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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碳交易试点省(市)进展与国际碳交易体系对比研究

2014-01-13李佳

风能 2014年12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温室

文 | 李佳

国内碳交易试点省(市)进展与国际碳交易体系对比研究

文 | 李佳

欧盟等先进国家在碳配额交易市场的建设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而我们国家也在2013年启动了针对五省两市的碳交易试点。本文旨在分析对比国内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与国际碳配额交易市场在主体范围、配额分配、交易登记体系建设、监测统计报告制度等方面的异同,对国内碳交易的涵盖范围、分配方式、企业在碳配额市场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碳市场概述

碳市场是进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目前,根据交易产品类型区分,碳交易市场可分为两大类型: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根据市场驱动力区分,碳市场又分为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强制碳交易市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上限标准的国家或企业提供交易平台以完成其减排目标;自愿碳交易市场则是企业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方面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基于配额的交易在各强制配额市场中存在,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GGAS)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计划(RGGI)等。基于项目的交易目前主要有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联合履行机制(JI)下的减排单位(ERUs)以及自愿核证减排量(VERs)等。

中国参与碳交易市场主要有以下途径: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供方参与到国际碳交易市场、参与自愿减排(VER)交易活动、国内碳交易试点省(市)的市场建设。

国内碳交易试点省(市)与国际碳交易体系对比研究

2009年11月国务院确定了2020年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0%—45%的减排目标。“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指出,未来五年(2011年—2015年)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在此背景下,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深圳、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广东和湖北七省(市)作为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并要求各试点省(市)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4 年6月19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宣布开市,至此,中国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重庆等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已全部开始实际交易。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共纳入企业2000多家,总配额量超过12亿吨。截至2014年10月,中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量1375万吨,累计成交金额突破了5亿元。

虽然试点工作已启动三年,我国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初步建设阶段,离成熟运行还有一定的距离,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可以促使我国碳市场少走弯路尽快走向成熟。对于国内碳市场交易体系建设来说,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交易的主体范围、配额的分配方式、登记注册体系建立情况、核查监管机制等方面。下文就我国目前开展的七省(市)碳交易试点与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建设情况,做如下几方面的对比分析。

一、主体范围

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交易体系的市场运行及效果。《京都议定书》附件A给出了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有6种,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从欧盟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各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都会造成温室气体效应,且引起温室气体效应的绝不仅仅是二氧化碳一种气体。主要温室气体及其增温效应,见表1。

由表1可见,二氧化碳的增温效应较其他温室气体相对较大,对全球变暖的影响也最大,所以在交易时,所有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都被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但其他气体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效应也不能忽视。只有全盘考虑各个行业、各个排放源的整体情况,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是迄今为止运行最为成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覆盖国家、管控行业和管控温室气体种类逐步增加,2013年开始还将一些新的工业领域和二氧化碳之外的一些温室气体纳入减排体系。新的工业领域包括化工、制氨、电解铝、硝酸、乙醛酸生产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和电解铝行业产生的全氟化碳(PFCs)等。此外,二氧化碳的捕获与封存将被纳入作为减排配额的供应源。

目前,国内碳交易市场初期只考虑了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同时,国内七个试点省(市)纳入行业及纳入标准各有不同,比如广东、重庆、湖北和天津首批纳入主要以工业企业为主,因此纳入的标准相对较高,纳入单位数量较少;深圳和北京碳交易试点结合自身情况纳入大量非工业排放源,纳入的标准相对较低,纳入单位数量较多;上海既有工业企业,又有非工业排放源,因此差异化的设置了两个纳入标准,见表2。

表1 各类温室气体的排放特征

各个试点省(市)在保证市场平稳发展的同时,应逐步扩大和调整碳排放市场的覆盖范围,制定更为严格和合理的碳排放标准,同时根据未来行业发展的可能性增加管制气体的种类。

二、配额确定

从当前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制度设计来看,碳配额的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无偿分配需要考虑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配额的分配,一般有祖父分配法(即“历史法”)和基准线分配法两种。有偿分配一般采用拍卖的方式决定价格,也有采用固定价格进行有偿分配的。两种分配方法的优劣及其应用见表3。

目前我国仍处于引入碳配额交易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试点地区主要采用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祖父原则”),同时辅助行业基准线法则的方法确定碳配额分配。深圳、北京、上海等第一年的初始配额完全免费,只有广东在初始分配配额的时候考虑了有偿分配,有偿比例是3%。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间,企业往往倾向于高报自己原有排放水平以多获配额,而技术和工艺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由于其历史的排放水平比较低,相应获得的碳额度反而少;同时,行业的技术和相关研究往往缺乏相应标准,操作层面有难度。

