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紧箍咒多越轨少
2013-12-19刘莉青帝
◎刘莉青帝
美国法官紧箍咒多越轨少
◎刘莉青帝
说起美国法官的职业操守,我们不妨先从一个案例说起。
华盛顿特区的一位名叫皮尔森的地方行政法官(美国法官中级别最低的法官)把一条裤子交予一对韩裔夫妇开设的干洗店,干洗店一度弄丢了这条裤子,后寻获并归还,岂料皮尔森拒不领回裤子,还声称蒙受“精神困扰、不方便与不舒适”,把干洗店告上法庭,索偿高达6500万美元的赔款。这件发生在2005年的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报道,成为滥用司法的经典案件。
2007年此案宣布判决,干洗店胜诉。皮尔森也遭到了同行的唾弃,法官的工作干了两年就因为这起无理取闹的官司而不获续任。华盛顿特区法律界人士说,皮尔森缺乏“做法官的素质”。
由此可见,美国人对法官的职业操守要求之高。
美国人普遍认为,如果世上有“完人”的话,法官就应该是完人。社会公众视法官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为道德的化身,对法官的期望值很高。因此,美国非常重视社会法治和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建设。
十年寒窗、层层关卡
尽管美国人对律师褒贬不一,可是对法官的尊敬,却是很统一的,极少听闻涉及法官的丑闻。皆因要当上美国法官,十分不易。
根据美国各州的不同规定,当法官有两个途径:得到上级法官的提名,或者赢得公众竞选,两者都需要艰苦的准备过程和丰富的从业经验。
要当法官首先要当律师。考律师牌照前需要上法学院,法学院只招收已经有本科学位的学生,排名靠前的著名法学院如奥巴马总统毕业的哈佛法学院的竞争更是激烈。
经过三年学习,拿到法学学位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拿到执照后才可以正式执业。有志当法官的人们在校时就得争取到实习工作,如今有法学学位的人太多了,进入著名律师事务所也成了难事。好在还有很多其他的法律工作,比如到企业里做法律顾问,或者献身非政府组织帮助穷人打官司,也能得到宝贵的经验。不过,如果一心要做法官,律师一定要在法庭上多露面,锻炼上庭的实战本领,也让法官对他们留下印象,以便熬过几年后获取他们的提名。
有些州要求法官的席位必须靠竞选,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公正。竞选法官就和竞选其他公职一样,首先要争取足够的选民签名,才能获得选票。笔者就曾在火车站遇到一位女士,寒风中站了一整天,向素不相识的人们索要签名以竞选法官,大多数人虽然不认识她,一般还是会善意地答应签名的。
相比签名的易拿,让人们去投票可就难多了,美国地方选举的投票率一向很低。丰富的从业经验,出色的公众演说技巧,和选民打成一片的个性,是这些预备法官的必要技能。
由此可见,美国律师们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层层关卡,才有可能当上法官。
一整套准则、数百条细则
之所以,许多律师向往法官的工作,并非因为其高薪,而是因为法官至高无上的权力。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例,手握最高司法权力的大法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深厚,判案经验丰富,而且德高望重,公正不阿,否则即使得到总统的提名,也不能得到国会的批准。一般法官的任期是两到10年,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任期,可以一直做到去世,其他两种离职方式是自行退休或是受到国会弹劾。
这种安排独具匠心,因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不用担心任期,也就不用担心得罪谁,执法时可以把党派纷争和政治因素最大限度的置之不理。因此,最高法院的每一次判决,几乎都有改变历史的能量。
而法官的权力如此之大,也难怪许多人紧盯法官的操守,毕竟法官有执法犯法的便利。
而美国法院自有一整套法官职业操守准则来约束法官。比如《美国法官司法行为准则》,简单地说有五条总则:法官应该维护司法系统的公正和独立;法官应该避免一切不当行为,如触犯法律、让亲友影响判案、收受贿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法官应该公正,对正在进行中的案件要保密,不能和检控、辩护任何一方不合法的在庭外讨论案情、或对律师以及检察官态度恶劣、在和案件有涉的机构担任职务等,应该主动避开牵涉到私人利益的案件;法官的私人财务(包括收入、债务以及投资),并不需要向公众交代,但法官在从事工作外的事务时,也必须注意自身的特殊身份;法官应该避免从事政治活动,维护美国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独立、互相牵制的三权分立原则。
