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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

2013-12-29黄先蓉冯博

出版科学 2013年1期

[摘 要] 英国在出版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建设,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数字出版法律体系。其中,在数字出版行业准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数字出版内容管理以及数字版权保护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并呈现出逐渐强化对版权人权利保护的同时强调其版权保护责任,更加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合理兼顾公众利益,注重公众权利保护等发展趋势。

[关键词] 英国出版业 数字出版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2013) 01-0081-05

尽管近年来英国的经济发展陷入衰退,传统出版市场出现萎缩,但数字出版领域的增长态势颇为强劲。据英国出版商协会发布的数据年报,2010年英国出版市场规模为31亿英镑,其中数字出版占6%,年销售额1.8亿英镑,同比增长38%。2011年,英国消费类电子书销售额增加了366%,数字出版总体销售额增加了54%[1]。英国数字出版产业之所以能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得益于成功的数字化转型以及转型过程中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相对完善的数字出版法律体系为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 有关数字出版行业准入的法律规定

在英国,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并不对立,而是统一的。数字出版行业巨头大都由传统出版企业经数字化转型发展而来,它们同时开展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业务。如全球最大的出版企业之一培生集团高度重视数字出版业务的发展,过去5年对数字化内容采集的长期投资高达40亿英镑[2]。因此,要考察英国数字出版业的行业准入,首先要了解出版业准入机制。英国对出版业实行注册登记制,个人、团体或机构都可以申请创办出版企业,开展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业务。英国政府在伦敦设有出版登记所(Companies House),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全国出版公司的登记工作。在英国,创办一家出版企业无须通过政府审批或许可,但是需要到出版登记所登记注册,注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出版计划、出版规模、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等信息,而且所有出版企业都必须定期如实向该所上报经营情况和出版情况,否则将被重罚[3]。政府不直接干预出版活动,出版活动完全是商业行为。出版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开展出版经营活动。英国实行资本开放政策,各种资本都可以投资出版业。

2 有关数字出版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英国没有专门的数字出版管理机构,其职能由一些政府部门共同承担。如文化委员会(British Council)可以对英国出版业(包含数字出版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印发宣传品和资助英国出版物出口。英国贸易与产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曾指出,对在线出版的儿童色情等非法网络内容可以依据刑法进行规范。

2003年7月17日,英国议会通过新的《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将原有的五家电信和广播电视管制机构——电信办公室(Office of Telecommunications,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Independent Television Commission,ICT)、广播标准委员会(The Broadcasting Standard Commission,BSC)、广播局(The Radio Authority,RA)和无线电通信局(The Radio Communication Authority,RCA)合并为统一的通信办公室(Office of Communications,OFCOM)。OFCOM是英国的通信管制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电信、广播电视和无线电行业,也包括媒体内容等[4]。它直接对议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并不是英国政府的组成部门,也不是民间组织,英国政府无权干涉OFCOM的监管工作。

英国对数字出版业的监管更多地借助行业自律实现。主要的行业协会有出版商协会(Publishers Association,PA)和在线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Online Publishers,AOP)。其中,PA是代表英国图书、杂志和电子出版商利益的民间组织。使命是保证出版业在英国、欧洲以及国际领域的利益,巩固英国出版商的贸易环境;为出版商提供信息交流平台;通过技术和其他变革为行业提供支持和指导等[5]。AOP是代表英国数字出版公司的行业协会组织。其核心工作是进行数字出版业的行业调研并出版相关读物;举办论坛、研讨会、评奖等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共享;促进和保护英国数字出版商的利益等。协会目前拥有约160家出版公司会员,包括报社、杂志出版商、电视和广播公司以及纯在线媒体[6]。另外,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数字内容,在政府的鼓励下,1996年英国网络服务商自发成立了互联网监督基金会(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IWF,前身为安全网络基金会)。这是一个半官方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搜寻非法网络信息内容,并将发布这些信息的网站通报给网络服务商以便其采取措施阻止网民访问。该组织在打击网络色情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7]。

3 有关数字出版内容的法律规定

3.1 相关法律规定

英国没有统一的《出版法》,也没有专门针对数字出版内容的立法,对数字出版内容的管理一直秉持“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2000年12月,英国政府发布的《通信白皮书》(Communications White Paper)指出:通过向网络用户提供过滤和分级软件工具,由用户自己控制他们及子女在网上浏览的内容,这种处理用户和网络之间关系的方式胜于任何第三方的管辖。英国政府将网络媒体视为出版物的一种,通过沿用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对数字出版内容进行规范。这些法律有《刑法》《诽谤法》《青少年保护法》《公共秩序法》《淫秽出版物法》《防止滥用电脑法》《数据保护法》《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通信法》等[8](如表1)。

