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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安全阀”作用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实践推进

2013-12-20

理论导刊 2013年10期
关键词:安全阀冲突民众

徐 彬

(湖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68)

刘易斯·科塞的社会冲突“安全阀”理论一直受到学界的热捧,也得到了大量事实的验证。用我国经济转型期的社会发展事实检验该理论,探索改进转型和发展进程中“安全阀”制度及其作用机制,对于我国转型后期化解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冲突“安全阀”作用的理论阐释

1.社会冲突功能及其政策含义。在对社会冲突功能的认识上,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冲突论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前者认为,冲突基本上是一种病态,主要具有破坏性,分裂性和反功能的后果(帕森斯),[1]是社会功能失调的表现(伦德堡)。[2]后者则在批评前者狭隘性的基础上,拓展了对社会冲突功能的认识。达伦多夫借用马克思阶级分析的方法,辩证地看待社会冲突,认为动态的冲突性和静态的均衡性是社会的常态,强调要善于利用社会冲突的正功能和反功能。齐美尔更是将目光转向社会冲突的正效应,科塞将齐美尔的思想条理化,系统地提出了“社会冲突功能二重性”理论,其中的社会冲突“安全阀”理论得到了学界的热捧,其主导思想是:冲突是社会的固有特征,社会冲突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是社会的“安全阀”和社会变迁的动力。“安全阀”是社会运行的安全机制,旨在化解敌对情绪,使之不演化为激烈的冲突。[3]

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冲突论的分野源于西方国家社会矛盾的变迁,①两者并非决然对立,分歧仅体现在:结构功能主义关注“强冲突”,因而冲突的破坏性被放大;社会冲突论者则是发现了“弱冲突”(频繁且低强度的冲突) 的正效应,但并没有否认“弱冲突”演化升级为“强冲突”的可能性,从而也就不可能否认冲突的负效应。换句话说,社会冲突功能的二重性是他们的共识。

既然社会冲突并非总是具有破坏性、分裂性和反功能的后果,甚至还具有社会“安全阀”的作用,那么一味地压制社会冲突,不仅不能带来社会的稳定,甚至可能引致更大的社会动荡。一个良性的社会必须搭建对立双方沟通的平台,让敌对情绪逐渐释放,同时,要及时防止冲突因子的积累升级,演化为激烈的争斗。

2.“安全阀”的作用机理。“安全阀”的作用机制之一是社会冲突的缓释机制,即,主动为冲突提供可控制的、合法的、制度化的“出口”,让不满情绪缓慢释放,防止敌意倾向的堵塞和积累。“安全阀”作用机理之二是“替罪羊机制”,即,将不满或敌对情绪引离原目标并让其排遣和发泄。这种作用机理得到了心理学学理的解释——对立、紧张情绪可通过向替代性对象发泄而消除。

研究还表明,社会冲突与社会结构高度相关。[2]在民主的制度中,社会冲突的“缓释机制”和“替罪羊机制”都能正常启动,相反地,在专制制度下,表面上的令行禁止的现象后,敌对情绪在暗中积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在外力或者组织内“权力精英”的引领下,极易爆发激烈的社会冲突,甚至导致组织的崩溃。

3.“安全阀”的制度设计思路。在学者们看来,导致社会冲突的潜在因素主要有:权力、财富和威望存在高度相关,报酬的分配,低的社会流动率(韦伯),[4]价值观冲突(科塞)等。[2]这些冲突因素有物质性的,也有非物质性的(科塞)。通常,在“权力精英”的引领下,这些潜在的冲突因素会引发现实冲突。[5]从根本上讲,冲突起源于对权力和权威等稀缺资源的争夺。

学者们没有简单地否认或压制冲突,而是努力寻找“冲突的制度化调节”的系列对策。[6]这些对策主要包括:首先,构建整合社会冲突的利益均衡机制——要按照公平、公正、损益相当的原则配置利益。其次,为防止冲突瓦解公认的关系基础,必须为冲突设置制度化的“出口”,即利用频繁且低强度的局部冲突阻止冲突的破坏性作用。再次,由于社会流动性与社会冲突负相关,因此,必须尽可能拆除人为的制度藩篱,增加社会流动性,让社会资源在充分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最后,由于冲突会因一部分人的“相对剥夺”感而产生,因此,需要构建心理疏导制度,以寻求冲突双方的心理平衡和和解。

