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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频噪声污染谁之过

2014-01-01赵静史智军

环境与生活 2014年5期
关键词:环境标准环境噪声噪声污染

◎赵静 史智军

在这类低频噪声污染官司中,承担责任的主体经常不一致。

在因电梯、供暖设备、水泵造成的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往往以电梯等公共设施所有权属全体业主,主张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前述案例中,法院认为甲房地产公司作为马女士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理应保证电梯安装后的运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即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应该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判决认为因马女士无证据证明乙物业公司对电梯噪声产生存在过错,故乙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会认定物业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在某案件中,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和出卖人,以及水泵的提供人,负有保证其出卖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符合民用住宅的设计规范要求;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亦应保证对其所管理小区的公共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现楼宇内水泵房的水泵运行产生噪声,两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环境标准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较强科学性、技术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也是随着环境法制的建立而发展的,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一样还很不完善,往往滞后于现实生活。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噪声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所以,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所以案件适用的环境标准,是评判案件事实是否侵权的依据,是本案的基本问题。由于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滞后、不完善甚至矛盾,在审判中,有的鉴定结论没有被法院予以认可,有的则干脆被法院认定鉴定无法进行。

通过分析住宅噪声污染纠纷案件来看,无论是业主早期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还是诉讼过程中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所采用的鉴定标准都不尽统一。而且有的标准仅适用于外环境噪声标准检测,不适用于类似电梯噪声、空调机房噪声等建筑物内结构传播噪声标准检测。目前,鉴定机构采用的标准基本上是分别由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发布的,看来急需一个统一、科学的标准,以保障严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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