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海运排放监测报告核实规则及其影响
2014-01-10韩佳霖
张 爽, 韩佳霖
(大连海事大学 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辽宁 大连 116026)
欧盟海运排放监测报告核实规则及其影响
张 爽, 韩佳霖
(大连海事大学 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辽宁 大连 116026)
为研究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的建立欧盟海运CO2排放MRV规则的建议及其影响,以给下一步应对工作提供参考,介绍MRV概念的提出和应用领域,梳理欧盟海运MRV规则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在监测、报告与核实方面的具体规定,指出规则在适用和设计原则、技术问题的开放性以及与下一步能效措施的衔接性方面的特征。结合我国现有国际海运MRV机制以及企业实践,分析规则执行后可能会对全球海运MRV立法、国内海运船舶能效管理以及航运公司带来的重要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建议。
交通运输经济学; 海运; 温室气体; 监测、报告与核实; 欧盟; 排放
为推动和引领全球海运气体排放监测报告核实(Measu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 MRV)机制的建立,2013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简称欧委会)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了关于“欧盟海运CO2排放MRV规则”(以下简称“欧盟MRV规则”)的立法建议[1]。提出该规则,旨在为辖区内或进出辖区的营运船舶的CO2排放建立监测、报告和核实体系,是区域性海运减排措施的第一步。如能获得批准,该规则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第一个报告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欧盟MRV规则对所有进出欧盟港口的5 000总吨以上的营运船舶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将对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立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欧盟海运MRV立法及其影响进行研究,为下一步的应对工作提供参考。
1 MRV概述
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的“巴厘行动计划”[2]明确提出: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所做出的定量减排承诺、目标或所采取的行动应当可监测(Measurable)、可报告(Reportable)和可核实(Verifiable);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所采取的减缓排放行动应当可监测、可报告、可核实。这是“三可”(MRV)首次在公约框架下被正式提出。随着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不断深入和拓展,MRV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其应用领域也越来越宽泛,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 基于国家减排承诺和履约义务的MRV,既是对国家减缓指标和行动的透明度要求,也是通过系统性的立法所确立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实制度体系。
2. 基于企业或设施(一般指由同一个法律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在同一个物理场所的固定和移动的一个装置、一组装置或一系列生产过程)减排行动的MRV,企业(或设施)根据国家或区域规定,针对自身减排行动开展的监测、报告和核实。
3. 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指相对于基准线排放情景,减少或清除温室气体的一个或多个活动,如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MRV机制,是实现项目减排量可追溯性、透明性、可交易性、保守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保障。[3]
2 欧盟海运CO2排放MRV规则
2.1主要内容
欧盟MRV规则适用于5 000总吨以上、在欧盟成员国所辖港口进行装卸货或上下乘客的船舶,以及在欧盟港口之间营运的船舶,不包括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渔船、构造简陋的木船、非机械动力船以及政府公务船,也不包括仅以加装燃油、补给或上下船员为目的而挂靠其港口的船舶。
根据规则要求,公司需为船舶制订监测计划,并对船舶单航次和全年的油耗、CO2排放量等数据进行监测,在报告期结束后向欧委会和船旗国主管机关提交排放报告。公司制订和提交的监测计划、排放报告都必须经过独立的第三方核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规定后,由该核实机构签发符合证明。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将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船舶采取惩罚措施,超过1个以上报告期不执行该规则的船舶,将被驱逐出欧盟港口或被拒绝挂靠。
欧委会每年都会公布公司对该规则的执行情况以及船舶年度油耗、CO2排放量、平均能效指标等数据,同时也将向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或其他国际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2.2具体规定
2.2.1监测(Monitoring)
欧盟MRV规则的监测主体是公司,监测对象包括船舶单航次和全年度的CO2排放量以及与气候相关的其他数据(如船舶能效)。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公司要为每条适用船舶制订监测计划,并提交给核实机构,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监测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和船舶的基本信息、监测程序和方法等。公司要对船舶单航次和全年的相关数据进行监测,2种监测周期所涉及的数据和对数据的处理有所不同。
2.2.2报告(Reporting)
从2019年开始,公司每年均须向欧委会和船旗国主管机关提交经核实机构认可的排放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和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的能效设计指数(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 EEDI)或指数估计值(Estimated Index Value, EIV)、所使用的监测方法和不确定性水平,以及年度监测数据。
2.2.3核实(Verification)
欧盟MRV规则的核实主体是独立的第三方核实机构,核实对象包括公司制订的监测计划和形成的排放报告。核实机构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法规授权,对公司提交的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的可行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并对符合规则要求的船舶签发符合证明。对于超过1个以上的报告期不执行规则的船舶,成员国港口当局应对其签发驱逐令。