二、我国经济转型期“安全阀”作用机制构建及其效果

借用社会冲突理论分析我国经济转型,可以发现,我国经济转型的稳健推进得益于社会“安全阀”制度构建及其作用的正常发挥。

1.渐进性“诱导式”制度变迁是一种相对安全的转型模式。体制转型就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利益关系调整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基于对体制转型、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的综合考虑,我国选择了渐进性“诱导式”制度变迁模式。正确的转型模式成为我国转型期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

与激进式转型不同,渐进式转型并不是在短期内全面调整已有的利益格局,而是逐步地、局部地调整利益结构,这就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利益冲突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

首先,我国从经济基础最薄弱,人口比重最大的农村入手,且在“诱导式”制度变迁中,充分保护了来自基层民众的制度变迁的动力,因而,稳定的农村就成为转型期社会安全的基本保证。民众对转型认识上的基本一致性使转型阻力很小,一些“弱冲突”、小分歧被巨大的发展成果所冲淡,没有发展到威胁社会安全的程度。进一步研究发现,以“增量改革”促“存量改革”的制度安排,至少在改革的初始阶段没有直接损害既得利益者的权益,反倒是全体民众普遍因改革而受益,“增量改革”的示范效应,使得转型的范围不断扩大(由农村扩展到城市,由非公经济延伸到公有经济,由新兴产业渗透到传统产业),转型速度不断加快。先经济后政治的转型顺序安排,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维护了原有“社会精英”的各种利益,实现了政治稳定,进而为社会安全运行创造了条件。

其次,在转型成本分摊上,由于政府充分考虑了民众的承受能力,采取了“分步、后推、部分平均”的成本分摊模式,[7]转型前期阶段,民众的成本体验并不明显。随着转型的深入,转型成本和民众承担成本的能力同步增加,多数民众能站在转型和发展的大局上,主动承担成本,一些利益受损者的“相对被剥削感”还不强烈。只是到了转型后期,由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成本分担与收益分享不匹配现象,那些利益相对受损的群体才产生了强烈的“相对被剥削感”,他们提出的权益补偿要求也引起了关注,为此而做出的一系列政策调整凸显了民生主题和社会公平原则。这些政策正在对我国的社会和谐与安全产生积极作用。

2.科学的发展理念是我国社会安全的基础。转型容易引发社会冲突,科学发展才能缓解社会冲突。30多年来,我国按照“双重转型”的要求,将顺利转型和健康发展确定为两个同等重要的政策目标,日臻完善的发展理念成为我国社会安全的基础。

在我国,从片面强调速度(上世纪50-60年代)到注重速度与效益的协调(70-80年代),从“又快又好”地发展(90年代)到“又好又快”地发展(21世纪),从“发展是硬道理”到“科学发展观”、“包容性发展”,从追求经济发展到追求“五位一体”的全面进步,都表明我国发展理念的成熟。成熟的发展理念及其实施效果对社会安全产生了积极效果,因为,片面的、数量型、速度型、赶超型发展本身不可持续,还势必为未来社会埋下激烈冲突的祸根;只有全面、科学、包容型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资源环境约束,让最广大的民众的根本利益得到满足,社会的和谐与安全才具有坚实的基础。具体地讲,通过30多年的探索,我国经济发展逐渐实现了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粗放型向集约型、由主要依赖政府投资和外需向主要依赖内需、由高产出向低能耗的经济发展等一系列的转变,这些转变短期内也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会冲突,但由于这些转变立足长远,从根本上保证了发展方式的科学性,从而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3.基于“维稳”的制度设计是我国社会安全的保障。基于“维稳”的制度架构为社会安全提供了保障,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维稳的组织与领导制度(成立“维稳办”、“综治办”、“应急办”等)和维稳的运行机制(建立预警机制、风险评估化解制度、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进一步分析我国经济转型历史发现,除了这些直接面向冲突事件(又称“群体事件”、“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制度和机制外,我国还初步建立了利益表达机制(如,信访制度)、协商机制(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听证制度)、社会保障机制和民主参与监督机制(如,电视问政、微博问政,政府信息公开等)。这些制度和机制着眼防患于未然,是为消弥冲突设置的制度化“出口”。

