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与文化公益性*
2013-12-28
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面临严峻考验,这使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是将知识产权应用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保护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对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断推进数字资源发展的前提,但若过分强调数字作品知识产权,忽视数字图书馆的文化公益性,将不利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不能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国民继续教育、终生教育的目标。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
(一)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意义
1.尊重作者和版权人的知识产权,并获得公平经济回报的需要
现今,人们不再仅仅以文化艺术的眼光来看待智力成果,而是用经济的眼光重新审视、分析版权,普遍接受知识产权也是一种 “财产” 的观念,即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公平的经济回报,这是对版权所有者智力付出的肯定,著作权是 “自由表达的引擎”。
1948年联合国大会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规定 “人们对由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2.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是鼓励信息的传递和创造而不是抑制
以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一个方面——著作权保护为例,为保障著作者的权利,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成为保护著作权拥有者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方式。然而,过度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对于知识的共享、文化的交流与传承具有不利的影响。
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在《免费文化》一书指出:“人类在全世界范围内出产的所有创意作品之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持续性的商业价值”,“对于这一小部分作品来说,著作权正是 ‘自由表达的引擎’”,而且 “对于知识来说,文化的非商业性生命十分重要,也极具价值。” “从这个意义上说,著作权并不能够驱动自由表达的引擎,因为,这时我们并不需要这种排他性权利。这种背景下的著作权并不能带来什么好处。”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也就不是自由表达的引擎,反而会成为一种桎梏。
数字技术的出现,可以使受著作权保护的资料文献在商业生命结束之后获得新生,使知识文化的保存与传承成为可能,但是,数字图书馆却面临一个难题,在数字化处理文献档案的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可见,在人类知识文化的传承中,著作权法先作为推动的引擎,后来又成为其桎梏。要解决这个难题,应该允许非市场力量介入,在保护知识文化正常传播与传承的前提下,克服和避免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排他性权利。
(二)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现状
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舍内服务的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为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图书馆等文化公益机构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著作人支付报酬,使馆内读者获得公共文化资源,从而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本条例已经开始关注并强调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数字图书馆的文化公益性。由于法律条例实施的滞后性,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1.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公益性的矛盾突出
(1)数据易被复制、修改和分发
网络环境中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易被复制、修改和分发,所以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和电子信息传输许可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会在广州召开,数据显示,在广东全省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70%涉文化领域。这些纠纷涵盖出版发行、网络传播、动漫游戏、数据库等文化领域的著作权纠纷,其中涉及互联网、动漫产业及娱乐产业等领域的纠纷更是占纠纷总数的90%以上。
(2)强调数字保护,轻视文化公益性
《著作权法修正案 (草案)》明确地将 “作品数字化” 界定为复制权利,一些国际惯例和公约也倾向于将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复制行为。因此,国内外大多数数字图书馆项目都采取了回避或者淡化的方式处理这个敏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源的选择方面都以丧失版权或是版权问题已经彻底解决的图书作为数字化对象;许多版权人也因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无法解决而不愿将著作传到网上,以免丧失自己的版权利益,大众完整的公共文化权利也因此受到限制。
2.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规划和协作处于相对欠缺状态
目前,国内较大规模的文献数据库建设项目之间互不兼容,没有遵守“总体规划、分工协作” 的数字资源建设的基本原则。相对于国外统一的信息传播网络系统,我国的数字图书馆网络分属于各个系统,形成一种条块分割的状态,这种现状极大的影响我国数字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建设。
数字图书馆的文化公益性
文化具有公开性、群体性、传承性、共享性、功能性等特点,这不仅决定了文化的公益性,还决定了文化服务于大众的本质。从古至今,文化从来都不仅是某个人的劳动成果,文化总是作为一种公益事业,为群体所创造,为群体所享用,文化的产生方式决定了文化的享用方式——公益性。公民是国家的主体,国家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文化权利,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公民所享有的文化权益逐渐丰富,数字资源已经成为公民享受文化权益的一个重要选择。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继续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向社会免费开放”“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公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公民的文化权利可以概括为,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进行文化创造的权利和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
1.实现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可以保障公民文化成果享受权
