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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约内容著作权保护的策略研究

2013-12-29姚颉靖彭辉

出版科学 2013年1期

[摘 要] 稿约是作者与期刊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因而研究稿约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调查了100份CSSCI来源期刊稿约,结果显示:便捷型是目前期刊主流的投稿方式,期刊录用答复期限比法律规定的30天要长得多,47%期刊未反对一稿多投,53%期刊未规定是否支付稿酬,89%期刊未明确是否收取版面费,42%期刊未规范作品修改权,41%期刊未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极少数期刊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这反映我国期刊稿约存在不少亟待完善之处。基于此,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关键词] 稿约 著作权 CSSCI来源期刊 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3) 01-0008-07

1 引 言

稿约也叫征稿启事、征文启事或投稿须知等,一般刊登在报刊、学术期刊的首页或尾页,旨在以显著位置引起投稿者的注意,并便于查阅。《汉语大词典》将稿约解释为“报刊的编辑部门向投稿人约稿时的告白,内容多为说明报刊或其某些栏目的性质,欢迎哪些稿件以及注意事项等。一般写成条文,常登载在报刊上”[1]。目前,期刊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且在现行的科研评价体系下,几乎每位作者都有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愿望和要求,因此稿约作为作者了解核心刊物的基本情况和对来稿具体要求的简则,其内容的规范性越来越受到作者、期刊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法律性质上看,一旦作者与期刊对论文出版达成合意,则稿约内容就将成为著作权合同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而言,稿约不仅涉及作者与期刊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学术的健康成长。但现有一些期刊的稿约内容繁简各异,质量参差不齐,在投稿方式、录用答复期限、一稿多投态度、稿酬、版面费、作品修改、著作权转移等诸多方面的规范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从而为著作权纠纷埋下了潜在的隐患。

目前,学界已对稿约研究取得一些有价值的成果,如陈庆安[2]从法律层面对稿约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任汴[3]调查了我国2000年79种高校学报的稿约,揭示其存在的诸多不足;刘明江[4]从著作权角度对较为典型的稿约内容进行分析。但上述研究成果也有三点不足:①由于相关数据采集的时间略显陈旧,无法体现学界近年来在稿约研究的整体发展趋势;②调查的期刊并非都属于核心期刊,导致获得结论的解释力和可信度有所降低;③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定性的描述性研究,缺乏定量研究的细致阐释。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从CSSCI(2012—2013)来源期刊中随机抽查了100份稿约,以此为基础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以期对提高期刊的稿约质量有所裨益。

2 稿约的法律性质

从本质上看,整个期刊出版流程的法律关系发轫于稿约,对此有必要厘清稿约之性质,不同性质的稿约将会对投稿、审稿、采稿和发表等环节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实践中,稿约性质一般分为两大类:①对于以期刊编辑部名义就某一主题向特定人群发生的稿约。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由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特定,要约内容具体,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受要约人按稿约要求完成稿件,则用稿合同关系成立,期刊则必须刊载该稿件,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该种稿约属于要约性质。②以条文形式刊载于期刊上,向不特定人群发出的稿约。该稿约的受要约人不特定,内容也不完备,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其目的是吸引他人向期刊投稿,受要约人有权对稿约中的某些内容作出实质性或非实质性修改。该种稿约属于要约邀请性质。由于第一类稿约是向特定人群发生,因而不太会产生著作权纠纷,在现实中出现的各类大量诉争多为向不特定人群发出的具有要约邀请性质的稿约,故本文探讨的重点在于此。

3 稿约内容的统计分析

3.1 抽样概况

表1是100种期刊的来源分布统计。抽样工作主要分两步进行:①在学科之间进行抽样,在全部的25个学科中抽样19个学科,所占比例为76%;②在具体学科内部进行抽样,排名前五的学科分别为法学(抽样11种,抽样率52%)、综合性社科期刊(抽样17种,抽样率34%)、宗教学(抽样1种,抽样率33%)、语言学(抽样7种,抽样率32%)和高校综合性学报(抽样18种,抽样率26%)。上述刊物的抽样率较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法学类刊物与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有紧密联系,相应增加了抽样数;综合性社科期刊和高校综合性学报在内容上涉及面广、关注程度高,故也增加了样本数量;宗教学抽样率高的原因是入选CSSCI的期刊较少;语言学科的原因相对较为独特,在于期刊发布稿约的数量多和频率高,便于统计。