从实施的效果看,信访制度不仅成为了解民情、化解冲突的手段之一,而且成为公共政策的决策依据。工资集体协商和听证等制度,为冲突双方提供了充分交换意见的平台,通过协商和听证达成共识的过程,就是隔阂和矛盾化解的过程。社会保障制度则使转型坚守了底线,满足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利益,对社会安全产生了积极作用。公众舆论监督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政府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全的根本保证。

尽管长远地看,“刚性维稳”掩盖和引发了许多问题,但在营造改革和发展的制度环境上功不可没。这已经作为一条重要的经验写入了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史。②

4.及时解决突出问题,舒缓社会冲突。抓主要矛盾的工作思路下,有针对阶段性地集中解决突出问题是我国维护社会安全的一条重要经验。

尽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直是我国倡导的战略思想,但是,在转型发展和社会建设中,我国不时表现出“一手软、一手硬”的状况,况且大国经济发展,不可能做到均衡发展,在特定时期,一些突出的问题就会显露出来。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及时调整思路,集中力量解决问题,维护了社会安全。突出的成绩体现在:(1)转型之初,针对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现实,邓小平提出“发展是硬道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扩大开放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到90年代,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的弊端显现出来,一些民族品牌被吞噬,于是,我国及时提出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的要求(1992年,2012年)。发展方式和对外政策的及时调整,维护了我国的产业安全,也维护了社会安全。(2)在区域经济发展上,针对东部、南部沿海地区优先发展,西部、中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政府先后启动“西部大开发战略”(2000年) 和“中部崛起”计划(2004年)。这两个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于调整我国生产力布局、维护民族团结、防止“中部塌陷”,具有重大意义,也为广大中西部地区社会安全作出了贡献。(3) “东北振兴计划”(2004年) 和“三农问题”解决方案(2007年)的相继推出,旨在解决传统产业的升级转型问题,这些战略安排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4)转型后期,收入差距过大、权力腐败、就业困难等问题成为危及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为此,政府提出了“限高、扩中、提低”的收入结构调整方针,大幅度增加了公共投资,着手解决民生问题;加大了对权力的监督和腐败案件查处力度,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性反腐措施,并初步取得成效;政府将就业工作定义为“一把手”工程,在就业促进和失业救助上同时出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不同阶段出现的一些突出的问题,无论这些是源于转型和发展的政策失误,还是源于渐进式转型本身的特点,对社会安全的威胁都是现实的。有针对性地集中解决这些问题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快速地解决了这些问题,而是使因此而积累起来的不满情绪得以释放,社会安全得到有效的维护。

5.和谐社会既是一种社会理想,也是政府主动设置的“安全阀”。如前所述,社会安全需要民众的心理调适。“和”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但在社会大变革、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的时代,维护社会和谐需要高超的智慧。

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随后,成为我们党执政的战略任务,转化为处理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个人、社会与自然、国家与外部世界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成为新时期判定政策绩效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就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就会为我国社会的转型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将“和谐社会”的理念落实到政府的决策上,就是政府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更加关心民众的福祉,民众因此而信任政府,主动承担转型成本,政府与民众的互信成为社会安全的根基。当“和谐”成为民众的行为准则时,民众会将许多局部的、非原则的冲突置于事业发展的全局中重新权衡,主动寻求解决之道,因而冲突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社会安全也就具有稳定的心理基础。

“安全阀”作用的启动是有条件的。如上所述,转型前期,我国的社会冲突在“弱冲突”的值域内,社会冲突的“安全阀”作用已经显现出来,但在转型后期,原有的“安全阀”制度设计和作用机制效果不再明显,建立新的“安全阀”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转型后期我国社会冲突“安全阀”的调整思路

