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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模式比较与经验借鉴*

2013-12-29王树勤李长璐宗宇翔陈蕾

当代农村财经 2013年10期

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社会组织和经营管理角度看,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农业的高度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些国家完善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所奠定的服务基础。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进入新阶段后,要努力实现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经营方向转变,就要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因此,认真比较国外农业发达国家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借鉴这些农业强国在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应用,从而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成为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要模式

(一)美国的市场导向型服务模式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立在大规模家庭农场基础上的,它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保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顺利运行。由于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商品经济竞争中发展起来的,政府直接干预少,农工商综合体、私人企业、合作经济等多种成分、多种形式共同竞争、共同发展,因而形成了公共、集体、私人三种服务体系互为补充、相互协调的服务系统。

1.公共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公共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主要包括农业的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其中,农学院作为农业科技的教育和科研中心,主要承担农业科技教育和普及任务。农业研究系统包括联邦农业研究系统和州立实验站农业研究系统,联络农业研究系统由农业部农业研究局、经济研究局、林业局组成。州立实验站农业研究系统由各州农业实验站、合作研究局组成。农业推广系统包括联邦、州和县农民推广站三个层次,由推广站的农民推广员提供农业科技等方面的服务,既帮助农民诊断和解决农场经营中的问题,又把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反馈给农学院,从而为研究系统提供科研方向。在公共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农业科研服务体系。

2.私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私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由经营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及从事农产品运销加工的涉及农业生产的私人企业组成,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农业关联企业与农场结合成一个产业链条相对完整的一体化的农工商综合体,相关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农工商综合体内部就可以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二是上述私人农业关联企业通过与农场主签订合同,严格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按照市场规则向农场主提供服务的一种经营形式。在上述两种形式中,以合同为纽带进行一体化经营的服务体系既能发挥双方的经营灵活性和主动性,又有严格的经济合同保障,因而成为美国私人公司与农业结合的一种主导形式。

3.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集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的主体是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农场主合作社,这是分散的农场主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共同对抗工商资本家而形成的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农资采购合作社和科技服务合作社等;二是合作农业信贷体系,这是为降低农场主向私人商业银行贷款成本而建立的补充机制,能够有效解决农场主贷款渠道和资金来源的不足;三是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1936年美国通过农村电气化法,开放了农村电力和电信市场,确定了国家资助民间兴办发展农村电力和电话事业的体制,解决了私营电力、电话公司由于农村地区成本高、收益低,因而不愿到农村投资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的电力、电话的普及。

(二)法国的公私合作型服务模式

法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粮食产量占全欧洲粮食产量的三分之一,是世界食品加工产品第一大出口国,也是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农业和食品出口国。法国的农业在二战后的几十年间经历了一个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二战以前,法国农业以小农经济加手工劳动为主,而且土地过度分散,这成为其农业发展的主要阻碍,致使法国农业生产率曾一度落后于欧洲其他国家。二战后,法国政府采取积极手段干预农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引导土地走向集中,同时大力加强公私合作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大加快了法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法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特点是公立和私立机构在研究、教育和推广各个服务领域中并存,在对农业生产的支持中有机结合、各有侧重。

1.农业技术研究体系构成情况。法国公立的农业科研机构隶属于法国农业部与科技部,主要从事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工作,任务主要由法国国家农业科技研究院,法国农业机械、乡镇土建、水利及林业中心,食品卫生安全署和海洋开展研究中心等四大农业科研机构承担。法国国家农业科技研究院在全国设立了21个区域研究中心,负责调查研究全国水土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负责改良作物和家畜品种,研究农产品加工技术和生物技术。法国的私立研究机构侧重于农业应用技术的研究,通常私立研究机构隶属于大型企业集团和合作社。

2.农业技术教育体系构成情况。为了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法国在二战后构建了包括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高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在内的学科完备的三级农业技术人才教育体系。在农业技术教育领域,同样是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并存,其中公立教育侧重发展高等农业职业教育,而私立教育侧重发展农业技校。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法国共有各类农业高等院校30所,其中公立27所,私立3所;共有858所农业技校,其中私立技校642所,公立技校216所。法国还针对实际需求发展成人教育,在培训课程的安排上不仅讲授技术方面的知识,还讲授工程管理方面的课程,并且充分利用各种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场地设施让农民结合实际进行学习培训,以便农民全面掌握先进的生物农业科研成果。

3.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构成情况。法国的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分为4个层次,一是成果推广署,主要职能是资助涉农企业的研发活动,鼓励年轻科技人员创办企业,为农业技术转让项目提供部分无息贷款,免费培训青年企业家,其工作经费构成也具有多元性;二是由农业行会和政府代表共同管理的农业发展署,农业发展署是企业性协会,主要职能是进行科普宣传,促进企业农业行会与研究单位合作,同时对地方农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三是在农业部支持下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专业技术中心;四是农业生产协会及农产品加工等专业协会,这些协会下设分会,覆盖了农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其职能主要是维护农业工作者权益,并进行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三)日本的农协导向型服务模式

日本农协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是依据《农业协同组合法》等相关法律建立的农业经济组织。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 农协广泛活跃于农村生产和流通领域,在日本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始终占有重要位置,发挥着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日本农协分为基层农协、农联联合会和农协中央会三级,覆盖了全国农村和农业各个领域,全面参与到农业的产、购、销、信贷、保险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化服务,还组织其辖区农民开展医疗卫生保健和文体活动。