免费分配的碳配额会降低企业生产能力,降低企业采取更低碳环保的工艺达到节能减排的意愿,减弱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从长期看,有偿买卖碳配额是初始分配的主要发展趋势,但是需要建立在制度完善和市场成熟的基础上。目前,我国碳市场可以在交易制度建立的最初,确定一个免费分配的比例,再将其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的比例配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为止。

三、交易登记系统建设

欧盟、英国、美国建立的都是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一个国家或地区一般只有一个交易所。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为例,EU ETS是通过欧盟独立交易登记系统(The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 CITL)对每一个排放实体配额的发放、转移、取消、作废和库存等进行记录和管理。采用CITL电子信息系统对排放配额进行管理,每一个欧盟成员国都有一个国家配额登记账户,各国政府的碳排放事务管理机构均与CITL电子信息系统连接。每一个纳入EU-ETS的排放实体也均有配额登记账户。

表2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范围

表3 碳配额分配方式对比表

目前国内已经运行的七个碳交易试点彼此独立,各自建设了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平台。经过前期试点,各个市场在不同模式构架下,呈现出不同的风格。所纳入的行业不同,纳入的企业标准不同,价格确定机制不同,具体的交易规则也不同。同样是对机构投资者开放,准入门槛却各不相同,深圳、湖北对注册资金没有要求,天津则要求注册资本最低为五千万元。此外,除了在交易所进行的场内交易,北京、天津还同时允许企业之间进行线下的协议交易。

由于政策和技术方面的诸多复杂问题,短期内不同省市之间很难实现互连,继续增加试点省市,只会形成更多独立分散的小市场,对建立全国碳市场意义不大,势必还会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想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打破封闭状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国家发改委明确表示要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今年年底有望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争取在2016年开始运行,在“十三五”末的时候能够形成相对比较成熟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它还将建立国家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和第三方核查体系,制定碳市场监管规则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监测统计报告制度

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统计报告制度,是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体系构建及碳减排制度创新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EU ETS规定企业在申请碳排放权配额时,需要在申请报告中制定一份详细的排放量监测计划,提供与检测程序相关的材料。有关权威部门会对该计划进行审核,以确保其操作的可能性。此外,排放报告要经过专门的核定机构进行核定后才能上报。

2013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相关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计划2014年再公布3—10个,从而满足企业核算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建立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国碳市场履约报告》,2014年7月以来,试点城市中,上海以100%的履约率完成了履约工作,并全部按时提交了排放报告,北京碳市场履约率97.1%。深圳和天津分别有四家未完成履约,广东有两家企业未按时完成履约。

我国七个试点省市的碳配额总量约12亿吨,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配额交易体。配额发放是否合理,体系是否规范,市场运行是否顺利,企业参与是否积极有效,都将在这次履约大考中得以体现。

建议及展望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发展趋势,同时我国也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减排途经。我国目前已经开市的各地碳交易市场体制在配额、标准、监测等方面还不够完善,较国际还有一段差距,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七省(市)碳交易价格大相径庭,给跨区域碳交易的实现带来多重障碍。要想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打破封闭状态,构建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

一、在任何排放权交易体系中,最艰巨而重要的一步,莫过于初始排放权配额的分配。

配额分配不仅决定了整个交易体系中总排放量的数量及交易的具体价格,还决定了成员之间进行交易的成本和福利分配。目前我国仍处于引入碳配额交易的初级阶段,采用以“祖父原则”为基础的免费配额为主,拍卖及规定固定价格配额为辅的方法。从长远看,免费分配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随着交易制度的逐步建立,应逐步降低免费配额的比例,扩大碳配额拍卖比例。

二、碳资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如果经营的好,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中国企业,尤其是能源排放大户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符合企业需要的温室气体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在获得合理减排量之后,首先考虑其内部排放指标的分配,其次,可以将剩余的减排量进行买卖,获取利润。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申请碳标签、开展碳中和、碳披露等活动,一方面满足国际市场日益严峻的碳政策,另一方面可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绿色生产,将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从项目交易逐步扩展到标准化碳合约交易。

从欧洲排放权交易体系经验来看,碳排放权期货和现货交易可以同步开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能力,使碳排放权期货服务于碳市场。因此,在我国也可以考虑在初期开展现货交易的同时开发期货期权合约交易,逐步由以项目为主的交易向以标准化合约为主的交易过渡,适时推出碳排放权标准合约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作者单位: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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