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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帮教工作现状调查分析

2014-01-14田勇军任红梅

社会治理理论 2014年5期
关键词:矫正司法社区

田勇军 任红梅

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帮教工作现状调查分析

田勇军*任红梅*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制度以国家程序法的形式予以确立。社区矫正这一新刑罚执行方式的出台,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承载着社会管理手段创新的使命。本文以2010年-2013年河南省方城县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为对象,对68名涉罪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后的矫正帮教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一些亟需引起重视的问题,故撰写此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犯罪 基层司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或执行中的悔罪表现、立功表现或特殊的身体原因而处以的从宽处理,其目的是为了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自然成了社区矫正帮教制度所关注的重要群体。

2011年1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会矫正实施办法(试行)》第3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应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以程序法的形式予以确立。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近年来,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工作专题调研小组”。根据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研究年”活动的工作部署,该院以2010年-2013年方城县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为样本,对68名涉罪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后的矫正帮教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并撰写此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2010年至2013年,方城县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2人。从罪名分布看,抢劫24人、盗窃17人、故意伤害10人、强奸8人、寻衅滋事6人、交通肇事、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各3人、其他罪名8人。

根据涉嫌罪名、案件事实、危害后果及相关刑事司法政策,方城县司法机关对68人进行了从宽处罚。该68名中,大中学校学生15名,务工人员2名,务农人员35名,无业人员16名。

图一:未成年人员身份比例图

图二:从宽处罚情况分布图

二、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脱管、漏管现象突出

本次调研活动,我院共对方城县域内16个乡镇开展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专项法律监督。从调研的情况看,方城县委、政府整体上比较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16个乡镇均成立了司法所,对成年人的管理、教育、监控比较规范。但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全部纳入社区矫正监管体系,也没有条件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的矫正和帮教措施。目前全县正在执行社区矫正的331人中,未成年人只有2名。该2名未成年人中,1人正在接受与成年人混同的社区矫正管理,另1人由于未经批准离开住所长达1月有余,已被法院裁定收监,正在网上通缉。后我院又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人员进行了座谈,并调取了县法院2010-2013年的刑事判决台账,认真核对后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44名未成年人(均被判处缓刑)中,目前至少应有12名未成年犯依法应当正在接受社区矫正。

图三:脱管、漏管比例图

造成如此严重的脱管、漏管现象,原因主要是在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过渡期间,司法所和派出所的交接工作存在问题。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2012年1月以前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均由公安派出所执行。2012年1月份后,我县开始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且该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规定,由我县司法局下属的各基层司法所执行。在公安派出所将其正在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向基层司法所交接工作中,有的根本没有进行交接。有的公安派出所有意“一脚踢”,但由于原来建档手续不全或人员不在家,而基层司法所在没有收到完备的建档手续且未见到矫正对象的情况下拒绝接收。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由公安派出所执行的部分缓刑人员目前已经执行到期,没有到期的事实上一直处于脱、漏管状态。2012年1月以后被判处缓刑、管制和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及假释的,县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县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正常接收手续,接受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管理。目前司法机关正在实施社区矫正管理的1名未成年人,即属于这种情况。

2.基层司法所建设亟待改善

当前,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机构,其自身建设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员配备不足,部分司法所存在“一人所”现象。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城关凤瑞办事处、城关释之办事处均仅有所长一人。而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政府法律顾问、普法教育等多项工作,不可能把全部精力倾注到社区矫正工作上,更不可能把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二是经费保障不足。据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绝大部分基层司法所只有一间办公室,还挂的是司法(民间)调解室的牌子,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费保障不足主要原因是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新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后,经费来源渠道尚未理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基本上由地方财政临时拨付和司法行政机关自筹,这点经费对于责任大、任务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来说显然是杯水车薪。三是参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不足,更无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专职人员。虽然目前我县建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但志愿者大多数以大学生村官、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为主,这种辅助性协调机制在实践中困难较多,矫正帮教效果不佳。而社会结构的变革,城乡基层政权管理职能的弱化,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症结。

3. 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当前我国的刑法规范、刑罚执行体系和考察帮教机制均是以成年人为基准制定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还没有自立能力,与成年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受到从宽处罚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如何对他(她)们实施心理和行为上的矫正、健全帮教举措、落实帮教责任,以确保从宽处罚后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矫正帮教措施应由哪些组织和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应依据什么样的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哪些组织和部门具体承担矫正和帮教职责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确定。只散见《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不但直接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矫正和帮教工作地开展,还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精神和要求不相适应。

