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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实训教学方法创新研究
——以卓越侦查人才培养为背景

2014-01-21张梦星

中州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刑诉法刑事诉讼法卓越

张梦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院,北京 100038)

2012年7月,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设立公安学、公安技术学科为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两个一级学科的设立对于公安系统高等教育而言意义非凡。我校学位授予和开展人才培养的基本依据实现了质的飞跃。公安教育战线有了自己的一级学科,这对我国公安院校的教学和人才培养都将产生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对于我校传统优势学科侦查学而言,从法学—诉讼法学下设的学科定位被提升为公安学—侦查学新的高度。

同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批准我校设立“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全国公安院校系统中,我校又是开创性地作为唯一首批入选的单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着眼于应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我校的国家重点一级学科的教学目标应是精通根植于社会的公安学、公安技术学知识的同时,更注重应用所属学科的理论,解决复杂的公安战线中的实际问题。对侦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而言,理应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借鉴同行法学学科的成熟经验、参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最新动向,开创卓越侦查人才培养的先河。

一、卓越侦查人才培养背景

卓越侦查人才的主要培养目标应该是为我国公安机关培养、输送具有技术过硬、执法能力高超的警察。当今,我国恰逢经济、社会等多种领域发展的转型时期。社会形势复杂多变、各种利益之间愈发难以平衡。这些内部矛盾造成警察执法环境更加严峻甚至险恶。同时,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刑事司法的需要,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改、2013年实施。社会执法环境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都对警察刑事执法,尤其是侦查工作中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警察只会机械地将执法情况与现有法律对号入座、照本宣科,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先进的执法理念,不能真正理解法律精神的实质,那么执法工作往往将顾此失彼、甚至挂一漏万。其与中央提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远景将渐行渐远,甚至会出现错误地执法,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必需的秩序,更遑论长治久安。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为顺利执行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我校侦查学科卓越侦查人才的培养中一定要使未来走向警察岗位的在校学员快速地掌握、理解并灵活运用新的法律。处于执法一线的警察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执法能力、综合性的知识更新能力等。以我校为代表,公安院校在卓越侦查人才的教学活动中应当以培养执法的综合应用型人才为直接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学习、研究、应用能力为根基,以塑造未来警察的职业技能和执法素养为培训内容。因行业特殊性,具体实施的培养方案要体现出鲜明的公安特色。

具体而言,在侦查相关学科的教学大纲中应该加大实践或实训教学的比重。结合我校课程设置,侦查学科相关教学的实践环节课程累计学时以不少于所学学时全部的15%为宜。实践教学又有校内和校外之分。在校内实践环节,应该加强侦查措施或方法课程,强调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增设情景模拟、技术战术应用等方面的实训。在校外实践环节,充分利用公安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侦查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代表性强、收效显著、相对安全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对侦查专业问题的理解、运用能力,以及刑事执法方面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以下将在卓越侦查人才培养背景下,重点以调查询问教学为对象,探讨其实训教学方法的创新问题。

二、当前调查询问实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对于新刑诉法了解不足,实训基础不牢

侦查执法工作始终离不开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执法问题。自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都积极学习、认真领会。尤其是进入2013年之后,不仅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制定的程序规定都付诸施行。为了指导实践工作顺利展开,公安司法实务部门更是一边深入理论学习,一边在实际工作的贯彻执行中不断加深理解。我校侦查学院教师也及时开展了新刑诉法相关研究,相继发表新刑诉法指导下与公安工作相关的研究文章。总体上,对新法的学习和认识都有了较为深入的认知。

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由于教材出版周期与预订时限导致学生不能在第一时间拥有根据新法编写的有关理论课和实训课的教材、教程等书面材料。第二,很多新知识点没有教学经验和先例,总学时和原有思路限制了教学课程内容的全面展开。第三,刑诉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体系繁杂、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甚至表面的矛盾加大了教学的难度。

以上都是在理论教学中存在的难题,直接影响了即将接受实训教学的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另外,我校侦查专业学生在大二下学期开设侦查措施课程,与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学习存在衔接或同步学习的情况。当进行调查询问实训时,学生要么对已经学过的内容早已淡忘,要么存在尚没有学习到新刑诉法中相关知识的问题。

(二)案例陈旧、简单,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实训积极性

进行调查、询问部分的实训教学必须以鲜活、典型的案例作为依托。否则,就无法真正凸显实训教学的优势,实现实训教学之目的。但是,就当前我校调查询问环节实训情况来看,普遍存在案例陈旧的问题。原因有二,一是部分经典案例有一定代表性,能够说明教学内容,二是由于授课教师对旧案例熟悉,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不愿且没有更适合的教学新案例。但是,在当前新刑诉法出台这一形势下,有相当一部分案例比较陈旧,不能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和配套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新情况,使得我们必须面对落后于新发的案例库,进行案例更新。除了案例陈旧之外,还有一部分案例案情设置比较简单,学生一看即能发现题眼甚至是结论,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甚至是主动进行实践教学的兴趣。另外,还有个别案例有种“头疼医疼、脚痛医脚”的嫌疑。虽然实训主题是调查询问,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往往需要“瞻前顾后”,彼此联系。所以,如果设计的实训案例过于局限在仅供调查询问之用,很可能不会成功模拟实践中的情况,达不到实训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三)指导老师不能及时进行指导,学生调查过程不规范