3.2 行业规范

除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对数字出版内容进行监管外,英国政府更多地依靠一些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范来控制网上的有害信息。1996年9月, DTI组织国内主要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城市警察署(Metropolitan Police)、内政部(Home Office)和安全网络基金会(Safety-net Foundation)四方面的代表讨论管理网络内容的有效措施。同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The Internet Services Providers’Association,简称ISPA)、伦敦网络协会(London Internet Exchange,简称LINX)和安全网络基金会三家民间组织在讨论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英国第一个网络内容监管方面的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9]。“R3”分别代表分级(Rating)、检举(Report)和责任(Responsibility),它很好地概括了控制网上不良信息的三种基本方法:首先,各个数字内容提供者有责任对自己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应的法规对那些不适合青少年的色情内容等进行分级标注;随后,网络用户如果发现不良内容可以向IWF网站进行举报和投诉;最后,基金会会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会通知相应的数字内容提供者将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不予合作就将详情移交国家刑事情报局,不良信息提供者将会依法承担责任。

后来, IWF又以《R3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为基础,拟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Code of Practice),在鼓励使用新技术的同时要求网络提供者承担起确保内容合法的责任。基金会确立了两个基本的管理指导思想:一是对其他媒介适用的法律,对互联网同样适用。世界任何地方的儿童色情、在英国国内违法的内容和煽动种族仇恨的内容都是互联网上的非法内容。二是对不违法但可能引起用户反感的内容进行分级和标注,由用户自愿选择接受还是拒绝[10]。

4 有关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

英国出版业之所以能成为全球翘楚,与其拥有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密切相关。然而英国数字出版业也深受非法下载之苦。英国出版商协会数据显示,有700多万英国人非法下载,这使得数字出版物的销售额损失三分之一。数字出版物的版权构成极为复杂,一份数字出版物可能涉及多个版权所有者:拥有文字版权的作者、拥有排版版权的出版商、拥有软件版权的电脑企业、拥有视频及音频版权的其他各方等。数字出版物的版权保护涉及多方利益博弈[11]。目前,英国版权法沿用的是《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相关版权法还有如1997年出台的《数据库版权与权利条例》(Copyright and Rights in Database Regulations 1997 )、2003年出台的《版权与相关权条例》(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Regulations 2003)等。2010年4月英国国会通过了《数字经济法》(the Digital Economy Act 2010),以此来应对网上非法文件分享的急剧增加。

4.1 《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以下称“英国版权法”)

英国版权法保护 “具有原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录音、影片、广播或有线节目”,还有“版本之版面安排”。其中,将计算机软件视为“文字作品”而给予版权保护,并扩大出租权的范围,以防止软件租赁业对软件生产者造成利益损害。“有线节目服务”是指为公众接收之目的、全部或主要地通过电信系统而非无线电系统传输客观影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服务。相较之前的版权法,现行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扩大了。

英国版权法第16—21条对禁止的各种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关于网络侵权,英国版权法第24条(2)规定:“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侵权复制品将会在联合王国或其他地方通过接收传播而被制作,依然通过电信系统(而不是通过向公众)传播作品,构成对版权之侵犯。”

尽管1988年的英国版权法有很强的预见性,至今仍是裁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但是“网络空间不仅改变了复制的技术,更重要的是,它还改变了法律对非法复制的遏制效果。这两种改变是同时发生的,也是迅速发生的。网络不仅实现了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就能对数字化作品进行高质量的复制,而且使法律的实施成为了一项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对版权人来说,网络空间是两种特征的最差组合:复制的能力好得不能再好了,法律的保护弱得不能再弱了。”[12]因此,很有必要对版权法进行顺应技术条件发展的修订、完善,或者出台新的网络版权法,而2010年英国颁行的《数字经济法》就是顺应这一发展趋势而酝酿的新法。

4.2 《数字经济法》

2009年6月,英国文化传媒体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s)和商务创新技术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联合发布关于数字和通信行业的白皮书《数字英国报告》(Digital Britain Report)。这份报告就数字版权提出如下建议:改变有关著作权许可的法律以使消费者能够廉价地获得更多数字内容;无法查明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许可问题;如何减少网络版权侵权;非传统格式书籍的公众借阅著作权许可费问题;不断提高公众上网的带宽、网速等。

《数字英国报告》包含的一些项目的实施需要通过立法支持。2009年11月,英国政府向国会提交了《数字经济法草案》。次年4月,《数字经济法》正式发布实施。该法正文48条,另有两个附件,共涵盖11个主题。其中部分条款在发布后开始实施,部分条款在发布后两个月开始生效,另外一些条款需要OFCOM等立法中涉及的机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后实施。关于在线版权侵权的规定是第3—18条,规定了音乐、媒体、游戏等网络内容的版权保护。《数字经济法》对网络内容的版权保护程序也进行了规定(如表2)。