4.检察机关作用发挥不主动,重监督轻配合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检察机关亦无可厚非。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因此,在此项工作中,检察机关担负着双重职责。其不仅要监督其他执行机关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了矫正帮教,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在执行中有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更应身体力行,积极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中,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中流砥柱。

5.家庭“第一课堂”作用发挥不够,帮教效果不佳

俗话说“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充分说明了家庭影响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形成健全人格的至关重要性。然而,笔者通过本次调研活动,发现许多家庭的亲属(监护人)对受到处罚后回到家庭的子女,没有采取耐心细致行之有效的监管和帮教措施。有的干脆断绝或者严格限制子女的外出和交友,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还有的家庭和亲属,对被从宽处罚后的子女冷漠相待,甚至恶语相加,致使子女得不到亲人的安慰和鼓励,不愿面对父母,继续在社会上游荡。这些不妥当的做法,使一部分未成年人干脆破罐子破摔,沉迷于网吧,混迹于不良场所,结交不良朋友,甚至再次误入歧途,重新犯罪。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一是完善基层司法所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提高人员素质。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新工作,县委、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司法所的组织设置和人员编制,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同时,加大对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通过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从事社区矫正监管的人员在重视对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学习、劳动改造的同时,更要重视其内在素质的改造。应增加心理咨询师人员的配备工作,特别应增加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师人员的数量,提高对矫正帮教未成年人心理矫正的准确性、针对性,注重解决被矫正人员特别是未成年矫正对象内心深处的问题,使其从根本上能够真诚悔罪、改过自新、自食其力。二是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投入,从硬件建设到经费划拨,都应该纳入规划;三是加强基层司法所职能建设,明确司法所职责,实现社区矫正专门、科学化管理。

2.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促进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工作良性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职能部门,这些部门需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针对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工作的特殊性,更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因为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了解是对其矫正帮教的前提。特别是公、检、法办案部门,通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通过社会调查,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心理特征等均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为矫正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在监督的同时,也应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健全信息渠道畅通机制,争取与相关单位通过信息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监督。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判、分析和协调解决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为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历来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对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明确提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也更加突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如前所述,现行的刑罚执行体系和监外罪犯监管帮教政策,是以成年罪犯为对象的,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心理矫正和帮教效果等缺乏系统的考虑。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适合国情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从宽处罚后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政策、矫正帮教、升学就业等在立法上加以规范,明确哪些组织和部门的矫正职责、程序、帮教义务和权限,全面推动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和矫正帮教工作规范化。

4.构建“一体化”未成年人矫正帮教检察法律监督体

系。一是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设置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办公室,作为未成年人矫正帮教法律监督工作的办事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二是针对新的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要求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从事未成年人矫正帮教的检察干警应注重对相关知识,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以更好的确保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目标的实现。三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台未成年人矫正帮教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四是让社会调查真正起到促进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工作开展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办案机关在客观全面的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后,应当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心理精神状态、家庭环境等特点,制定一份个性矫正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帮教。作为检察机关,应认真履行未成年人矫正帮教检察监督职责,依法敦促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5.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家庭监护人的监护帮教职责,夯实“第一课堂”帮教基础。鉴于家庭对未成年人亲情感化和帮教作用的重要性,立法机关在出台未成年人矫正帮教政策和法规时,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基础、感化挽救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对家庭和父母的帮教职责与义务应给予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如规定家庭监护人职责履行不能的“责任连带”和追究机制,强化其监护责任。同时发挥社会力量,设立“家庭监护帮教学校”,定期讲授对未成年人实施心理感化、思想帮教和行为矫正方面的知识,帮助指导家庭监护人正确履行好自己的帮教职责,提高亲属监护能力,引导监护家庭充分发挥感化帮教“第一课堂”的重要作用,为未成年人重塑健全人格,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家庭帮教基础。

6.健全机制,明确职责,构建科学完备的评价考核体

系。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许多地方试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从轻处罚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帮教和矫正工作,在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和帮教安置等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普遍存在职责不明确,组织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措施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建议地方党委、政府将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切实纳入地方工作序列,及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明晰操作程序,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具体主管、组织实施以及考察督导的部门职责。进一步健全对制度机制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的督查和考核评价,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等评价机制,努力追求涉罪未成年人综合矫正帮教工作的最佳社会效果,全方位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田勇军,任红梅,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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