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定量分析
2014-01-04刘亚玲
■刘亚玲
2013年我国货物贸易总额达4.16万亿美元,占世界货物贸易总额的40%,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然而,相对于货物贸易的规模化发展,我国服务贸易尽管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仍处于严重失衡的局面,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发展为贸易强国的最大硬伤。因此,分析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并提出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对策建议,显得尤为迫切。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从贸易规模来看,加入WTO后,我国服务贸易持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进出口总额从2001年的719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4706亿美元,在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稳定在10%以上,表明服务贸易已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层次的重要抓手。
从贸易增速来看,2001年后我国服务贸易增长幅度较大,其中在2004年的增幅最大,同比增长达到32%。随后增速虽有减缓,但仍保持较大的增幅。2009年由于受欧美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年出现负增长的情况,而近两年的增长率较之前出现明显下降趋势。
从贸易差额来看,我国服务贸易自2001年起12年维持逆差局面,这表明我国是服务贸易的净进口国。并且自2008年开始,逆差额逐年大幅扩大,到2012年已高达897亿美元,逆差额自2001年起年均增幅达到70%。
从贸易行业结构来看,2001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各部门均呈现快速增长的局面,尤其是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业、咨询、金融服务、广告和宣传等部门的增幅较为突出。但各部门发展分布极为不均,差距非常大,服务贸易额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运输服务、旅游、咨询和其他商业服务等行业,4个部门2012年进出口总额达3792亿美元,占当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80.6%;而通信、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广告和宣传、电影和音像等部门的服务贸易额则较少,占比仅为19.4%。
表1 入世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
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定量分析
为精确判定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状况,本文选用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荷兰、西班牙、印度、新加坡等9个在服务贸易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利用各国在2008-2012年的服务贸易数据指标作为参照,对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进行对比分析。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MOR指数)
国际市场占有率是一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MOR=Xes/Wes,其中Xes表示一国服务贸易出口额,Wes表示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国际市场占有率可以反映一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整体竞争力,该指标越高,说明该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越强;反之则说明该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越弱。
由表2可以看出,近5年美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均保持在10%以上,并远远高于其他国家,说明美国的服务贸易在全球具有非常强的国际竞争力。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尽管仍领先于亚洲国家,但近5年来呈现缓慢下降的态势,说明金融危机对这些国家的服务贸易有较大影响。而除日本外,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的市场占有率虽然落后于欧洲国家,但近5年来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表明这些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有所增强。但需要注意是,尽管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数值较高,但根据进出口的具体情况,表明目前我国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主要依赖服务进口,而服务出口仍处于弱势。
(二)竞争优势指数(TC指数)
竞争优势指数是一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差额占其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TC=(Xes-Xis)/(Xes+Xis),其中Xes、Xis分别表示一国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和进口额。竞争优势指数是进行国际竞争力分析时常用的测算指标之一,该指标取值范围为(-1,1)。TC指数大于零,表明该国服务贸易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力,且越接近1,表明竞争力越强;TC指数小于零,表明该国服务贸易不具有出口竞争力,且越接近-1,表明竞争力越弱;指数为零,表明该国服务贸易为产业内贸易,竞争力与国际水平相当。
图1 我国服务贸易各部门2001年和2012年进出口总额对比
表2 2008-2012年各国服务贸易的MOR指数 单位:%
表3 2008年-2012年各国服务贸易的TC指数
数据来源: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库;中国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由表3可以看出,除德国外,欧美等国的服务贸易TC指数一直为正值,说明这些国家的服务贸易具较强的出口竞争力,尤其是英国、西班牙两国,其TC值不仅超过美国,并在近五年保持不断加强的趋势。亚洲国家中,印度和新加坡除个别年份的TC指数为负值,其余年份均为正值且接近于零,说明这些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与国际平均水平相当;而日本与中国的TC指数近5年均为负值,说明其出口竞争力较弱。而且我国的TC值在近5年逐年递减,至2012年已低至-0.19,为各国历年TC指数的最低值,说明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在不断减弱。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指数)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是一国服务贸易在该国出口中所占的份额与世界服务贸易占世界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的份额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RCA=(Xes/Xet)/(Wes/Wet),其 中 Xes、Xet、Wes、Wet分别代表一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一国对外贸易出口额、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世界对外贸易出口总额。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的测算剔除了国家总量波动和世界总量波动的影响,可以较好反映出一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RCA指数大于2.5,表明该国服务贸易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RCA介于2.5-1.25之间,表明该国服务贸易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RCA 介于1.25-0.8之间,表明该国服务贸易竞争力一般;RCA小于0.8,表明该国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弱。