3.2 投稿方式统计

投稿是作者将其作品投寄到期刊,希望获得发表的民事行为,也是作者与学术期刊缔结著作权合同的第一步。从这个角度而言,在稿约中对投稿方式的规范首当其冲。表2是对投稿方式的统计,从类型化分析而言,目前投稿主要可以划分为三类:①传统型,即通过邮局的方式寄送打印稿,共有22种期刊。该种方式虽仍占据一定市场,但日趋式微。②便捷型,即将电子稿与打印稿相结合,共有40种期刊。由于使用电脑写作和编辑排版成为作者和编辑的主要工作方式,该方式是目前主流的投稿方式。③现代型,即完全通过电子网络的方式进行投稿,共有25种期刊。该方式提升了专业化服务水平,减轻了编辑工作量,提高了出版效率,方便了作者快捷地投稿与查询相关信息,从而成为投稿领域一股新兴力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5]。但非常遗憾的是,有13个期刊未对投稿方式进行说明,亟待完善。

3.3 录用答复期限统计

录用答复期限是期刊联系作者的重要核心保障。表3是100份期刊的审稿周期统计,从审稿期限时长来看,季刊>双月刊>月刊>半月刊,而且录用答复期限比法律规定最长期限要长得多。《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期刊目前普遍采用三审制度,即“编辑初审→同行专家匿名评审→编委会或主编终审”,当来稿量大时,上述步骤难以在30日内完成,因而变通的做法是期刊根据“另有约定”的规定在稿约中将稿件录用答复期限加以延长。从统计来看,半月刊平均录用答复期限为40天,月刊为2.8个月,双月刊为3个月,季刊则长达4个月,这种做法无疑极大地强化了期刊本来已有的强势地位,作者利益不可避免地遭受制度性的合法侵蚀,致使期刊与作者之间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发生倾斜。为扭转这一状况,不少期刊采用分段式录用答复期限,即将审稿情况及时告知作者[6],这种制度创新将编辑部的能动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有利于加速审稿进程,作者也对审稿进程心中有数,较好地实现了期刊和作者的利益平衡。但值得注意的是,有9份期刊未对录用答复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值得改进。

3.4 对一稿多投态度统计

一稿多投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是指作者把自己的未发表作品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同时投寄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出版单位的行为。目前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创作方式的便捷,一稿多投现象在我国学术界已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但学界却对这一现象的态度迥然有异。期刊方的代表性观点认为,一稿多投是作者滥用发表权而与他人形成不公平竞争的行为[7],是作者学术道德水平低下的表现[8],严重影响了正常出版秩序[9]。但作者方的代表性观点认为一稿多投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禁止性规定[10],并且该行为增加了作品发表的可能性[11-12],符合作者的切身利益[13],具有深厚的社会根基[14],另外,造成这种现象的很大原因是期刊处理稿件不及时所致[15]。