渐进式体制转型自身的特点和我国转型中的偏失,使转型后期成为矛盾凸显期,利益关系的深层调整难度加大,构建新的社会“安全阀”需要引入如下新思路。

1.从维护社会稳定到实现社会安全。党和政府深知社会稳定对于发展与改革的意义,稳定被定义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硬任务”,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实践证明了以上认识的正确性。然而,“维稳”暗含着维持现状的涵义,难免衍生出掩盖矛盾、延缓创新的弊端,不惜一切代价的“刚性维稳”,导致制度外的解决方案和法外开恩的处事规则大行其道,制度与法律的权威性被破坏,解决问题的公正性缺失,引发出“解决一个矛盾引发多个矛盾”的严重后果,多个矛盾的积累升级,往往成为引发更大社会冲突的导火线。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群体事件呈快速上升之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稳定的社会不一定是安全的社会。从社会安全的角度讲,减少“强冲突”是第一位的,因此完善制度设计理念,严格依法行政是社会安全的前提。一旦冲突已经发生,要尽量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解决问题,对于现有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首先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路径就是冲突双方的民主协商,尽管有时协商过程是漫长的,但比起“速战速决”导致后患无穷的尴尬后果来,其效果更加稳定和持久。在社会安全的视域下,社会冲突并不是洪水猛兽,局部性的“弱冲突”使民众与政府的各种诉求得以充分表达,从而使冲突获得合法的“缓释”出口,特别是,政府可以借此机会有效传达行政理念和决策依据,寻求民众的理解与支持,使冲突成为改革和发展力量的聚合过程。

从维护社会稳定向维护社会安全的升级,需要实现一系列的转变:(1) 在理念上,要改变“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看法,允许民众质疑现有的政策,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表达诉求。(2)在手段上,要改变以管控为主的做法,致力于排查隐患和完善制度,也就是说,要将工作重心前移,由事后的危机处理转向事前的防患于未然,将事后危机处理作为防范失败后的补救措施。(3)在工作效果评价上,不能因冲突事件发生而全面否定各级组织的工作成效,而是要看民众的满意度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情况。

要看到,维稳的理念是静态的,手段是单一的,有时还是粗暴的,绩效评价标准生硬且缺乏科学性。维护社会安全以社会可变为前提,以制度的动态完善为工作重点,以民众满意为目的,是一个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动态过程。从结果看,维稳之法大多是特定的、非制度化的,只有短期功效。维护社会安全之法重在制度建设,这才具有长远意义和持续的功效。

2.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到调整权利配置方式。收入差距过大是引发社会冲突的重要因素,为了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我国通常采取给低收入者提供物质补偿的策略,或者采取帮助其提高增收能力的方式,这些补救方式固然有效,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单一的“提低”、“扶弱”策略难以快速达到理想效果,况且,低收入群体收入偏低的原因不是“能力贫困”,而是“权利贫困”,因此,唯有对症下药,给低收入者赋予基本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帮助其走出困境。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对农民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确认,给予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权,将农产品定价权交给农民,赋予农民政治参与的平等机会,增加农民的“话语权”,给进城务工农民与市民相同的权利,扩大农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最终实现全覆盖)并逐渐提高保障水平。取消一切阻止要素流动的制度藩篱,为权利配置均等化提供必要的条件。

不仅如此,调整分配结构必须在“限高”和引导高收入者行为上下功夫。目前,鉴于垄断企业的高收入和各种形式的非法所得是我国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打破垄断和打击非法所得就成为“限高”的主要措施。

3.“安全阀”制度重心从以民众为主转向以政府为主。长期以来,许多地方领导干部习惯于向下追责,将社会冲突的主要责任归结为“刁民闹事”,因而看管好辖区内的民众,确保民众不上访、不告状、不静坐就成为冲突管理的主要内容。表面看来,这种“盯人战术”很有效,那些防控严厉的地区的确鲜有严重的冲突发生,即便发生冲突也能很快得以平息。

实际上,大量的事实证明,地方政府行为失范是诱发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8]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理当成为社会冲突管理的核心内容,主动地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是构建社会“安全阀”制度的重点。(向下)“问责”和(向上)“追因”是两种不同制度设计理念,从效果看,(向下) “问责”只能约束事件当事人(包括民众和各级政府官员),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此外,由于冲突双方地位的非平等性及行政层级关系的存在,极易出现下级官员为上级官员、民众为政府官员的失误“埋单”的情况。(向上)“追因”着眼于寻找制度设计和实施中的错漏之处,找出制造错漏的主要责任人,进而完善现有制度。这些纠错行为的着力点在政府,完善后的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具体的冲突事件,而且可以防止此类冲突再次发生。(向下)“问责”工作的重心在事后,(向上)“追因”工作的重心在事前,因而对社会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以政府为重点的“安全阀”制度与机制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社会冲突的预防策略与预警机制。它要求党和政府牢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政府良好的公众形象,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具备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这些执政兴国的基本要求的制度化过程,就是构建政府与民众之间和谐关系的过程,也就是奠定社会安全基础的过程。此外,政府必须建立社会冲突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反馈系统,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控制事态扩大。二是社会冲突的应对策略。一旦发生冲突事件,政府除采取快速阻止冲突事态扩大的应急处理(又称危机管理)措施外,最有效的措施是政府的反思,在反思中查找冲突事件发生的原因,查找问题的重点应该放到政府自身,而不是一味地责备民众,对政府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勇于承认,真诚地承认错漏通常能够得到民众的谅解,相反地,推卸责任只能招致更大质疑,引发更严重的冲突;对相关的责任人不能姑息,更不能找人受过,否则会激起民众对政府立场的怀疑,这极有可能成为重大群体事件的导火索。

