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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妇房产如何分割

2013-12-29

伴侣 2013年10期

问:

我与妻子韦某为再婚夫妇。韦某原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与我结婚后,韦某办理了公有住房的购买手续,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2010年,这套公有住房拆迁,我们夫妻俩获得了房屋补偿金,并在安置小区以低价购进了定销房一套。该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购买该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个人婚前积蓄。现在我与韦某感情不和,想提出离婚诉讼。请问:房子的权属如何分割?

答:

原公有住房虽为你妻子工作单位的房屋,但对房改房的权属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房改的时间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该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的性质,在分割时应当考虑到房改房福利问题,因为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都受国家房改政策调整的制约,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因素均会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一方购买房改房会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所以,就产权的享受比例,你妻子应当多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