由表4可以看出,尽管所有国家的RCA指数均小于2.5,但美国、英国、西班牙、印度等4个国家的RCA指数在近五年均介于2.5和1.25之间,说明这些国家的服务贸易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英国和印度,英国近5年的RCA指数一直居于各国之首,说明其竞争力远远强于其他国家,而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近五年的RCA值表明其竞争力仅次于英国,凸显其较好的比较优势。德国、日本和荷兰在部分年份出现了RCA值小于0.8的情况,表明这些国家的服务贸易比较优势仍较弱。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历年的RCA指数均在0.8以下,而且一直是所有国家中最低的,即使是其峰值0.5也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的RCA值,这说明我国的服务贸易严重缺乏比较优势,同时近3年的RCA值呈现下降趋势也表明其竞争力在不断减弱。
(四)显性竞争优势指数(CA指数)
显性竞争优势指数是在服务贸易出口比较优势基础上减去服务贸易的进口比较优势,从而得到一国服务贸易的真正竞争优势,其计算公式为CA=RCA-(Xis/Xit)/(Wis/Wit),其中Xis、Xit、Wis、Wit分别代表一国服务贸易进口额、一国对外贸易进口额、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世界对外贸易进口总额。显性竞争优势指数综合考虑了进口和出口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只考虑出口的不足。CA指数大于0,说明该国服务贸易具有比较优势,且该指数越高,表明竞争力越强;CA指数小于0,说明该国服务贸易不具有比较优势,且该指数越低,表明竞争力越弱。
由表5可以看出,欧美国家中,美国、英国、法国和西班牙的CA指数均为正值,说明这些国家服务贸易具有较强的竞争比较优势,其中以英国的竞争力最强;而德国和荷兰的CA指数小于0,意味着这两个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的竞争力较弱。亚洲国家中,仅印度的CA指数为正值,且数值较高,表明其服务贸易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而日本、新加坡、中国的CA指数小于0,意味着这些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的竞争力较弱,尤其是中国的CA指数,除2010年外,其余历年在各国的CA指数中均为最低,且近3年的CA指数呈现下降趋势,表明其竞争力在不断减弱。
提升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各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可以看出,无论从哪一个指标进行对比,关于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结论都是基本一致的,即我国的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弱,且近3年呈现发展停滞甚至恶化的征兆,这将不利于我国由“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鉴于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必须将服务贸易作为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及经济结构转型的重点之一,努力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表4 2008-2012年各国服务贸易的RCA指数
表5 2008年-2012年各国服务贸易的CA指数
(一)积极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目前,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等附加值低的产业,而在智力与技术密集型产业,如金融、通讯、电影、专有权等,我国的国际参与程度非常低,且贸易对象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的贸易额较低。因此中国应积极优化服务贸易产业结构,发展现代服务业,缩小传统服务贸易的发展比重。在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服务产业优势的同时,可以分阶段、有重点地发展高层次的智力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产业,在不违背国际经贸规则的前提下给予本国服务业适当的支持和保护。合理规划服务贸易地理结构,在维持欧美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俄罗斯、巴西和中亚地区的市场,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相对竞争力。
(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继续扩大服务业的开放程度
服务产业与服务贸易必须在适度开放和竞争的环境中才能得到良性发展,要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从提高服务行业的竞争程度入手。首先应加快服务业市场化运行机制的改革,建立各类促进服务业资本、技术、智力和人才交流的平台,推进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在原有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金融、保险、通讯等行业的开放力度,促进这些行业积极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有助于提高这些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健全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全球经贸规则制定
实施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和体现当前服务贸易发展要求的促进政策,健全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以便合理合法地规范服务贸易市场行为和贸易秩序;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向国际看齐,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接轨,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继续履行我国加入WTO的各项承诺,同时运用WTO规则实施审慎监管;继续积极参与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参与WTO规则的审议和制定,发挥贸易大国的影响力,增强我国为全球提供优质产品和履行大国责任的能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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