我们认为,虽然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从《合同法》角度而言,在“稿约是邀约邀请,投稿是要约,用稿通知是承诺”的三阶段模式下,一稿多投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概率相当大,理由如下:《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要约撤回的条件,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由于一稿多投往往是同一时间进行的,稿件审稿也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因此关于作者行使撤回权仅局限于理论层面上探讨,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其适用空间。《合同法》第18条规定了要约撤销的条件,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这种要约撤销权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两种要约不得撤销,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邀约不可撤销,以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则作者无权行使撤销权。现实中,多数期刊都在稿约中明确反对一稿多投,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用稿合同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如稿件格式调整、编辑部进行初审、专家匿名评审等。因此,作者撤销权行使的空间也不是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一稿多投者几乎不可避免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诉讼耗时、耗力的高成本以及由诉讼给期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绝大多数期刊不会采用该方式。在仅有的少数案件中,法院[16]又站在作者立场宣告一稿多投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现阶段对其应有的基本社会规范和价值判断应该是既不明确鼓励,也不明确反对,但坚决反对一稿多用。对此,可对上述三阶段模式改良使之成为四阶段模式,即“稿约是邀约邀请,投稿也是要约邀请,用稿通知是要约,作者肯定是承诺”。在四阶段模式中,投稿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这样能有效减少用稿合同纠纷,促进作者与期刊之间形成地位平等的市场供求关系,期刊之间也能优胜劣汰,实现优化整合,形成规模化和集约化,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也不禁止一稿多投,在一般情况下,投稿只是著作权的非排他许可,作者可以同时赋予多家期刊非专有出版权[17]。更为重要的是,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是期刊的永恒主题,其所获得的利益要远远大于一稿多投所带来的麻烦,而平庸低劣的稿件即使一稿N投也没有一个高质量期刊愿意采用。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在目前的出版实践中,相当多的期刊已经逐步改变了自1980年代以来形成的对一稿多投者口诛笔伐一边倒态势,过渡到对一稿多投者利弊热议不断甚至打抱不平。根据本文调查,53%稿约明确反对一稿多投,47%稿约未明确表态,并且相当多的期刊从作者立场出发,默许一稿多投并同意其撤稿,只要交纳审稿费、编辑加工费、排版费、校对费等即可[18]。

3.5 稿酬支付统计

报酬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作品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当作者向期刊转让或许可其作品的出版权时,期刊应当向作者支付相应的对价,即稿酬。目前,在理论上对于是否支付稿酬存在不同的看法:①可不支付论。认为在稿约中注明不支付稿酬条款便不存在侵权问题[19]。②应支付论。认为作品一旦录用,期刊决不能找各种借口不支付或者有意降低稿酬标准[20]。理论上的分歧使得实践中期刊在发放稿酬问题上较为混乱:有的期刊只对教授、知名专家支付稿酬,而对其他作者不支付稿酬。有的期刊甚至认为能够发表文章已经是对作者的恩赐,无需支付稿酬。

我们认为,对此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①有约定从约定。按照著作权是私权这一属性,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效力一般高于法定的效力。故对于已经允诺支付或不支付稿酬的期刊而言,不存在侵权问题。根据本文统计,有46种期刊明确规定支付稿酬[21],有1种期刊明确规定不支付稿酬[22]。②无约定依法定。对于稿酬条款未与作者达成一致规定的期刊而言,是否支付稿酬应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29条规定,“出版者……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3条规定,“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支付稿酬,这是作者的法定权利。根据本文统计,有53种期刊未就稿酬进行明确规定,对此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稿酬,否则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而且也损害了期刊的声誉。

3.6 版面费情况统计

版面费又称发表费,是指学术期刊在刊用稿件时向作者收取的费用,资金流向是“作者→期刊”,而前述所言稿酬是指期刊因作品的转让或许可而向作者支付的对价,资金流向是“期刊→作者”,前文已经阐述了稿酬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则是收取版面费是否具有合法性?国家有关法律对此并未给出明文规定,目前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①合法合情合理论。从出版承揽法律关系来看,收取版面费具有合法性[23],从市场经济规律分析,学术期刊理论性强,市场需求弹性狭小,发行面较窄,经费短缺问题日益突出,造成学术期刊办刊很大一部分经费依靠自筹,收取版面费具有正当性[24]。②弊大于利论。强调版面费背离了期刊以学术科研为本、为学术科研服务的宗旨[25],是引爆学界的一颗潜在炸弹[26],并且有违宪之嫌、侵权之实[27],甚至认为收取版面费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情节严重者构成单位受贿罪[28]。