关于这些操守的执行,还有数以百计的细则,不仅对法院各级职员的行为有详细的规定,而且连退休法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都有一一列明。毕竟,法官要以权谋私是大有门路的。
可见,这五条美国法官操守体现出的最重要原则,是法官的行为不能干扰司法公正。
荣誉感强、收入丰厚
除了职业准则约束法官外,法官还因为爱惜自己的声誉和待遇而格外自爱。
在美国社会中法律与法官的最高境界最终归于内部的制约,即法官们的自律。在美国人的心目中,法官具有深奥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高超的判断能力,可以最大程度对案件作出公平和正义的判决。法官是一份地位很高的工作,法官身份的本身就是一项荣誉。只有律师中的佼佼者,且得到社会认可的律师,才有可能成为一名法官。几乎所有美国人都尊敬和敬仰法官,甚至在并不同意他们的判决时也是如此。这些都是用金钱买不到的财富。职业化的荣誉感是对美国法官滥用权力或贪污腐败的最大制约之一。
此外,所有联邦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国会决定。法官的工资大致与国会议员的工相当。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官的年薪超过20万美金,与副总统相同。联邦中级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7万美金,联邦初审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6万美金。州法官的收入也很丰厚,但略低于联邦法官,所以从总体来讲,法官仍属于收入较高的职业,而且还可享有相应的其他待遇制度上的保障。这种优厚稳定的收入,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了物质上必备的保障。
失足皆因欲壑难填
尽管对法官的约束很多,但从收受贿赂到接受慈善募捐晚宴的赠品,法官还是会经常出现各种不恰当的行为。法官的行差踏错,无一例外是因为他们的欲壑难填。
2011年,美国司法部要求美国地区法院法官弗尼吉亚·霍普金斯撤销一起针对阿拉巴马电力公司的判决,理由是他和母亲持有该公司的有价证券。霍普金斯2004年接手这起案子时,他清楚地知道母亲持有该公司母公司1000股股票。2009年,她将股票卖出,而在2010年11月,她再次购买了持有该母公司股份的共同基金。
而法官收受贿赂的案件在美国也存在。2008年就出了一起媒体称之为“孩子换现金”的丑闻。宾夕法尼亚州的两名法官,收取一家建造私人青少年监狱的建筑公司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贿赂,不仅关闭了公立的少年犯设施而把监狱交给他们建造,而且还重判青少年罪犯,把他们送往这些私人监狱,让这些公司从中牟利。事件被曝光后引起舆论大哗,两名法官被判入狱20多年,足够把牢底坐穿了。
美国法官与性有关的丑闻也不少。2003年8月22日,美国埃斯帕尼澳拉市的前法官查尔斯·梅斯塔斯与多名女被告人进行性交易,被判处3年徒刑的案件曾经轰动一时。
不过数据证明,美国法官绝大多数还是十分爱惜自己的声誉的。从2004年到2007年的3年间,共有1484起针对法官行为不检的控诉,可是只有18起需要组成法官调查委员会进行深入调查,最后法官变被告的案例寥寥无几。
全方位的监督
但美国法官严于律己的背后,最重要的一点是美国社会对其完善的监督制度。
其中,媒体监督力量大。新闻媒体作为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对美国司法腐败的监督能力不容置疑。
另外,任何公民针对某个法官的行为,都可以向该法官所在的巡回区的上诉法院投诉。如果首席法官没有退回投诉,他就必须任命一个由法官组成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来审查投诉中所说的事件,将情况书面报告递交给巡回区的司法理事会。司法理事会在考虑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后,有权做出进一步调查。如果司法理事会认为法官可能从事了犯罪行为,或者无法处理对法官的投诉,必须把此事呈交美国联邦司法会议处理。司法会议可以投票决定把此事呈请国会,进行可能的弹劾免职程序。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或者说防止法官权力被滥用,美国还建立了律师评价法官制度,进行内部制衡。虽然各州在一些具体做法上有些不同,但其相同之处,都是以问卷的形式向律师们征询对法官的评价意见。法官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协会可向有关纪律惩戒机构检举或指控。这些法官的律师资格,将因此被取消。
由此看来,美国法官头上的紧箍咒不止一个,也难怪美国法官被视为“完人”了。
(摘自《国际先驱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