新刑诉法第122条规定对于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调查询问的原则性规定使得指导教师一般不能对每个学生询问过程中全程跟进,自然无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指导。相比于搜查、跟踪等指导教师同步参与的实训,调查询问多安排在学生宿舍或自习室,由学生自主进行,只提交询问笔录作为老师评价标准。部分学生由于课业繁重、缺乏兴趣等原因,对询问实训相对敷衍。这表现在设计案情简单,询问中使用方法与技巧少,询问过程机械,形式不规范等。此外,大二下学期开设侦查措施实训时,大部分同学们尚没有真正参加过校外实习,对于侦查工作还只停留在一个感性、表层的认识,又受到许多侦查电影、电视节目的影响,因此设计案情和询问过程过于离奇和戏剧化,脱离了侦查工作实际,并未达到实训课程应有的培养学生应对复杂公安实战工作能力的效果。

三、完善调查询问实训教学的对策思考

公安学科实训教学兼具综合性、应用性、复杂性等突出特点,因此,如何更加全面地切合当前公安工作实际,如何更加紧密地切合当前“教、学、练、战”一体化的培养模式以及如何在更高层次上适应当前国际警察职业培训的大趋势,是我们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更新调查询问案例库,丰富实训教学资源

案例教学法自从20世纪初被美国哈佛商学院倡导用于管理教育以来,已为愈来愈多国家的管理教学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具有特殊效果的教学方法。 侦查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则更要求教学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因此,在侦查学的课堂上,将公安一线真实发生的案件介绍给学生,让学生以侦查员的角色亲临案件现场,思考、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寓教于练,教“练”相长。经常模拟实战部门的工作状态,使得学生熟悉侦查工作的主要业务内容与法律程序规范,一旦走上工作岗位,能够迅速完成由学生到民警的角色转变,用学校所学知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而案例教学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案例的选取,应当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新刑诉法修改后,办理刑事案件中许多程序性规定都有了相应调整,为了使学生能更好的适应新旧法的衔接,深刻领会新法精神及对公安工作产生的深远影响,我们应及时的更新实训案例库。对长期奋战在教学一线的公安院校教师来说,应当充分重视并利用好下派锻炼、假期调研、带队实习等能接触到公安实战单位的机会,认真搜集、选择、整理一批具有时代特色、能体现新法精神、反应工作实际的典型案例,并应进行精心的编排和设计,形成教学经典案例。专业、系部、院校之间也应学习部分发达地区公安机关之间案例互相学习交流,构建一个教学案例探讨与分享的平台,有效实现经典案例的互通,切实解决教学科研脱离实践、滞后实践的被动局面,使实践教学能较好贴合所授专业内容和当前公安实战工作,真正起到锻炼学生灵活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以充分达到实训教学的目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从而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学者提出,如将对证人的询问也纳入录音录像范围,可以有效地固定证人证言,在当前证人出庭率较低的情况下,有利于法院正确采纳。 因此,面对调查询问实训中由于缺乏指导老师不能直接参与而产生的学生敷衍及不规范等情况,我们也可在采取同步录音录像这一方法,首先,设备的投入能使学生提高重视程度,一方面能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实训,另一方面能调动学生积极性,对实训进行充分学习和准备,有效提升实训质量;其次,询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能使学生真切感受真实场景中录音录像条件下询问的心理状态,有助于其深刻领会所学询问方法技巧并启发更深层次思考;再次,同步录音录像也使指导教师改变只靠询问笔录了解实训过程和效果这一被动局面,能够全面、准确的掌握学生询问内容和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并且可以从诸如学生常见问题进行思考和课程调整,从而更好的实现调查询问实训教学的效果。

(三)结合校外实训,打造卓越侦查人才

实训教学一般包括校内实训教学与校外实训教学。当前,我校校内实训教学则是结合专业课程的理论教学,设计一些有针对性的实训教学科目,校外实训教学则以组织学生到各级各地公安政法机关开展参观、见习、实习等活动。为了真正打造卓越侦查人才,使警校学生能提前适应未来工作岗位的要求,有必要带领学生“走出去”,“干起来”。利用我校教学岗位教师下派锻炼制,干部教师挂职锻炼制等与公安实务部门的紧密联系与合作,将在校学生也提前带入公安一线执法队伍,切实发挥大熔炉的铸造功效。正如有的学者所论,“卓越人才教育至少应符合四个标准,即高层次、专业化、职业化、复合化。” 卓越侦查人才的培养模式必将对具有公安行业特色的教学方法改革、公安教育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等一系列变革,从而真正实现“口径宽、基础厚、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 的卓越侦查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沈忆勇.案例教学中案例选取与方法问题的探讨:兼谈法学基础课案例教学的应用[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4).

[2]孙春雨,卢凤英.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应注意五个问题[N].检察日报,2012-08-31.

[3]金国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探索[M].桂林:漓江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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