我们认为,版面费是一个颇具争议、见仁见智的话题,绝大多数期刊不希望将这一敏感问题公开化,因而不太愿意在稿约中对此有所提及,而是选择在稿件录用阶段单独通知作者,从而避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根据本文调查,明确收取版面费的期刊仅有3种,而且价格标准不一,少则几百,多则几千,或以页码、字数、面或篇幅为单位[29]。明确不收取的有8种,未明确收取的有89种,但在目前国内“99%的学术期刊都收版面费”[30]的大背景下,这类期刊实际收取版面费的可能性非常大。既然在目前条件下稿件发表无法回避版面费问题,不如正大光明在稿约中明确告知收费政策,如收费名目、收费标准、可以灵活处理的收费项目和可减免收费的文稿类型等,以便作者在投稿时进行选择,避免不必要的负面效应。同时,在期刊出版时可附带版面费使用的明细表,让作者知道版面费用在何处,通过这样透明的收费政策来降低版面费使用“异化”的可能性。同时,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期刊并非一定要将收入源头的重心瞄准在版面费上,国外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期刊一般不收费,如在美国有一个专门从事研究的学术期刊Folio,不仅不向作者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向美国的订户一律免费赠送。目前,该刊总收入的50%来自广告,20%来自期刊出版中的时事通讯电子邮件使用者和期刊网站用户,30%来自为期刊出版业中高层人士举办的会议及教育培训[31]。通过“学术市场”带动“经济市场”,从而实现良性经营,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另外,调查中有的期刊将稿酬和版面费相互冲抵,这是完全错误的,毕竟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3.7 作品修改权统计

作者修改权与编辑对作品的修改权存在一定的冲突。从作者角度而言,修改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著作权之人身权的四大内容之一,《著作权法》第10条对这一权利进行了界定,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作者可以保障文稿的针对性,更真实地反映其思想变迁,保护其不受歪曲、篡改,维护作品完整性。从编辑角度来看,由于投稿者的学识高低、科研能力、文字水平存在差异,在稿件中难免出现摘要撰写失范、关键词不当、参考文献残缺、标记符号适用有误等不规范现象,因此,赋予编辑一定的修改权有利于稿件更加完善、防止问题稿件刊载。为了协调和缓解两个权利之间的矛盾,《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报eBgGdlrCmDXY7MURyGZY+Af8vSOXjXnQe3zPW3/iUBU=刊、期刊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因此,编辑的稿件修改权是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

根据本文统计,42%期刊未对稿件修改权明确规范,这一比例显属过低,而且通过梳理已有稿约的作品修改权规定,发现其存在一些不足:①定性错误。如《中国文化研究》将对稿件修改的“权利”写作“权力”,如非笔误,实属不当。因为“权利”与“权力”虽读音完全相同,但涵义却大相径庭,权利属于法律上的概念,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而权力则属政治上的概念,表现为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权力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而作者与期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显然这里只能用“权利”而非“权力”。②范围偏差。有的期刊规定“本刊编辑部可对来稿做一定的修改或删节”。应该说,期刊并非对“所有来稿”都拥有修改权,而仅仅是对“录用稿件”才拥有修改权,对“未录用稿件”,期刊则无权修改。③内容有误。有的期刊规定“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编辑加工”,根据法律规定,除了文字性修改、疏通语句、标点符号、规范格式,对更改题目、增删内容、增减图表、改动观点等均属于对内容的实质性修改,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进行,期刊应尊重作者对作品的处理方式。

3.8 著作权转移统计

一般而言,作者向期刊投稿只是意味着将其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授予期刊,期刊如果希望行使作者的其他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权利则必须经过作者授权。因此,为了避免著作权纠纷,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期刊对作品的后续利用,稿约应该对著作权转移加以明确规范。

著作权转移方式。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许可和转移两种方式。①对于许可而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由于出版量较大,实践中期刊难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而是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通过稿约形式将许可转让的意思表达出来,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②对于转让而言,《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权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转让著作权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报社、期刊社也不能例外,仅仅通过稿约的方式约定将作者的著作权转让给期刊是不合法的。据统计,仅有《情报理论与实践》《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等少数期刊选择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移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由于转让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的具体内容有较为明确的表述。这里存在较大问题的是许可合同,而对于许可合同而言,期刊只能行使已许可的权利,未经作者许可的权利,期刊不得行使。由于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期刊不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而选择在稿约中注明许可权利的具体内容,由于稿约最后也将成为著作权许可的一部分,这也算是一种折中的方案,但有的期刊在稿约中并没有注明著作权许可的具体内容。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按照本文统计,有41%期刊并没有对该权利予以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期刊无权行使相应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这些期刊全部将已发表的作品入编中国学术期刊网,这显然侵犯了作者权利,迟早将会引发法律纠纷[32]。为此,期刊有必要在稿约或合同中对著作权转移方式和内容加以明确。

