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云梦秦简所涉及的奴隶问题

2013-12-29葛姗姗

文史杂志 2013年3期

在封建社会初期,虽然已经确立封建制度,但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奴隶制残余。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就有不少涉及奴隶方面的内容。但秦代奴隶制有属于自己的特点。它是作为一种对封建制的补充形式而存在的。本文依托于秦简,简略地谈谈秦时期的奴隶问题。

秦时奴隶分为两大类,一是官奴隶,另一个为私家奴隶。官奴隶一般被称为“隶”;在称谓上还有男女之别。男性谓之“隶臣”,女性谓之“隶妾”,合称为“隶臣妾”。官奴隶的来源大体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罪犯及其家属,二是俘虏。在早期奴隶社会,战俘沦为奴隶后不能生产出较多的剩余产品反而消耗俘获方的食物,故把他们多用于祭祀。但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这些俘虏用于生产获利渐丰,利用价值增加,因而便把他们留下作为奴隶来使用,以提高生产力。

但绝大多数的官奴隶是因犯罪而被充为“隶臣妾”。在秦简《法律问答》中,规定可以籍没为奴隶的罪名很多。有因“盗”而“耐为隶臣”者;有“以剑及兵刃伤人”而“耐为隶臣”者;有“以耐隶臣诬人”而“耐为隶臣”者;有因盗食官府祭品“当赀以下耐为隶臣”者等等。[1]。

不仅犯罪者本人要成为奴隶,就是某些罪犯的亲属也会跟着变成奴隶。根据《史记·商君列传》载 “商君之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2],可知犯罪者的家属也要没为奴隶。秦简中也有大量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如“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3],其妻不知夫为盗者,则“为收”(就是把其妻没为奴隶);又如“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 [3]。隶臣率领城旦服劳役,城旦却逃亡了,隶臣本人要被判处“完为城旦”的刑法,并没收其妻和孩子。

秦简《法律问答》载:“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别)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殹(也),问女子论可(何)殹(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殹(也)。” [4]这段资料是说一个隶臣有一个身为自由民的妻子,生有一子,现在这个隶臣死了,其妻想隐瞒所生子“隶臣子”的身份,结果被判处“完为隶妾”作为处罚。由此可见奴隶的子女,仍然是奴隶,即使其母是自由民也不例外。

官奴隶从事各种各样的服役活动,有生产性劳役,也有非生产性劳役。从事生产劳役的隶臣妾,秦简中提到“隶臣田者”,可见其有耕种封建国有土地的,有饲养公马牛的,有从事鬼薪、白粲等劳役的。《汉旧仪》载:“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 [5]这是从事砍柴择米的劳役。有筑墙、做土功的劳役。根据《秦律十八种·工人程律》:“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 [6]可知还有在官府作坊中作工的。而非生产性的隶臣妾,有的是给官府传送文书,秦律规定:“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7]秦简中还提及“宫隶”或“宫更人”,是在宫中服杂役的。还有“牢隶臣”,是在监狱或司法部门服役的官奴隶。除了以上这些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官奴隶,还有“冗隶妾”的存在。可知在官奴隶中有无事可作者,则表明官奴隶数量相当大,甚至出现了奴隶过剩的现象。秦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把大量的劳动力禁锢在官府中,从而造成了劳动力浪费,导致大量荒地没人开垦,进一步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秦民被充为官奴隶后,并不一定终身服役于官府。他们是允许被赎免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记载,“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 [8]这条律文的意思是说百姓有母亲或亲姐妹现为隶妾的,而本人没有流放罪而自愿戍边五年者,并且不把此作为服军戍的时间的话,可以以此赎免隶妾一人成为庶人。可见自愿戍边可以赎免奴隶。通过归还爵位也可以赎免奴隶。《秦律十八种·军爵律》云:“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 [9]只要退还爵位两级,可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 [10]只要退还公士的爵位,可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许所赎的都免为庶人。还允许隶臣斩首立功,用其军功赎免自己的亲属。《秦律十八种·军爵律》又云:“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 [11]这段简文大概意思是立有军功而获得公士爵位的奴隶,可以归还公士爵位用来免除其妻妾为奴隶者一人;在官府作工匠的奴隶或其亲属立有军功,可以免去他奴隶的身份。

