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财税手段促治理
2014-01-09马红丽
马红丽
近两年的雾霾天气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近期,辽宁省首次向省内8个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开出“雾霾罚单”。这样“强硬”治理能解决问题吗?能否从财税方面入手治理雾霾?为此,《经济》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经济》:地方政府开“雾霾罚单”治理空气污染,这样能解决问题吗?
贾康:雾霾对于我国社会生活的威胁已经不仅仅是少数地区了,社会公众早已经明显不满,政府管理部门不能说不重视,但是客观估计,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要待以时日。“罚单”治霾,相比雾霾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只能是扬汤止沸、杯水车薪。
《经济》:治理雾霾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应该怎么做?
贾康:在治理雾霾过程中,运用财税手段来促进治理要比简单的罚款更有效。但实话实说,还有一些严峻的考验。财税和其他的手段怎么配合,怎么把政策调节手段和制度建设结合在一起往前推进呢?当然从其政策设计到制度建设,应该配合必须要解决的“五位一体”全局问题,从经济、政治、社会,到文化和生态全面考虑配套改革,按总书记所说的,“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争取化解悖论,解决政府角度上的困难和解决居民个人角度上的困难,实质性推动改革和低碳化发展。这才是我们的出路所在。
《经济》:财政从哪些方面发挥治理雾霾的作用?
贾康:财税可做的事情大致有3个方面。
第一项是环境税制改革必须尽快地有所作为。“环境税改革”概念其实包括两个最基本的要领,第一是我国是否推出独立开征的欧洲称为“碳税”、“硫税”这样的新税种,第二则是我国现有税制里面的19种税,有哪些还有“绿化”的潜力空间,需要调动这种潜力。比如已经开征的资源税就有“绿化”的空间,如果政府下决心把煤炭资源税“从量”变成“从价”,那么吨煤税负比原来要达到增加十几倍的效果。仅仅是整个税制里面“绿化”的一个资源税,它就可能产生牵动全局的重要作用。我认为,从资源税角度切入我国新一轮在基础能源层面推开的改革势在必行。
还有消费税。优化设计上需要强调区别对待,对某些特别明显地造成资源环境压力的产品,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提高税负。比如说大排量的汽车,又比如一些带有明显奢侈品特征的私人游艇、私人飞机,当然可以让先富起来的人在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出手购买做炫耀性消费,但同时也需适当遏制这种行为,既减少其造成的对环境的压力,也减少其他跟进者的从内心希望仿效而产生的类似行为。
在这些“绿化”税种之外要提到的是应研究单独开征的环境税,实际上是以对造成环境压力的排放主体为对象,结合排量,把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特定调节机制。我们认为这个改革在中国也势在必行,最好在十二五期间提出基本的方案,不宜再拖。
第二项是合理运用财政的支出。首先是专项的支持,对一些看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需要作出战略性支持的,但不可过多过滥,不宜把支持资金切得很零碎,由很多部门分头去做,需要尽可能地整合集约,对决策上看得有把握的事情,下决心把资金力量形成拳头支持某些重大专项。另外还包括财政的补贴,比如对太阳能、风能的标准化补贴。在竞价入网环节的补贴应是透明的。
还有,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这样的一个税负在整个产业链传导中一定会影响居民消费。在改变比价关系影响到居民时,政府需及时适度提高低保标准,让处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实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而中等收入阶层以上的人适应经济信号的变化,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特别有钱的人不在乎,这没有办法,但大多数的人会考虑这方面。使大家更注意随手关灯,人走水龙头拧住,使大家一起在经济利益、杠杆调节导向下形成一个主流,形成整个产业链从上游到中游、下游,从生产到最终消费,从社会再生产过程到公众生活中所有人的自觉行为,这样使资源、环境税制改革和政府的支出、补贴合在一起,有效促进节能降耗减排和低碳化,也就会减少雾霾的威胁。
第三项,顺应市场来兼容式发展生态补偿机制,碳交易、排放权交易等机制。资源税、基础能源价格等主要是从消费者使用的角度来考虑,其基本原则是“谁使用、谁付费”。另一方面,还有一个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付费”。具体有3种形式,一是区域性生态服务的交易机制,理论研讨上有时也将其称为生态横向转移支付,这是相对于由以中央财政出钱为主的纵向生态转移支付而言的。二是碳交易、排放权交易。这是在生产者(污染者)之间进行的交易,是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灵活运用。这种方式在控制了总污染水平的情况下,同时兼顾了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国际上是一种被使用得最广泛、最普遍的手段。目前我国仅在某些局部上有使用,可推广的空间还很大。三是生态产品认证。
最后,在与财税方面应有的作为相关联的方面,我觉得现在政府职能不到位,我们国家通盘管理整个产业布局的规划部门,在顶层规划方面没有做到位,亟待优化改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