4 讨论与建议

论文是作者进入科研共同体的一张重要名片,而期刊无疑是这张名片的维护者和保障者。一份拥有良好学术声誉、高影响因子、同行交口称赞和优秀质量稿源的优秀期刊不仅是相关学科前沿研究的重要载体,而且也推进了学术研究繁荣,代表了要求知识发展的社会诉求。从这个角度而言,作者与期刊双方都应该牢固树立著作权意识。现结合调查数据及统计结果提出以下建议。

4.1 尽快出台稿约指导性意见

稿约是作者与期刊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本文对稿约重要条款的梳理,不难发现,在本质上稿约是作者和期刊双方著作权利益平衡的重要体现。面对现实中内容迥异的各式稿约,希望有关部门依据《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尽快出台针对稿约的指导性意见,对投稿方式、录用答复期限、一稿多投、稿酬、版面费、作品修改权、著作权转移等涉及作者与期刊切身权益的条款加以明确。总之,要素齐全、条款规范、行文严谨、格式统一的稿约是维护作者与期刊利益平衡的重要方式。

4.2 加强信息沟通和信任理解

目前各期刊之间对于高质量稿源的竞争日趋激烈,期刊之间基本上各自为战,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对此各期刊有必要加强信息沟通,对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最新立法动态、本学科科研工作研究的最新进展以及恶意一稿多投者等相关信息加以通报。同时,作者与期刊应换位思考体谅对方难处实现良性循环,作者与期刊双方本质上是鱼与水的关系,作者的成果需要通过编辑的辛勤劳动来将其出版,从而获得社会认可,而期刊也需要高质量的稿件来助推学术研究,从而成为科研工作的前哨站和主阵地。因此,作者与期刊双方权利义务的正确行使和履行有助于充分调动各自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与传播,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否则,在一个缺乏诚信的环境下,各方都将面临囚徒困境,分摊不良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4.3 期刊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期刊界要认真、深入地学习著作权的理论、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基本概念、原理,准确掌握国内外期刊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和趋势,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灵活运用。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①充分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采用现代型的在线投稿系统,及时将稿件处理结果告知作者,按规定支付稿酬,规范作品修改权,完善著作权转移的方式与内容。②学习国外学术期刊著作权使用与保护管理的方法与经验。西方发达国家在期刊著作权保护方面已经具有200多年的历史,拥有科学管理、运行良好的期刊著作权使用和管理体系,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③建立和实施标准化的行规。利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来提高期刊辨别学术不端文献的能力,坚决遏制一稿多用情况,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违规者予以制裁。

4.4 作者应该珍惜自己的学术名誉,提高学术道德水平

减少一稿多投、杜绝一稿多用不仅关系到期刊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作者本人的科研学术声誉。如《经济学》《自然辩证法研究》对一稿多用者采取撤销已发表作品,停止其投稿5年,通报所在单位,并保留进一步权利等措施,这些方式对于科研人员影响极大。因此,作者应强化著作权意识,养成守法的习惯,慎用发表权,从源头上杜绝一稿多用现象。目前,我国的一些部门和机构正在开展一些规范学术行为的做法,这种努力值得充分肯定。

注 释

[1]汉语大词典·第八卷[Z].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6:127

[2]陈庆安.学术期刊《稿约》的法律责任分析[J].河南大学学报,2006,46(4):167-171

[3]任汴.高校学报《稿约》的现状调查与撰写建议[J].编辑学报,2002,14(4):256-257

[4]刘明江.期刊征稿简则中常见的著作权问题[J].科技与出版,2010(9):8-10

[5]如《科技进步与对策》杂志早在2006年4月就已经开展这项服务,效果良好。《图书馆论坛》从2012年元旦开通了在线投稿系统,从传统型转变为现代型。《中国人口科学》杂志为了方便作者投稿,对系统进行升级,现系统能够在输入稿件标题或关键词时,系统自动显示出系统中与作者所投稿件相似的文章,并可以链接查看全文,方便作者引用和参考,作者的邮箱或手机会收到投稿成功提示,包括所投稿件的标题、稿件编号及其他相关内容。

