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敢动我的超短裙
2013-12-29任锋
一则关于韩国立法禁穿超短裙的消息不胫而走,引发热议。据传新任总统朴槿惠上台伊始就修订通过了“过度曝光法令”,禁止女性在公共场合穿过于短小的超短裙,否则处以50000韩元的罚款。
这个消息立刻刺激了娱乐界、政界人物的敏感神经,更激起了一般公众对于威权时代自由受压制的恐慌记忆。的确,从1973年到1988年,现总统的父亲朴正熙执政时确立了《修订轻度犯罪处罚法》,警察有权拿着剪刀和尺子去管制韩国人民的长发与超短裙,逾万人曾有此不爽经历。
面对汹汹物议,韩国政府急忙澄清。国家检察厅检察员辟谣说,新法令并不干涉人民的衣着,不会禁止超短裙。它主要是针对故意坦裸、事嫌猥亵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当然,具体的执法情况还有待观察。这个新闻让人联想起去年发生在上海地铁的一个事件。有年轻女性曾穿黑色透视装乘地铁,内衣性感,一目了然。“上海地铁二运”发布官方微博提醒女性防遭骚扰。不料,引发女权主义者不满,认为干涉着装自由、歧视女性,一度在地铁上抗议:“我可以骚,你不能扰!”
可以设想一下:这个事情如果放在今年3月22日之后的首尔地铁,会有怎样的结果?如果超短裙可以穿,透视装呢?那些过薄、过短、过露、过透的衣服呢?不出所料,会有热爱自由、追求平等的朋友坚持主张,这是公民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应予尊重。也会有不同意见,认为事关公共,非闺阃之私,应慎重行止。还会有人士,赞成立法进行规制,防止世风堕落。
一袭轻裳,背后其实牵涉到自由与法律、权利与礼俗等文明社会的复杂问题,似乎并非天经地义的教条就可应对裕如。质而言之,两大问题:人们能否追求这样的权利?法律是否需要强制规范此类行为?
先来看权利问题。坚持自由平等的朋友也许未能深察,权利也好,自由也好,需要在规则秩序中来理解和审定。人们能否这样那样行为,根本上受到文明社会长期演变形成的普遍正当规则之制约。这方面,礼俗是更为根本的规则,是人们经久达成的共识,是这个共识在习惯惯例上的表达。它们为正当行为的权利设置了边界和前提,这也是法律规范的基础。
这样的礼俗逐渐确立了共同生活的边界和样式,透过传统的维系与更新,使人们对彼此的行为形成持续合理的预期,从而形成正当的公共秩序。比如孔夫子认为“羔裘玄冠不以吊”,什么场合怎么着装,有风俗传统在维系。
因此,地铁等公共场合穿着过于暴露,就像穿比基尼在办公室工作,在课堂上赤膊授课,其实违背了社会的日用常行。你可能实现了自我的审美价值,却造成周围人群的普遍不适,还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非分联想。这种违背礼俗的个体要求,与追求正当行为的权利诉求,实则已经形成了冲突。
最后,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来禁止这样的着装行为吗?
中华文明受儒家熏陶,主张“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在公共治理方式上并不优先使用政令刑罚。明朝成化年间,曾流行朝鲜传来的马尾裙,不论贵贱穿着之。最后政府立法禁止,还动用了锦衣卫。实际结果是“有禁不能止,后不禁而制绝”。换言之,社会秩序自有其调适发展的内在机制,人情、公论、事理都会发挥其作用。立法优先的思路有其短板。
对超短裙的立法禁止,当代世界也屡有,比如意大利、乌干达、智利、肯尼亚等地。但这些,或是针对公共场合,或是出于宗教和传统伦理考虑,多停留于小范围地区,多受到自由人士的反对而未能立法实施。更广泛对于着装自由的立法规定,比如现代自由解放之象征的法国,在大革命时期立法禁止妇女穿裤,近年立法禁止伊斯兰妇女戴面罩。自由国度美利坚,一些州法律也规定女性不得穿泳衣上街,或者对男士西装上下衣色调不一而罚款,但这些奇怪的法令虽存于典册,实际效力若无司法运用,也渐淡出人们生活的视野。
“君子处世,事之无害于义者,从俗可也;害于义,则不可从也”。宋代程伊川的这句话,相信可以给义理礼俗下的君子淑女们更多的尊严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