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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重点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2013-12-18王永庆

北京观察 2013年12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董事董事会

文/王永庆

作者系民建中央副主席、北京市委主委,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正局级监事

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国有企业管理层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员工应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即真正建立起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总体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可谓句句是改革,字字有力度,坚定了搞好国有经济的信心决心,随着《决定》的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一定会成为具有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并为全体人民积累财富、回报社会的重要力量。

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发展到城市,历经30余年,主要是围绕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也经历了困难、发展、壮大的过程。目前,国有(控股)企业净资产30多万亿,年利润2万多亿元,年上交税费3万多亿,已经形成巨大的财产,对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国有企业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创新能力不强,管理水平滞后,效率效益不高,盲目投资、个别领导者腐败等。而这一切现象的根源主要在于,缺乏有效地激励与约束企业领导和员工的体制机制,一切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因人兴企与因人损企的事例很多。对人的激励约束应分为管理层和员工两个层面,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管理层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员工应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即真正建立起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

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随之产生了代理成本的问题。斯密最早观察到了股份公司中存在的这种委托—代理矛盾,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往往背道而驰的现象。为了解决现代企业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就必须设计一套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这种制度安排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吴敬琏将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化为:“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再细分,可划分为德国等大陆法系的二元制和英美等海洋法系的一元制结构,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是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管重大决策、经理层聘用和利润分配等,监事会负责监督;海洋法系的一元制是只设立董事会,其含有监督职能,另外,海洋法系强调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监督,即用脚投票,如果企业高管经营管理不佳,股东们就会撤资或抛售股票,造成企业贬值,高管们利益受损甚至离职。应该说,法人治理制度最初是有效的,并运行了几个世纪。但是,以2001年美国世通、安然事件为代表,暴露出这套制度的缺陷,公司高管为了达到预订的目标,虚构收入和利润,在美国乃至国际上引发对这套制度有效性的反思,政府加强了监管,股东们改“用脚投票”为“用手监管”。

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一是许多集团层面没有设立董事会,而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重大事项主要由一把手决定,缺少制衡。二是设立董事会,但董事会权力缺项,不能决定经理层聘用、薪酬等,甚至一些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都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平级干部,董事会难以发挥作用。三是董事责任不明确,法人治理制度之所以有效,最关键之处是企业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紧密相连,一损俱损,许多董事本身就是股东或由股东们严格选任,责任明确,并有问责制度,因此董事认真履职,能够发挥制衡作用。国有企业的利益与董事个人利益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必须附加明确的责任,使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连。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董事的责任不明确,没有报酬,亦没有问责,全靠个人的良知在履职。四是监事会的责任不明确,1998年设立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制度,2000年转为监事会,但一直没有明确的责任,或者说责任不落实,检查发现问题与未能发现问题一个样,没有问责制。

解决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混合所有制,产权多元化以后,各个投资主体派出的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一定会为了各自代表的利益,锱铢必较、寸利必争,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从实践中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及项目,制衡机制发挥得较好。现有如此庞大的国有企业资源,短期内很难一下变成混合所有制。但是一定要下决心,尤其应在集团层面展开,而不是仅在二三级子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那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在混合所有制完成之前,需要政府管理机构打破现有的格局和选配方式,面向市场,针对企业实际,配备好合格的董事、监事,明确权力与责任,建立严格的管理考核制度,使董事、监事能上能下、尽职尽责。当然按照权责利匹配的原则,政府管理机构委派的董事、监事也应该采用激励机制,给予合理的报酬。员工持股既是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也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可以考虑在董事、监事、经理层先行先试。

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解决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问题。30年来的改革一直在向这个方向努力,1998年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力度最大,使大批国有企业摆脱困境。但企业经营形势好转后,这项改革却拖延下来,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讲,近年来还有所退步,特别是垄断行业,大锅饭、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现象比较突出。问题的产生有客观原因,如维持稳定、扩大就业等,但更多的是主观问题,企业的效益没有真正与领导者挂钩,当然这个责任也就没有层层传导至各级管理者,改革缺乏动力,改革措施就不能到位。

这个问题的解决相对简单,历次改革已经有过成功的体制模式和各项制度,现行的许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不乏成功的范例。关键是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挂钩,从上至下的责任传导落实。当然,企业外部环境的改善会减少这项改革的难度,如市场经济理念接受程度的普遍提高,经济发展使就业创业渠道多元化,健全社会保障等。

最后,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改革还要建立在政府相关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改变政府管理机构权责不匹配的现状,突出责任落实。国有企业是属于全民所有,政府管理机构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为全民负责。而且,企业的目标能够量化,则管理机构的目标也就能够量化。因此,应该在政府管理机构内率先建立权责明确的制度,在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同时,问责管理机构,才能形成完整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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