围绕这部法律还有很多争议。支持者认为:《数字经济法》中的措施可以减少网上版权侵权的发生,预计可以给相关产业带来每年两亿英镑的收益;该法针对网上版权侵权的措施相对公平,不但可以保障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空间,也可以保障网上合法内容的丰富和发展,使消费者受益;该法鼓励创新,保障创新产业的工作和事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该法的实施使法院只需处理重复侵权或者持续侵权案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公共资源的耗费,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而反对者认为:技术上虽然能够识别发生侵权行为的IP地址,但是不能排除侵权行为也可能是孩子、客人或黑客所为;对侵权人的识别既不满足刑事诉讼上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当拥有IP地址的网络用户不是侵权人时,认定他们对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也有失公平;该法对网上侵权行为的处理可能会侵犯用户隐私,等等[14]。目前《数字经济法》尚未完全实施,2011年有互联网提供商以该法不合理为由提出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因此该法有关限制侵权网站的条款被迫终止执行[15]。

5 英国数字版权法律保护的趋势

英国政府将“数字英国”作为未来的发展目标,因此在数字版权方面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将逐渐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逐渐强化对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同时也强调其版权保护的责任。从《数字经济法》可以看出,英国在逐渐强化对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保护,以立法的形式将惩罚之手延伸至网络用户,以便有效地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利益。从之前主要打击商业侵权活动延伸到打击每一个重复下载、非法共享的网络用户——公众,绕开了传统版权监管体制下繁冗的行政、司法程序。而实际上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范围非常有限,这样使得版权保护的天平偏向了版权所有人。另外,英国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要求版权人为打击侵权盗版付出成本,强调其在维权过程中承担一定责任,这样避免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过重的责任,也是一种加强版权保护的手段。

更加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强化技术保护措施。目前,类似“三振出局”的法律逐渐在全球主要发达国家成为现实,除了英国以外,美国、法国、德国、韩国等国家都有“三振出局”条款,其中以法国最为激进。所谓“三振出局”主要是指版权管制机构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对非法重复下载的用户发出通知、警告,若继续侵权,则断开用户网络服务。但这一技术限制保护模式,对无辜用户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通信自由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民众的反抗呼声也越来越激烈。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会由于分担过多成本而消极合作。在此消彼长的博弈中,对“三振出局”可能会进行缓和性调整,但是依赖技术保护措施打击在线侵权的趋势应该不会发生变化。

合理兼顾公众利益,注重公众权利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发达国家的版权法无一例外地倾向于过度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利益,但利益保护不能凌驾于人权之上。在崇尚人权保护的英国,《数字经济法》之所以部分内容要推迟至2014年才实施,主要是因为其保护条款已经伤害到网络用户的权利和自由。可以预见,今后围绕网络环境下新的权利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必将发生更为激烈的争斗,因此英国的数字版权保护也可能会合理兼顾公众利益,注重公众权利的保护。

注 释

[1]Consumer eBooks sales increased by 366% in 2011[EB/OL].[2012-06-10]. http://www.publishers.org.uk/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224&Itemid=1618

[2]培生集团数字化转型秘诀[EB/OL].[2012-06-10]. http://www.dajianet.com/digital/2012/0217/181137.shtm

[3]余敏.国外出版业宏观管理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4:69-70

[4]What is Ofcom? [EB/OL].[2012-06-10]. http://www.ofcom.org.uk/about/what-is-ofcom

[5] About the PA[EB/OL].[2012-06-10]. http://www.publishers.org.uk/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category&layout=blog&id=2&Itemid=1343

[6] About the Association of Online Publishers(AOP)[EB/OL].[2012-06-10]. http://www.ukaop.org.uk/aboutus.html

[7] About Us[EB/OL].[2012-06-10]. http://www.iwf.org.uk/about-iwf

[8] Search All Legislation[EB/OL].[2012-06-10].http://www.legislation.gov.uk

[9]郝振省.互联网及手机出版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45-46

[10] Code of Practice[EB/OL].[2012-06-10]. http://www.iwf.org.uk/members/funding-council/code-of-practice

[11]王涛.英国数字出版 版权保护为根本[N].经济日报,2011-11-12

[12][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3

[13]康彦荣.英国《数字经济法》引领互联网立法潮流[EB/OL].[2012-06-10].http://www.catr.cn/tegd/flfg/201101/t20110107_637109.htm

[14]姚洪军.英国数字经济法治理网上著作权侵权的尝试[J].知识产权,2011(9):90-96

[15][美]理查德·莫勒.2012年数字化向传统出版渗透将有增无减[N].中国图书商报,2012-01-03

(收稿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