1.物资购销服务。农协为农户代购生产、生活资料,代销农副产品,这是农协使农民受益最大的功能。统计数据显示,农户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70%以上是由农协帮助采购的,同时大宗重要农产品几乎全部依靠农协加工、储运和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把农户分散的生产和生活行动组织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由于各农户的物资需求与农产品供给信息都是通过基层农协逐级上报汇总到上一级农协,然后由上一级农协统一对外采购或销售,农协就取得了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市场垄断地位,面对“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农协,工商资本在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和采购农产品时就没有了恃强凌弱的可能性。通过这种机制,农协就帮助农民有效阻止了工商资本的盘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2.金融保险服务。农协的金融服务主要是接受会员存款,然后向会员提供贷款,同时也进行票据贴现、担保、外汇兑换等金融服务。由于农协存贷款利率比银行优惠,而且营业网点遍布基层农村,所以吸收农民存款规模比重占50%以上。农协开展的保险业务兼具互助救济、资金融通和生活福利三种功能,包括养老保险、生命保险、儿童保险、建筑物保险等,目的是减少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民生活安定水平。

3.医疗保健服务。日本农村大部分医疗保健工作都由农协承担,农协通过厚生联合会与政府的卫生部门联系,开展卫生保障工作协调和健康教育。在具体职能分工方面,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具体开展农村医疗保健,并为农民提供防病和治病服务;而农协主要负责预防保健工作,包括开展保健知识讲座、健康教育、定期体检等。

二、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特征

(一)市场经济是构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坚实基础。

综合考察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可以清楚地看到发达的市场经济为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尽管各国自然条件不同,但发达国家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各种模式都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这一共同基础上。从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历程看,随着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随之兴起,而且市场经济越发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也就越完备。这是因为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生产的社会分工细化和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农业社会化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分工和商品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最后形成各具特点的完善体系。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内容覆盖了农业生产全过程。

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达与完善,具体表现在地区分布上的普遍性和服务内容的全面性。从地域分布看,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覆盖了农业地区,除了极少数偏僻地区外,凡是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业地区都有相应的服务组织存在。即使在一些农户密度小、服务需要量不大的偏远地区,当地农民也往往会自动组织起来为自己提供必需的生产服务。从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看,覆盖了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而且提供的服务内容多种多样。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各类服务,基本都可以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得到满足。此外,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体多元化,组织方式也十分灵活,政府的有形之手和市场的无形之手分工明晰,同时具有较好的协作,能够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服务。

(三)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呈现一体化发展趋势。

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呈现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即农业资本与工商资本日益结合,农业生产活动与生产过程中的服务活动日益结合,共同经营和发展,形成农工商综合体,实现农工商一体化。农工商综合体可以将农业生产过程、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以及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纳入到一体化经营中,把农业生产变成一体化经营的一个环节,这就延长了农业产业链,提高了农业抗风险能力,使农业进入了工业式生产的一体化阶段,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农业生产经营机制的变革和完善。

三、发达国家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经验借鉴

从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实际运作情况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既是庞大复杂的经济系统,又是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这是由农业社会化服务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功能属性决定的。通过对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实质上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和市场体系。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粗放增长向集约增长转变的历史时期,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与现代化农业配套的发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一)充分发挥政府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作用。

从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看,无论在哪种模式中,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作用都是必不可少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公益性服务领域。政府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建立完备的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法律制度。从欧美日的经验看,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和运作都有一整套互相衔接的法律作为制度基础。与之相比较,我国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政府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广大农村地区的电力、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投资回报期长,投资额度大,而且利润低、风险大,所以这些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承担。发达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侧重提供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产品,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交易成本,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三是政府提供农业基础性研究等公益性服务。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虽然模式不同,但共同的显著特征是承担农业基础性研究、农业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科技推广、信息咨询、金融贷款公益性服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广大农村公共产品普遍缺乏、公益性服务需要改善,因而,政府应积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农村道路、电力供应等基础设施,强化农业教育、科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

从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主体,能够有效解决农户家庭小规模经营和农产品供给分散与大市场集中需求的矛盾,能够加强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商品经济的大市场之间的联系,在协调社会的宏观经济利益与农户家庭经营微观利益之间发挥重要作用,在这方面的典型是日本农协。与日本农业的生产情况相类似,我国农业生产也是建立在个体农户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如果充分发动农民自主联合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就能够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对接市场需求,协调与政府、企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其他主体的关系,在市场交易中充分维护农民利益,避免工商资本对农业利润和农民利益的侵蚀。与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比,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农民自发建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还很小,合作组织大多限于村级,乡镇乃至更高层次的经济组织数量不多,而且经济实力薄弱,服务渠道和服务方式都与农业生产的客观需要存在较大差距,这些问题限制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应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功能,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三)充分动员企业等市场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从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趋势看,农工商一体化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重要特征。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同时掌握生产资料供给和农产品销售的有效渠道,对市场供求信息的了解和掌握较为迅捷和全面,所以,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远远超过农民合作组织等其它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因此,应当充分动员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经营性服务,从而参与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农业生产经营性服务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动员企业等市场力量进入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开展经营就具备客观基础。适应我国目前农业发展阶段的特点,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强化工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关系,通过供销合同制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降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成本,发挥企业的市场优势;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农户通过合约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利润,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农村财经研究会、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

责任编辑:汤星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