2.3欧盟MRV规则的特征
2.3.1无歧视原则
欧盟MRV规则的适用范围是由船舶大小和营运的地域性质界定的,与船舶的归属无关。因此,即使是非欧盟成员国的船旗国主管机关,若其船舶想在规则生效后挂靠欧盟港口,就必须指定第三方核实机构对船舶进行审核,签发符合证明。
2.3.2强调成本效益和减小行政负担
规则强调成本效益原则,并尽最大可能降低行政负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则仅适用于5 000总吨以上的船舶,这些船舶的数量仅为欧盟水域营运船队规模的55%,但其排放量比例约为90%[4];
(2) 尽量利用船上现有的日志、正午报告、燃油供应清单(BDN)等手段收集数据;
(3) 利用国际海运业现有履约体系和机构执行规则,如借助认可组织等独立第三方开展审核和发证,利用现有的船旗国管理和港口国检查机制确保规则有效实施。
2.3.3技术性问题的开放性
欧盟MRV规则中涉及到的监测方法、排放报告程序、核实机构的认可、核实程序等技术问题都为原则性表述,欧委会已在规则草案中明确指出其需要得到授权,并在以后会对这些问题进行修订,制订针对性的实施法案。规则还指出,MRV机制也可应用于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其他排放物,为了加快实施进程,暂时仅针对CO2,但不排除下一步拓展其覆盖范围的可能性。
2.3.4与下一步减排措施的衔接
欧盟MRV规则是一种基于企业(船舶可以看作是企业的“设施”)的MRV机制,具备排放交易中所要求MRV的基本特征。在未来可能采取的能效措施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规则要求企业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至少包含船舶能效的单位运距油耗、单位周转量油耗、单位运距CO2排放量和单位周转量CO2排放量4种能效指标,这为下一步措施提供了较大的灵活空间。此外,欧委会也表示更倾向于采取全球统一的措施来实现船舶减排,因此在设计MRV规则时,主要以现有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文书和国际海运业现有监管体系为基础。在IMO就全球性措施达成共识后,欧盟可以对MRV规则进行相应的修订。
3 我国海运MRV的政策和实践
3.1我国现有海运MRV机制
目前,我国涉及海运业能耗统计的相关制度主要有3项,分别为交通运输能耗统计监测报表制度、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要求的报表制度。其中,只有交通系统开展的“交通运输能耗统计监测报表制度”要求报告的数据基本覆盖欧盟MRV报告的数据,且仅有该项制度要求报告单船营运和能耗数据,并可作为推算单船和船队CO2排放量的基础。
3.2我国航运公司在MRV方面的实践
能耗在航运公司的营运成本中占据50%以上的比例,因此对船舶能耗的监管是航运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调查显示,我国绝大多数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公司都开展了船舶能效管理,要求船舶对能耗数据进行监测和报告,并对上报数据进行核实。虽然各公司所采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指标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是以单船的能耗和营运数据为基础的。一些大型航运企业(如中海集运)还自主研发了船舶能效监测系统,全面采取、过滤、记录和报告船舶能效相关数据。[4]关于船舶能效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生效后,我国多家大型航运公司根据公约要求制订了《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以船舶能效营运指标等作为能效指标开展了能效监控。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履行社会责任既是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期望、要求与约束,也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在国际海运领域,美国商务社会责任协会组织的清洁货物工作小组开展的集装箱船CO2排放统计和报告就是基于企业责任和公众舆论的船舶能效统计报告体系。中远集运于2006年加入了该小组,对其各航线船舶资料、能耗及CO2排放数据进行监测和报告。[5]
4 影响分析
4.1对国际海运MRV立法的影响
欧盟、美国等都已向IMO提出建立国际海运MRV的建议[6-9],意在为下一步采取针对营运船舶的能效措施打下基础;而欧盟MRV规则实质上就是其在IMO推动的全球MRV的区域性示范。相比而言,欧盟海运MRV规则是现有各方案中最为复杂和严格的,其明确要求船舶报告货运量等商业敏感数据,给以欧盟市场为主营业务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他们更希望在全球框架下开展MRV,以平衡该机制带来的各种影响。[10]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船舶所有人组织将成为欧盟、美国和日本之外,促动IMO通过MRV机制的又一股重要力量,从而加快IMO的谈判进程。此外,欧盟MRV规则采用“非歧视”原则,这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一贯主张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不一致。如果将欧盟海运MRV作为全球框架的范例,那么会对下一步在IMO框架下开展关于责任原则的谈判带来一定的影响。
4.2对我国海运船舶能效管理的影响
目前,我国在现有框架下开展的MRV在监测方法、报告格式、监管程序等方面与欧盟MRV规则的要求存在差异。下一步,如果IMO能够就全球范围内的MRV机制达成共识,那么可能又提出一套新的要求。如果船舶为应对其公司、国内主管机关、欧盟以及IMO的全球性MRV机制而开展的MRV互不兼容,那么会带来一定的实施和监管负担。
4.3对航运公司的影响
欧盟MRV规则要求适用船舶分别对驶入航次、驶离航次和在港期间的油耗与CO2排放量,以及在排放控制区内外的能耗进行统计和报告。这种根据航次性质、运营状态、航行地域分别统计能耗和CO2排放量的方式与船舶现行的做法不一致,可能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对现有的一些报表、自动监测和报告软件等做出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船员与公司的行政负担和监管成本。此外,船舶的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不仅需要经过独立第三方的核实,而且需要企业支付相应的核实费用。另外,欧盟MRV规则要求船舶报告年度货运量、航行距离和航行时间等运营信息,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商业敏感信息泄露。
5 结 语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是全球性问题,任何区域性措施都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欧委会积极开展单边立法的核心目的是向航运界和IMO施压,推动各方在多边框架下尽快就海运排放MRV问题达成共识,并为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包括市场机制在内的减排措施奠定基础。为应对欧盟MRV规则可能带来的影响,提出以下建议:
1. 国际航运企业可参考欧盟MRV规则制定或完善公司MRV体系。从技术角度讲,欧盟MRV机制确实具有一定的体系性和可行性,公司对规则的参照执行不仅可以为下一步参与任何MRV打下基础,也可为船舶能效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为开展相关研究积累数据。