文化成果的享受权,泛指社会中每一位公民自由获取信息与知识的基本权利。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拓宽了公民获取信息与知识的渠道,同时丰富的网络资源为公民享受文化成果提供物质保障。2011年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 “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规定:2011年底之前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这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兴趣,图书馆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人来到图书馆看书阅读、学习研究、休闲娱乐,掀起了大众阅读的新高潮。数字图书馆拥有丰富的文献资料,及时更新的信息知识,是推广全民阅读的重要途径。而且,数字图书馆的便捷性,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实现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可以有效保障公民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
2.实现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可以保障公民文化活动参与权
保障公民的文化参与权,是落实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举措。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包括公民通过国家建立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例如,在数字图书馆进行读书看报、学习知识文化和获取信息的活动。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图书馆由于其 “开放性”,被人们称为 “人民的大学”,“没有围墙的学校”。公民可以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作为在信息技术基础上衍生的数字图书馆,应该在保留传统图书馆的基本功能基础之上,更加完善。数字图书馆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加丰富的网络资料,便利公民读书看报,学习知识,获取信息。这个过程同时也是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过程。实现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是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重要保障。
3.实现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可以保障公民文化创造权
公民不仅是文化活动的参与者、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同时也是文化成果的创造者。文化创造和发展的深刻动力来自于人民群众。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给予鼓励和帮助。任何一种新的文化产品的出现,都是在借鉴他人,研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个过程除进行调查外,同时需要大量的论证资料,分析他人的成果,这都离不开信息资源的支持。数字图书馆是为公民提供文化信息、学习资源的机构,能够充分地调动公民进行文化创造的积极性和热情,是广大民众开展文化创造的基础和源泉。
4.实现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可以保障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
保护公民文化成果是指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成果享有受保护的权利。数字图书馆的经营具有商业性运转的色彩,但就馆藏著作本身而言,文化的非商业性、文化的价值占有重要地位,数字图书馆在运营中应努力实现数字图书馆的商业性和其公益性的平衡,即积极地寻求版权人的权利和文化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这既对版权人的利益提供强而有效地保护,又利于公民合理接触信息。
日益发展并逐步完善的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正是致力于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将会在保护公民的文化成果与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之间达到一种良性的平衡。
平衡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与文化公益性协调共进的举措
(一)政府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扮演引导的角色
图书馆不仅要实现保存文化的功能,同时要发挥教化的功能,实现“化金匮之藏,为今人所用”。2008年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政府要扶持新闻出版文化娱乐、信息网络等相关产业的版权发展。政府有责任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引导和创造商业运作模式,由政府机构促进企业界的参与和赞助,借助于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实现国家提出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目标。
(二)建立数字图书馆联盟,整合资源,实现共建共享
数字资源是数字图书馆存在的基础,而数字资源的相对充实是数字图书馆发展的前提。目前,数字资源的制作成本较高,其中涉及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更涉及当代科技和文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因此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为有效节约成本,降低风险,数字图书馆间应建立数字图书馆联盟,整合数字资源,实现共建共享,为民众获取资源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以实现平衡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公益性的目的。
(三)广告收益提供公益性服务支出
数字图书馆可以利用广告收益和股市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利用积累的收益,为数字图书资源的建设提供经费。良好的广告效应,会获得更大的利润,从而实现了文献数据库建设与发展的良性循环。良性循环带来的雄厚资金链也正是数字图书馆能够为读者长期提供免费服务的重要保障。
(四)“阅读限制” 保障著作权与公益性
数字图书馆可以效仿传统图书馆的借阅方式,提供电子图书的浏览和外借,以解决电子图书阅览的知识产权问题,即同一时间段某图书馆的读者数不限,但是同一本书同一时间只能供一位读者阅读;允许打印和复制,但是持续打印的数量不能过大,并且不能进行全文下载。这种“阅读限制”在保障作者的著作权的同时,保障了一般公众接触知识和信息的权益,同时有助于作者宣传自己的图书。另外,可以通过限定使用次数,限定读者的阅读时间,限定阅读的使用设备,限定存储方式,进行二次转发控制等方式来实现 “阅读限制”。
综上,数字化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密不可分,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促互进,共同发展。数字化图书馆的开发和利用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使用的基本制度,强化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平衡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共利益,才能推动数字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以达到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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