4.矫正民众的信仰心态十分必要。尽管“安全阀”制度设计重心在政府,但是,冲突因双方心理预期不一致而产生,因此,矫正民众的信仰心态也就成为社会安全阀制度的应有部分。

与计划经济时代民众高度信任政府不同,目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究其原因,一方面,部分政府官员的公众形象不佳、行政行为失当、转型和发展政策的公正性缺失等等,所有这些变化改变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基础;另一方面,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民众对政府的非理性的信仰心态使“与政府对着干”成为一个变态的时尚,近几年来,大量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事件频发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民众信仰心态的非理性表现为:对个别政府公务员的败德行为恨之入骨,进而得出“天下乌鸦一般黑”的结论,对整个公务员队伍不信任;夸大决策失误或政府行政行为失范的影响,进而否定政府的行政理念和行政能力;听信和附和对政府的负面评价,甚至参与到反对政府的冲突事件之中,自觉不自觉地做一些“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与之相对应,对政府取得的成就则视而不见,甚至直接斥为假新闻。

在这种非理性的信仰心态下,民众不理解甚至公开抵抗政府政策,为此,政府不得不做大量的说服解释工作,甚至采取非常态政策予以推广,这就增加了政策实施的成本,不仅如此,由于政策推进速度减缓,改革和发展的时机被错过,因此而导致的损失难以计量。

矫正民众的信仰心态需要以理服人。大量的文献资料和事实表明,在“冷战”思维惯性下,西方国家遏制中国的战略重点已经转向意识形态领域,煽动底层民众(如,农民、城市低收入群体) 和未来社会中坚力量(如,青年人)仇视政府是其既定策略和一贯伎俩,抓住我国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混淆视听,破坏我国的发展环境是其险恶用心。然而,我国一些民众不仅没有识破美国等西方大国的阴谋,反而人云亦云,盲目听信。因此,很有必要面向民众开展世情教育,引导民众站在国际大背景下解读我国的发展环境,主动维护我国的社会安全。还要引导民众站在转型和发展的大局上认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转型的各种成本和代价只能由民众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利益失衡和心理失衡使社会冲突不可避免,主动承担应该承担的成本既是民众的义务,也是社会安全所需。从认识论的角度讲,我国的经济转型是在没有成熟的理论和成功经验的条件下推进的,囿于认识的局限性,转型与发展路径欠周全甚至失误是难免的,民众不能对政府求全责备,对转型中的错漏,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夸大其词,否则,就会影响政府的正常决策。

总之,转型后期是社会冲突多发期,构建以政府为重心、以权利配置方式调整为重点的社会安全体系,对于营造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具有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

注 释:

①具体地讲,20世纪20年代的社会繁荣是结构功能主义产生的土壤,因此,“现有的制度是合理的”成为其理论前提。50年代美国乃至全球社会问题频现,催生了社会冲突理论。

②于建嵘、肖唐镖、李培林等学者对此有比较充分的研究,在此不详细论述。参见: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肖唐镖《群体性事件研究》、李培林《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等文献。

[1][美]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M].张明德,夏翼南,彭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2][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4][德]韦伯.支配的类型[M].台湾新桥出版公司,1987.

[5][美]米尔斯.权力精英[M].许荣,王崑,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英]达伦多夫.现代社会冲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7]徐彬.中国经济转型成本分摊的合理性探讨[J].改革,2003,(6).

[8]徐彬.地方政府行为失范与社会冲突衍生的关联性研究[J].上海社会科学,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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