设备、半导体材料以及纳米技术。
王律师在为跨国公司及中国公司提供知识产权组合管理法律意见、开展尽职调查、提供许可和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服务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她代理过多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和美国地区法院的案件。王律师经常在中国及国际会议和研讨会上就专利相关议题进行演讲。她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研究生教授一门关于美国知识产权法的课程,并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为研究生讲授美国知识产权法并主持专利模拟法庭。她还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课程项目教授。
朱韶斌
朱韶斌律师着重于美国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条款调查案、客户咨询以及专利申办业务。其重点领域包括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电信、多媒体图像处理、发光二极管和电子技术。朱律师参与专利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专利有效性和侵权分析、技术调查和取证、证人询问、马克曼听证、诉讼文书撰写、动议听证和审理,并处理过各阶段的专利申请以及用于无效有争议专利的授权后行政程序。朱律师经常就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和申办策略在中国进行演讲和授课。他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商学院为研究生教授关于美国知识产权法课程,还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课程项目教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