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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官知错不改

2013-12-29黄广明

今日文摘 2013年19期

内地孕妇赴港生子问题,成为两地关注的焦点。据统计,现在香港出生的婴儿当中,几乎每四人就有一人是内地孕妇所生。

内地孕妇的大量涌入,导致香港公私营医院资源紧张,人手不足,床位不够,本地孕妇怨声载道。

这一问题的产生,源自2001年的“庄丰源案”。

庄丰源,1997年9月在香港出生,父母都是内地人,拿双程证入港探亲,逗留生子。孩子出生后,交给拥有香港居留权的祖父照顾。

2001年,香港入境处要求将其遣返内地。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生的中国公民,享有居港权。庄丰源的祖父竭力争取,将入境处告上法庭。

最后,终审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不论其父母是否已在港定居,在港出生的中国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权。香港系普通法地区,此宗案例,为内地孕妇在香港生子,进而让孩子成为香港居民,打开了大门。

可以说,从法律角度看,今日大量内地孕妇入港的尴尬局面,罪魁祸首即是“庄丰源案”的判例。

当初,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为何一致作出如此判决?

其中原因,有法官们对于内地孕妇赴港生产前景的判断失误。判词中指出,“香港回归祖国,至2001年1月31日,每年约有555人来港产子,看不到港府被判败诉导致大批人士从内地涌入香港,也不认为败诉后会令本港承担任何重大风险”。

殊不知,日后情势的发展,完全背离法官们的判断,他们低估部分内地公民对给后代谋得一个香港公民身份的渴望,也低估部分内地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生第二胎的决心。随后,港澳自由行的推行,内地人来港变得容易,来港产子的内地孕妇人数,从数年前的五百多人,飙升至2006年的两万多人。

于是,不少香港社会舆论,将矛头指向法官当初的“误判”。

判决既已生效,无法更改,有人提议,从法律角度,有两条途径,可消除“庄丰源案”判决的影响:一是提请全国人大释法;二是修改《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中有关香港永久居民的定义,使得内地孕妇在港所生之子,不能遵循庄案而成为香港居民,此为治本之法。

出人意料的是,谈及是否应为庄案翻案,以解决内地孕妇来港产子潮的问题时,顶着“罪人”之名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明确表态,为解决问题而改变裁决,是违反法治精神的。他强调,法官会以不偏不倚、无畏无惧的精神,履行职责。李国能说:“假如法官现在解释(法律条文)为A,固有过多不便等问题而改为B,并不是法制社会的精神。”

面对法官和法院方面的立场,港府又是什么态度呢?

在终审法院就“庄丰源案”作出判决翌日,港府表示,尊重并执行判决。

事实上,即使政府方面心存杯葛,他们也无从置喙。面对法院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政府官员一般不敢妄评。

法院的一项依正当程序产生的判决,在已被证明有损当地社会和公民利益时,用不着被修正,法官也用不着道歉,甚至振振有词地反对修改判决,政府部门充分尊重法官,此案中,香港政治架构中对司法的尊重,可见一斑。

表面上,香港社会是知错不改,实际上,它是在择善固执。毕竟一项社会事务,遭遇眼前的麻烦,总可以找到应对的办法,作为社会秩序之基的法律权威,若遭到质疑,其危害将更为深刻久远。这就是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伯恩斯的一句话,成为经典的原因:“作为依法平等审判的公正执法者,法官不应当依附于行政部门、立法部门、案件当事人、选民或法庭上的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