[6]如《当代经济研究》规定,先由编辑部初审,未通过初审的文稿自稿件收到之日起4周内通知作者。通过初审的稿件,由同行专家实行双向匿名审稿。负责评阅的专家严格根据论文的学术质量提出书面评阅报告,主编将在3个月内通报终审结果。

[7]邓秀林.学术期刊作者与编辑违反《著作权法》情况例析[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06,2(1):54-57

[8]李飞跃. 期刊编辑部应对恶性一稿多投的策略[J].中北大学学报,2010,26(3):106-108

[9]张小强,吕赛英,成孝义.论科技期刊编辑与作者权利的界限及其统一性[J].编辑学报,2005,17(1):10-12

[10]马睿,钟秋惠.一稿多投的著作权法分析[J].韶关学院学报,2007,28(8):62-65

[11]从审稿时限来看,100份期刊中录用答复期限短则40天,长则6个月,平均3.1个月,如果审稿后两次被退稿的,半年时间已过,并非每个作者都能接受如此之长的审稿周期。为了使得稿件早日发表,尤其是时效性较强的作品,作者不得不采用“广种薄收”的策略,避免作品成为“明日黄花”。

[12]从稿件录用率来看,根据《图书馆报》(2010年5月21日,A11版)的资料显示,2009年《中国图书馆学报》(双月刊),月均收稿量180篇,用稿率约为4.44%。《图书馆杂志》(月刊),月均收稿量350篇,用稿率约为6%。《图书情报工作》(半月刊),月均收稿量424篇,用稿率约为16%。而且根据统计显示,退稿率只有达到70%—90%,这样才能保证期刊的学术质量。参见韩建军.完善审稿制度,提高学报质量[J].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3): 236-238

[13]詹启智.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J].出版发行研究,2010(2):52-55

[14]方月蝉,曾志红,叶妙娴.一稿多投的著作权法分析及完善[J].惠州学院学报,2008,28(2):31-34

[15]唐彩霞.“一稿多投”“一稿多用”与稿件的著作权保护[J].图书与情报,2006(2):57-60

[16](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戴捷与复旦大学出版社退稿纠纷案。

[17]陈礼旺. 著作权的空洞化与一稿多投、一稿多用的解禁[J].长江大学学报,2005,28(3):38-41

[18]如《政治与法律》《中国农村经济》等期刊规定只要作者在他刊录用或发表稿件之时通知其撤稿即可。

[19]王岩云,张增强.编辑与版权法若干问题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8,8(3):102-107

[20]王蕾,周传敬.当前医学学术期刊稿约应重视的几个问题[J].编辑学报,2006(12):99-101

[21]如《政治学》规定,“来稿一经录用,即付相应稿酬”。

[22]如《语言学》规定,“对于录用的稿件,本刊不付稿酬”。

[23]董兴佩.由法律关系看学术期刊版面费的正当性[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9,31(5):99-101

[24]冷晓玲.学术期刊收费及管理研究[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11(3):62-70

[25]胡颖峰.收取出版费、版面费的危害在哪里[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0(4):112-113

[26]刘长秋.质疑期刊版面费[J].上海经济,2007(12):38-39

[27]黄沛天. 质疑“收取论文版面费合理合法”一说[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0(3):112-113

[28]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J].法学,2007(4):159-160

[29] 如江西一期刊每面800—1000元,以标准排版每面约2000字计算,发表一篇8000字的论文则须交纳3200—4000元版面费。

[30]李桂丽,杨继涛,李侠.学术期刊版面费问题的经济学思考[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7,7(6):178-180

[31]王积龙.如何打造期刊研究专业杂志:对《Folio:》杂志的个案分析[J].编辑学刊,2006(1):76-79

[32]实践中已经发生了相关案例,如2009年7月原告湖南师范大学魏剑美副教授以自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授予过龙源期刊网为由,将被告龙源期刊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院认为虽然龙源期刊网与入网期刊签订了《网络电子版合作协议书》,但期刊并未获得作者的合法授权,因此龙源期刊网与期刊所签订的论文使用协议无效,侵权事实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万。参见北京市朝阳区(2009)朝民初字第25261号民事判决书。

(收稿日期:201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