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消解廉政风险点
2014-01-16沈荣华
沈荣华
深化改革消解廉政风险点
沈荣华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八项规定,狠抓落实,着力解决“四风”问题,严厉惩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极大提振了干部群众反腐的信心。同时也要看到,不正之风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有的转变作风打折扣搞变通,有的认为小事一桩,仍旧我行我素,有的还在观望,存在着不少疑惑。再者,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多发,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时有发生,影响恶劣。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学习领会中央的精神,对于我们把握深化改革与廉政建设的关系,推动反腐倡廉取得新进展,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改革中的廉政风险点
实践经验表明,在新旧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两种体制交替并存,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市场行为往往混淆不清,新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又未能及时形成,这就使得一些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有机可乘,成为腐败的高发期。从目前情况看,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利用行政审批的权力搞权钱交易,设租寻租,谋取各种利益;利用项目招投标的权力,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直接间接插手招投标活动,上下其手,获取非法利益,“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靠改革来清除体制弊端,突破利益阻扰,减少滥用权力的机会,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以改革推进反腐倡廉,一是要继续简政放权,大力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政府直接配置资源,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过多干预,如公开审批项目的目录清单,推行“负面清单”管理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要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三是加快建立统一透明的预算管控机制,把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这些改革举措,不仅是激发市场和企业活力、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是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的根本措施。
应当把深化改革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到各个领域,进入攻坚期,触及到既得利益调整,要求我们更加注重各项改革的协调性和关联性。在以往的一些改革中,如价格双轨制改革、国企改制、金融证劵市场改革等,由于对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考虑不周,防范不力,在相关领域曾出现过腐败高发的现象。前车之鉴,值得总结。我们在推进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廉政风险点,事先设计好周密方案,防范可能会出现的腐败问题。对于改革中出现的腐败苗头,要及时进行治理,防止蔓延扩散。
在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有针对性的制约机制
在我国转型时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部门和官员的权力过大,而权力行使又没得到有效监督制约。具体来说,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并主要集中在领导干部手中。有的部门和岗位权力过大,掌握的稀缺资源过多,有的一个处几个人有几个亿乃至几十亿资金的管理权,且随意性较大,如有的领导大笔一挥,就可以决定某个项目上马、减免土地出让金、使用大额资金等。二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有的领导干部位高权重,已有的规则和程序,常常约束不了其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三是权力运作不够公开透明,搞“暗箱操作”,流行“潜规则”。如一些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处置等,由少数官员关起门来内部操作,得不到广泛监督,使得腐败活动有机可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建立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减少滥用权力的机会和条件,确保权力在制度框架内运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实现这一要求,关键是在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有针对性的制约机制。第一,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特别是应当完善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程序,重大事项、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
第二,推行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制定和公开各级机关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防止权力行使随意性,约束自由裁量权。要扩大公开事项,重要政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透明度,特别是与群众直接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事项、办理和结果“三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第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制约。有权必有责,权力越大,就越要受到监督制约。应明确不同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保证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以法治制约人治。在信息化时代,还应发挥媒体和网络的监督作用,许多高官和实权人物滥用权力,不怕上告投诉,不怕监督查处,却怕公开曝光,这充分显示了舆论媒体监督的巨大威力。
使滥用权力者“伸手必被捉”
现阶段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在有些领域还比较严重,如家庭性腐败、地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屡见不鲜,一个案件常常牵扯出数十个甚至上百个案子,涉案金额动不动就上千万上亿,触目惊心。腐败心理研究表明,潜在的腐败分子通常会在收益与风险间进行权衡,如果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揭露,严厉的处罚,从事腐败活动风险小获利大,就会铤而走险。因此,惩治腐败这一手不能放松,必须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惩,及时查处腐败行为。这不仅可使腐败行为受到应有惩处,使之得不偿失,而且可起到威慑作用,处罚一个警示一片,使滥用权力者“伸手必被捉”,使其因畏惧严厉惩处而不敢腐,从而遏制腐败的蔓延。
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查处了大量的违法违纪案件,但从中也反映出体制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些腐败活动存在多年,却没有及时发现,有的举报在权力部门之间转来转去,甚至七转八转被转到被告的手中;有的腐败问题被举报、曝光、揭露,却迟迟得不到坚决查处,受到惩罚;有些地方和部门执法偏软,出于担心政绩、影响发展、不敢碰硬等原因,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内部消化;现有反腐败机构已不少,但职能分散,没有形成合力,一些疑难案件不能坚决查办;有些地方领导忽视廉政建设,对主管范围内的腐败问题查处不力,导致不断蔓延,但失职渎职责任却难以问责。为什么会这样?追根溯源,都与体制机制不完善有直接间接关系。
加强反腐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是提高办案能力、及时有效惩治腐败的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健全领导体制,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次是改革纪检体制,强化监督职能。主要举措包括: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以保证纪委监督权的行使,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实行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再者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包括各级党委在反腐倡廉方面要承担主体责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并作出表率;领导和支持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案件;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等内容。这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也是确保责任到位的保障,有利于形成全党全社会治理腐败的合力。
(作者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全国行政学教学研究会执行副会长)
责编/马静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