私家奴隶一般被称为“人奴”、“人奴妾”或“臣妾”。这些奴隶的来源有以下几种。

有买卖得来的奴隶。《周礼·质人》云:“掌成市之货贿、有人民,牛马,兵器,珍异。”秦简《日书》也云:“收日可以入人民马牛禾粟”等。这里的“人民”即是“奴隶”。据此可见,奴隶与牛马一样在市场上标价出售。秦与周朝相同,都有买卖奴隶的市场。秦简《法律问答》又载:“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未可别,弗买(卖)子母谓也。” [12]如果孩子太小,离不开母亲,则规定不能单卖孩子的母亲。这说明官府也卖奴隶,而买者则是私家。债务奴隶是奴隶买卖的另一种形式。《汉书·贾谊传》云:“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严助传》又云:“卖爵赘子,以接衣食”,颜师古注: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穷人家因生活所迫,把自己的孩子卖给富人作奴婢,若在三年之内不赎回,其子将真正变为富人的奴婢。

有官府赏赐而来的奴隶。早在秦孝公起用商鞅进行变法,变法内容中明确规定获得军功者会授予爵位,获得赏赐。包括受赐奴隶。《商君书·境内》记载:“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秦简《法律答问》也提及:“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隶臣二人,击(系)投书者鞠审谳之。” [13]这条律文是说能把投匿名信者捕获的人,官府会奖励给他两个男女奴隶。由此可见,的确有从官府赏赐而来的私家奴隶。

还有从官府借来的奴隶。《秦律十八种·仓律》提到:“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 [14]这条律文是说没有到役使年龄而由官府给予衣食的妾,如果有百姓要借,可以借给,并且叫妾到他那里取衣食,此后官吏就不再役使。据此可知有些奴隶是从官府借来的。

私家奴隶与官奴隶一样,也有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奴隶之分。秦简《封诊式·告臣》爰书讲到:“某里士伍甲”的奴隶“丙”,“骄悍,不田作。” [15]可见生产性奴隶有耕作田地的。但大部分私家奴隶为非生产性奴隶。秦简中多次提到“妾”和“敖童”,他们是供主人嬉乐的奴隶。

私家奴隶还有一大特点是须代主人服役。《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记载:“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 [16]这条简文是说私家奴隶代替其主人抵偿赀赎债务而服城旦劳役的,都必须穿红色囚衣,施加木械、黑索胫钳,并加以监管。由此可见,私家奴隶有替主人服役的义务。私家奴隶是其主人的私有物品,没有人身自由。这也是统治阶级对奴隶进行残酷剥削的体现。

秦朝正处于封建社会初期,无论是其官奴隶还是私家奴隶都深深烙印着属于那个时代的特征。

官、私奴隶可以拥有少量的私有财产,一定程度上来说其经济是独立的。《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载:“禀拿衣者,隶臣、府隶之无妻者……冬人一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 [17]奴隶向官府领取衣物,必须要交纳一定数额的钱。若没有私产,他们如何承担这笔费用呢?再说秦简中多次提到隶臣妾毁坏公器或弄丢畜生,都须予以赔偿。若没有私钱,那拿什么去赔偿呢?私家奴隶同样也拥有一定的私产。

秦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主人任意刑杀奴隶。秦简《封诊式·告臣》爰书说到“某里士伍甲H9tBBo1FvV1n7dqX9B5vbg==”,因其奴隶“骄悍,不作田”,便将其捆送到官府,请求官府把他送去当城旦。《封诊式·黥妾》爰书也提到“某里五大夫乙”因其“妾”(私家奴隶)强悍,派家吏将其捆送到官府,希望官府对其施加黥劓。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在秦代,奴隶所有者不能为所欲为地杀、刑其奴隶,须受法律的限制与约束,必须经过官府审核,批准并由官府执行相应的刑罚才算合法。

虽然强迫秦奴隶去从事各种各样劳役活动,是封建统治者对其的一种剥削手段;但为了保障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秦政府也给后者提供了适当的保障政策。如《秦律十八种·工人程》云:“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 [18]这条资料是说冬天时,服役人员的工作量会减免三分之一,并且服徭役期间官府可以配发衣服。《秦律十八种·司空》也有类似规定:“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 [19]这条简文是说但凡参与城旦舂劳动者,以其同样的标准发放衣食。这些政策的实施,给奴隶者提供了一些社会保障、福利。现在看来,这有点人文主义关怀的色彩。

秦朝建立于封建社会初期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有着属于自己的特点,奴隶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封建政权初建,为了巩固统治,因而保留了一定的奴隶制。但它又与殷周时期奴隶制大相径庭,它是作为封建制的补充形式而保留下来的。秦朝奴隶可以拥有私有财产,经济上具有一定独立性,能够赎免;政府也为其提供了一定保障政策。 但奴隶制这种制度本身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随着经济发展,农民不断起义,它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注释:

[1]参见李天石:《从睡虎地秦简看秦朝奴隶与唐代奴婢的异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

[2] [3] [4]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5]孙星衍校注《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