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吗
2013-12-29
HR来信:
我公司总部在上海,现有一位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并在北京缴纳社保。第一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为2007年3月1日,现执行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2月29日到期。从2012年11月该员工罹患脑出血住院治疗,今年7月再次复发,休病假至今已满180个工作日。
1.他的社会工龄超过10年,公司工龄在5-10年之间。根据相关规定,他有9个月的医疗期,在15个月内使用,他的医疗期是不是意味着在2013年9月23日到期?
2.医疗期满后,我公司又无法帮他另行安排工作,是否可以提前通知30天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3.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1.根据该员工的社会工龄以及本企业工龄,员工可以从病假之日起15个月内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北京的医疗期计算方式与上海不同,不按工作日计算,按自然日计算(休息日不扣除)。
如果该员工劳动合同是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则应当按照上海的规定来计算医疗期,适用上海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并非所有项都是直接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只有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显然,医疗期的计算等事宜不属于以上所列的项目。
2.员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要求其回原岗位上班,员工不能从事的,再安排从事其他岗位,员工仍不能从事的才能解除,不能直接主张无法安排。
3.在北京地区,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是与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与劳动合同解除却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如果员工没有要求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可以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也就可以不支付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