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保生态红线须用严刑峻法
2014-01-18贾峰
欲保生态红线须用严刑峻法
Strict laws to protect the ecological red line
历史的经验表明,严格环境立法和执法,是确保扭转环境恶化趋势进而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执法资源和能力方面依然有巨大的差距。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的研究表明:2012年美国联邦环保署有员工1万7千余人,而我们环保部编制只有300多人,相差50倍。若以人口基数来对比,每亿美国人对应的中央政府环保执法人员有5430个,是同样数量中国人口的236倍;即使加上环保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也依然相差25倍。同样是2012年,美国联邦环保署财政预算高达89亿美元,而中国环保部当年预算折算成美元仅仅是6亿,有15倍的差距。在目前的国情背景下,短期内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还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是,我们如果从环境立法入手,或许是抓住了解决问题的主要矛盾之主要方面。
郭媛,杜松英.局部噪声斑块InSAR干涉图相位解缠算法[J].光子学报,2018,47(12):1212001
之所以出现“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相,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内容单一、标准过低,不符合应该让违法者比守法者承担更多代价的原则,反而让守法的老实人吃亏,从而在根本上背离了立法的宗旨和法的精神,也不符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面对“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严峻现实,我们将如何应对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发达国家,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从克利夫兰那条因污染物堆积过多而燃起大火的凯亚格河,到纽约尼拉芙运河历史遗留的有毒垃圾造成的震惊世界的公共事件等,美国境内的环境污染相比今日之中国有过之而无不及。面对公众和媒体的压力,美国国会在七八十年代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环保法律,以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为例,两部法律均对未经许可排污、超标排放、篡改监测数据、做假证、故意或过失环境致害等行为的处罚做了详细的规定。经济处罚方面,一项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每天25万美元罚款;同时可以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辅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律中的超标排放均按单一污染物核算,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一天同时有4种污染物超标排放,则最高可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被发现连续多日违法排污,最终的罚款金额再通过每日罚款数额乘以违法天数,最后的金额无疑会是一个天文数字。此外,如果属于屡犯,则要承担更严厉的法律责任。美国这种以单项污染物按日计罚和辅以刑事责任的严刑峻法,对美国的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违法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再加上美国联邦环保局强有力的执法资源和能力,能保证对所有环境违法都无选择性的公平执法,确保了环境法律的尊严,也增强了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全国性环境立法在责任追究和处罚标准等方面还有不少差距,但是,地方环境立法已经做了有益的探索。比如重庆市人大在2007年9月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条例》就引入了加倍处罚、按日计罚等条款;2011年重庆市环保局就对某化工企业做出1840万元的处罚;2013年年底,又对某企业安装排污暗管的恶意违法行为开出数额高达3743万的天价罚单,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外婆突然呼吸困难,在里屋的女儿床上翻了白眼。家人连忙找来钢丝车,铺了稻草,将七十三岁的外婆放在车上;穿蟹壳青斜襟衫的外婆像只死猫一样缩着,一动不动。三舅在前头拉,大舅在后头推,钢丝车跟疯了似地直奔公社卫生院。大舅妈和小舅妈也赶去了。大家都替外婆捏了把冷汗。有人说外婆是自责,蜇住了心,一时缓不过气来。也有人说是冤魂上了身,向外婆索命呢。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加大问责力度,严格执法,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监测等“伤天害人”行为要重拳打击,绝不姑息。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正值修改之际,立法部门应该正视环境形势的紧迫性和严峻性,积极回应公众的关注和呼声,抓住环保法修改的关键问题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遏制违法冲动的关键条款上真正有所突破。只有让违法者不仅不能从违法中获利,反而会付出比守法成本更大的代价,才能使知法守法、达标排放成为他们的理性选择。正如古人所言“使法峻,民无奸者;使法不峻,民多为奸。”(汉•王充《论衡•非韩》)。因此,只有用严刑峻法才能确保生态红线,最终实现蓝天重现,碧水再返,绿地回归,还子孙后代一个环境质量优良的美丽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