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抓建设的习惯
2014-01-11邓永东
●邓永东
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抓建设的习惯
●邓永东
法治思维是领导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形成结论或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它是一种以法为价值追求、以法为行为规范、以法为治理根本的思维模式,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治手段的前提。法治思维的养成不仅有赖于有法可依,更多地取决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环境的培育。部队领导干部只有牢固确立法治意识,自觉弘扬法治精神,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建设作为一种自觉、一种修养、一种习惯、一种坚守,才能更好地促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的落实。
一、自觉强化法治修养,树立法治理念,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坚定性
卢梭曾经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部队领导干部作为权力的执行者、事务的管理者、发展的推动者、规则的制定者、官兵利益的维护者,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强化法治修养,牢固确立法治理念,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建设成为一种自发的心理需求和坚定信仰。
坚持在党性修养中强化。法治修养以党性修养为基础,党性修养以法治修养为时代特征。一个不讲党性的人,是不可能自觉进行法治修养的。人生观定了“型”可能还会“变形”,思想定了“格”也可能再“出格”。领导干部只有把法治修养上升到党性修养的高度,把法治修养同党性修养结合起来,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统一、强化个人自律与接受纪律约束相统一,不断提高党性觉悟,按党章要求规范言行,才能使法治修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坚持在道德修养中强化。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双轮,法治的原则和德治的精神相互渗透,法治只有从其出发点、过程和效果上都符合人类的基本道义精神和正义原则,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的本来目的。作为高中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地把法治修养同道德情操的修养结合起来,不断培养法治思维所需要的健康心理和正义人格,自觉锻炼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意志品质,努力做到一身正气、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灯红酒绿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真正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强烈的法治观念。
坚持在作风修养中强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确保法治的顺畅运行,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强化执法坚定性的修行,培养讲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防止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漂浮化、空洞化。
坚持在法律修养中强化。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不仅需要观念、信仰,也需要法律知识。部队领导干部应以知法为荣,以“法盲”为耻,在积极投身依法治军的伟大实践中,善于通过党委常委会、行政办公会会前学法,通过参加法制讲座、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等形式,自觉多学一点法律知识和法学知识,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增进对法治的理解,养成先学法后行政的习惯,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解决问题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二、自觉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行事,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规范运行
法的实现是法的生命。部队领导干部应把法治方式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根本准则,立足工作实践,自觉弘扬法治精神,带头落实法规制度,在整个决策、执行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随时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真正使依法办事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自觉行动。
坚持议事决策依法实施,防止盲目蛮干、以权压法。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非常强调“程序合法”,其重心在于依据法律来进行合法与非法的预判。领导者作出某一决策的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都应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部队领导干部在参与党委重大决策时,应把“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和“常用语”,带头落实决策报告制度、决策检查制度、决策监督制度、决策补偿制度、决策奖惩制度、决策弹劾制度,善于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官兵和专家的意见,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性,防止因压制民主、独断决策给部队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坚持日常工作依法指导,防止越权越位、重言轻法。现实中,许多工作不落实、抓不好,除了领导作风方面的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工作指导方法不对头,不依法开展工作,造成“越位”、“缺位”、“错位”。有的抓工作不认真研究相关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工作不正规,随意性很大;有的将依法治军庸俗化,把依法治军简单理解为“依法治兵”、“以罚治军”,搞土政策土规定;有的抓工作只看上级领导怎么讲,以“令”代“典”,出现“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的怪象,导致机关乱忙、基层忙乱。部队领导干部必须彻底改变单纯依靠“令治”、“人治”和单凭主观意愿抓工作的习惯做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指导推动工作,始终坚持部署工作以法规制度为依据、指导工作贯彻按级负责原则、评估工作依据法规制度确立具体标准,防止和克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实用主义态度和急功近利思想,保持部队依法治军的正规秩序。
坚持敏感事务依法处理,防止主观臆断、以情代法。现代社会,法已不再只是一种制裁手段,而且还是调节手段、管理手段、导向手段以及鼓励手段。法治思维要求行使权力不仅要目的合法,而且手段也要合法。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对手段合法的要求不以为然,认为只要目的合法、目的正当,采取什么手段达到目的可以不予计较,导致在处理敏感事务或矛盾纠纷时因处理不当酿成了刑事案件、因方法简单造成军民关系恶化。部队领导干部必须强化依法解决问题既是工作政绩又是领导能力的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官兵权益、防范风险隐患,坚持情理和法理的双管齐下,既动之以情又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综合发挥情的感化作用、理的醒悟作用、法的警示作用,妥善解决各类问题,减少官兵对抗和军民矛盾,实现从“经验型”领导向“法治型”领导转变。
三、自觉建设法治文化,营造法治环境,努力培育健康有序的法治生态和法治风尚
落实依法治军要求、抓好部队建设,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法治生态环境。部队领导干部应积极营造良好的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法律运行环境,善于通过环境的潜移默化和熏陶,最终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性循环。
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公信环境。法治思维是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领导干部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影响到法律法规的权威,影响党委领导的公信力和工作效果。部队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准则,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平等地对待所有官兵和工作对象,坚决克服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的错误倾向,悉心聆听官兵的心声,善待官兵的合法诉求,避免因权力关系、亲属关系、金钱关系、乡友关系等带来的影响,努力让广大官兵在每一个热点敏感事务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真正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深深熔铸于心、付之于行。
营造法之必行的法治纠错环境。领导干部应坚决纠正“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是尊重法制和自身保护”的意识,始终把自己置身于党和军队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中。同时,加强对依法治军情况的检查督促,对法治意识不强、不按规定办事的及时提醒,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军队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及时追究、依法问责,让违者付出惨重代价,让他人从中受到警示,切实维护法治的严肃性,树立法治权威。
营造积极健康的法治文化环境。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在几千年来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政治文化中,人们所尊崇的是明君、廉吏、清官,往往更多地信奉的是领导者的“指示”,以至于言可以重于法、言可以代替法、言可以干扰法,一言堂做法、家长制派头、官本位思想等人治阴影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社会风尚和文化传统极大地影响了执法环境,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杜绝。作为部队领导干部,应特别注重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通过评选依法办事模范人物、宣扬依法办事先进典型,大力营造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以法治舆论的引导、自身表率的示范和正确考核任用的导向,使法治成为一种惯性思维和文化自觉,努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建设、官兵依法履职的生动局面,使依法治军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本文作者:云南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