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教育的内涵与途径
2014-01-20郭忠华
郭忠华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现代性理论脉络中的社会与政治》《现代政治中的公民身份》等。
公民教育是国家和社会良序运转更持久的保障。对于社会来说,公民教育使个体拥有强健之体魄、健全之灵魂和和谐之社会;对于国家而言,公民教育使个体变得热爱国家、关心政治和参与政治。公民教育关乎国家与社会,其意义不可谓不重大,但对于何谓公民教育的问题,却并不见得人尽皆知。
公民教育的内涵
从根本上说,并非国家组织的任何教育都可以称作公民教育。一种教育能否称得上公民教育,关键取决于教育的内容而非教育实施的主体。要理解何谓公民教育,关键必须理解何谓公民。公民承载了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只有正确定位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才能正确理解公民教育的内涵。公民概念尽管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其真正成为所有社会个体的正式成员身份却是在近一个多世纪以来的事情。在中国,公民身份的确立至多不会超过一百年。在此之前,大部分社会成员被称作臣民、奴隶等,不同的称谓后面隐含着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不同关系。较之于臣民和奴隶,公民的意义在于:扭转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使之从高踞于社会之上的压迫机器转变为服务于个体、造福于社会的服务机构;转变社会关系的性质,使之从以财产、出身、教育等为基础的不平等社会转变成所有人都具有“平等”政治地位的社会。
公民教育的三个维度
理解了公民的这一内涵,公民教育的内涵也就迎刃而解。从最简洁的意义上说,公民教育就是以教育的手段把个体培养成“好公民”。这里的歧义之处主要在于“好公民”,即什么样的人才称得上是“好公民”的问题。好与坏显然是相对的概念,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标准。但是,如果我们不是一味纠缠好与坏的相对标准,而是放眼于历史的长河和环球诸国,可以发现,对于好公民的理解仍然存在着许多共同的要素。我们可以把这些要素简要列举如下:
第一,好公民必须是品德高尚的公民。这种品质既体现在个人素养中的智慧、审慎、节气等方面,也体现在社区生活中的友善、互助、敦睦等方面,更体现在对国家共同体的热爱、奉献、忠诚上。个人素养乃“私德”的体现,代表了个人品德的陶冶水平;在共同体中的品德流露乃“公德”的体现,代表了“私德”在公共领域的实践。缺乏私德,公德将丧其本、失其源,将根不牢、基不固。显然,有关公民美德的培养构成了公民教育的“道德”之维,也就是时下人们所说的“德育”之维。
第二,好公民不仅仅体现在对国家的情感投入上,而且体现在对国家的理性认知和政治参与上。如果说对国家的热爱、忠诚和奉献代表了个体对国家的单方面情感投入,那么,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则表明了对国家的理性态度。公民身份是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集中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制度规定上。权利是国家为社会提供的福祉,义务则是社会为国家作出的回报。好公民不仅应当懂得和完成自身对于国家的义务,更应理解和珍爱国家对于社会的义务。只知义务而不知权利,是传统臣民的体现;只知权利而不知义务,乃是传统君主的回光返照。从这一角度而言,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教育构成了公民教育的第二个方面,这一维度可以称作是“制度”之维。
第三,从根本上说,任何情感和知识都必须体现在实践中,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现出个体高尚的道德,渊博的知识。因此,好公民还必须体现在“行动”上,通过行动来表明其道德情操和政治智慧。好公民必须具有“慎独”的能力,能够在没有任何外在监督的情况下始终坚持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好公民必须具有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能够在自己居住的社区共同体中建立起良好的秩序和网络;好公民必须具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能力,能够把对国家的情感投入和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兑现在行动中。然而,政治民主能否真正得到兑现,关键取决于公民参与的水平。公民参与的水平越高,政治的民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作为一名好公民,他不仅必须具有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知识,而且必须具有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技巧。这些热情、知识、能力和技巧不会自动地变成公民固有的素质,能否习得它们或者在何种程度上习得它们,关键取决于公民教育。有关公民参与的教育从而构成了公民教育的第三个维度—“能力”之维。
我已循序说明了公民教育的三个维度,它们在公民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不要以为公民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或者“德育”,德育固然是其重要的方面,但如果德育没有与权利义务教育和公民能力教育携手同行,公民对国家的情感投入将变得盲目,对政治将失去必要的警觉。不要以为公民教育就是“智育”甚至是升学教育,智力固然重要,升学也事关个人前程,但如果没有辅之以道德和能力,个体不仅可能变成聪明绝顶的“小人”,而且可能变成只会夸夸其谈的“庸人”。同样,不要以为公民教育就是能力教育,没有德育和智育的支持,能力将失去灵魂的导引。
公民教育的途径
明确了公民教育的表现维度和相互关联,接下来要谈的问题是哪些介质可以用来促进公民教育。在培养公民美德方面,悠久的历史、光荣的传统和秀美的山川当然是培养个体对于政治共同体深厚情感的有效手段。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国家历史和地理都是培养公民政治认同感的重要手段。但美德不止于此,除对于国家的道德之外,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也至关重要。在这一方面,典范的意义不可小觑。国家不仅需要将理想的社会风尚系统化和规范化,而且需要通过相应的典范落实到公民教育中去。权利与义务在公民教育实践中容易被忽视或产生偏差,或者义务教育被放大,或者权利教育被侧重。理想的公民教育必须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如何培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在这一方面有许多介质可资凭借。从根本上说,有关“现代人”的教育是权利与义务教育的核心,它们可以体现在现代政治知识的普及上,可以体现在宪法以及其他重要法律的教育上。能力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实践环节,能力培养既依赖于学校中的情景模拟,也依赖于政府公共事务中对公民参与的吸纳。为公民提供“从做中学”的途径,公民的能力将相应得到提高。
此外,还必须从更宽广的视野来审视公民教育的途径。学校尽管是有关公民教育的最重要场所,但公民教育不仅仅体现在学校教育上,家庭、博物馆、政府以及其他大量的公共机构也可以是公民教育的重要主体。因此,在公民教育的主体方面,我们要避免一叶障目,以为只有学校才是公民教育的主体而忽视其他主体的存在。从个体在学校中度过的只是生命中相对短暂的一段时间而言,其他主体在公民教育中的影响更加广泛,作用也更加持久。因此,在注重学校公民教育的同时,还必须注意营造出协调的“社会公民教育”环境,使公民教育不致因离开学校而中断。
公民教育的目标在于将个体教育成为理性而高贵的公民。公民教育质量的好坏,不仅关乎公民个体的生存方式,而且关乎一个国家的政治形式,其意义不可谓不重大。对于公民教育与政治的关系,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道,只有在一个具有最佳教育的城邦,才有望建立起最优秀的政治制度。近代著名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也说过,教育与立法是国家的两大天职。如果往圣之言不虚,那么,对于我们这个公民制度的确立为时未久,而且期间还充满曲折的年轻共和国来说,理解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廓清公民教育的内涵和实施途径,那就更加意义非凡了。
责任编辑/杨艳利
*本文系作者2013年8月24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庆暨公民与道德教育前沿论坛上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