2. 我国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国际海运MRV及船舶能效措施系统研究。欧委会同时在欧盟和IMO层面推动国际海运MRV机制,旨在为采取船舶能效措施和市场机制做好充分准备。因此,需要对未来可能采取的船舶能效措施和市场机制可能对我国航运业和相关产业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并以维护我国航运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引导全球性MRV框架的设计。同时,使MRV体系符合成本效益,且尽可能地减轻实施负担。
3. 多渠道牵制欧盟MRV生效进程。欧盟MRV规则属于单边立法,将对气候变化多边框架造成冲击,影响气候变化协议的公平性、广泛参与性和透明度。因此,应在多边框架或双边会晤等场合向欧盟施加压力,要求其回到多边谈判框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建设性地引导IMO海运MRV谈判的走向和节奏,努力在全球MRV机制设计过程中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
[1] 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from Maritime Transport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525/2013 [Z]. Brussels, 2013.
[2] Bali Action Plan [Z]. Report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on Its Thirteenth Session, Bali, FCCC/CP/ 2007/6/Add1, 2008.
[3] 中德气候变化项目能力建设子项目“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与核实”工作小组.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与核实培训教材[Z].2013.
[4] CE Delft, Monitoring of Bunker Fuel Consumption [Z]. 2013.
[5]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2012可持续发展报告[Z]. 2013.
[6] US.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Enhance Energy Efficiency i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Z]. IMO MEPC 65/4/19, 2013.
[7] Belgium. Comments on Document MEPC 65/4/19 on Enhancing Energy Efficiency in International Shipping [Z]. IMO MEPC 65/4/30, 2013.
[8] Germany and Japan. Further Details of Possible Metric Options to Develop Further Technical and Operational Measures for Enhancing the Energy Efficiency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Z]. IMO MEPC 66/4/6, 2014.
[9] EU Members and European Commission. Framework for a Global Data Collection System for Maritime Transport Covering Fuel Consumption, CO2Emissions and Energy Efficiency[Z]. IMO MEPC 66/4/9, 2014.
[10] ICS. Establishing a Mandatory Global System for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Fuel Consumption, Taking Account of the United States Proposal to Enhance Energy Efficiency in International Shipping[Z]. IMO MEPC 66/4/3, 2013.
EURegulationonMonitoring,ReportingandVerificationofEmissionsfromMaritimeTransportandImpactsThereof
ZHANGShuang,HANJiali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ventions Research Center,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Dalian 116026, China)
Th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the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of CO2emissions from maritime transport had been submitted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which will come into force in 2015 if approved. The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draft Regulation is focused on,with the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MRV concept and its application, the explanation of the core requirements on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of CO2emissions from maritime transport, as well as the analysis of the features of the document. The possible impacts of the coming regulation on the global shipping MRV, the national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and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ping companie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responding strategy, have been pointed out based on the existing MRV policies and practices in China.
traffic transport economics; marine transport; GHG; MRV; EU; emission
2014-06-13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2014-JNJP-014-04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3132014310)
张 爽(1980—),女,河北唐山人,副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海事公约研究。E-mail:saradlmu@163.com
1000-4653(2014)03-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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