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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2013-12-16李建明

河南社会科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审判舆论司法

郑 瑶,李建明

(1、2.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网络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今日的网络,不仅结合了科技,更连接了人类、组织及社会”①,日益成为反映舆情民意的重要阵地。以互联网为载体形成的“网络舆论”②,影响着社会关注点的变化与一些事件的发展动向。在刑事司法领域,网络舆论的作用也十分突出。刑事案件事关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剥夺,加之有些案件情节富有戏剧性或者刺激性,因而较之其他案件更令公众关注。刘涌、许霆、药家鑫、李昌奎、吴英等诸多案件反映出,网络舆论与刑事审判的碰撞和交锋常常达到前所未有的激烈程度。如何处理刑事审判与网络舆论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法院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和谐司法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过程的影响机制

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或经法院审判后,若能激起民众的兴趣,在短时间内就能形成舆情民意。尽管涉法网络舆论事件的发生往往事先没有征兆,存在较大的偶然性,但总体上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一)网络舆论的形成时间

综观2003年至今刑事司法领域的典型网络舆论事件,如表1 所示,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的形成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形成于事件曝光后至案件审判前;第二阶段,形成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阶段,形成于案件一审、二审判决后。

表1 2003—2012年热议刑事案件中网络舆论的形成时间

(二)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过程的影响

网络舆论形成后,网络舆论有时仅仅关注某一阶段,但大多时候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影响并不局限于形成阶段,而是呈现继续扩张、蔓延的趋势,渗透到刑事司法的整个过程。这里我们尝试通过典型案例(见表2),提炼出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典型的发展轨迹,具体分析涉法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及对刑事审判过程的影响③。

1.事件发生,案件曝光

每天进入司法领域的刑事案件成千上万,绝大多数案件在事情发生后即被淡忘,经曝光引起网友关注的涉法网络舆论事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一是涉及社会价值观、道德观的案件,如“马尧海聚众淫乱案”;二是关涉司法正当程序的案件,特别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三是涉黑、涉富、涉官等涉案人员身份背景比较特殊的案件,如“刘涌案”;四是弱势群体受审案件,如“邓玉娇案”;五是审判结果与民众预期悬殊的案件,如“李昌奎案”。

2.网民热议,网络舆论形成

那些可能触动网民神经的案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或媒体的加工、升华而进入民众的视野,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网民在其所认知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所接受的道德原则、价值观念进行判断、交流、整合,形成支持或反对的倾向性意见,最终汇聚成强大的舆论。如2011年7月3日一篇名为《云南一男子强奸杀害两人终审因自首悔罪获免死》的报道刊发后,得到了上百家媒体的关注和转载,并迅速在网络上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留言高达百万条。之后,多家媒体开始联系受害人家属,挖掘新闻线索;各大媒体刊登此案的时评,矛头直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友将此案与“药家鑫案”相比,称李昌奎为“赛家鑫”。一时间,李昌奎案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热点刑事案件。

3.专家、学者参与讨论

对同一案件,不同的社会群体基于不同的价值标准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断,普通网民基于朴素的道德情感、传统的价值观念进行评判,而法学专家、学者则基于法律知识与法治精神参与讨论、评判。如李昌奎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专家、学者也纷纷参与其中,形成了两种鲜明的对立观点。

4.法院或上级部门回应

涉法网络舆论案件已不仅仅是法律事件,同时也成了社会事件。当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不能为民众普遍接受、网络上充斥着讨伐之声时,法院或上级部门不可能坐视不管。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司法权威,它们会通过召开发布会等方式来回应舆情民意。

5.网络继续关注,再次引发议论高潮

法院或上级部门的回应或许并不能使网民满意,为了寻求真相,网民往往会进一步挖掘案件细节。对案件信息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可能再次引发议论高潮。

6.影响个案审判

面对汹涌澎湃的网络舆论,法院无法彻底摆脱舆论的压力,刑事司法无法完全置舆论于不顾。综观2003年至今的网络热议刑事案件,可以看出网络舆论对刑事个案审判一定程度的影响。

表2 2003—2012年网络热议典型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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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影响的两面性

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在于网络上的汹涌激荡,而在于最终反映并作用于现实。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它可以更真实、更直接地了解舆情民意、倾听民众心声、监督司法过程,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中必然夹杂着非理性成分,有时会失之盲目偏颇,甚至越俎代庖,成为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障碍。

(一)网络舆论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可和确立的基本准则,其功能是保障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防止外界对审判活动的影响和干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和《法院组织法》第四条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网络舆论是否会影响到司法独立,也是众说纷纭,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1.对审判独立的积极作用

近年的涉法网络舆论案件表明,网络舆论汇集成的民意对刑事审判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舆论的作用似乎就是干预司法独立,但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完全如此。首先,网络舆论所干预的不是独立的司法,而是那些已经干预了司法独立的力量。很多时候民众面对的是不独立的司法,是受到各方力量牵制的司法,而且网络舆论的作用毕竟不可能大到左右案件的程度,决定一些热点案件结果的是那些拥有实际决策权的组织或者个人的意见。可以说,只有被权力所吸收的舆论力量才会影响刑事司法活动。如2005年的樊建青案和王斌余案,网络上反对判处死刑的声音不可谓不大,但最后没能留住二人的生命。其次,司法固然追求独立,但审判独立不是可以不管法律、不顾罪责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否则就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宗旨。网络舆论作为社会力量的一部分,它具有监督司法的作用,同时,强大的舆论压力可以促使法官自觉地抵制外来干预,实现个案正义,维护审判独立。

2.对审判独立的消极作用

审判独立要求司法人员秉持理性,不受外界干扰,只对法律负责,然而,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司法对于外部干预的应对能力仍较低下。当汹涌激荡的网络舆论将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归责于法官时,舆论带来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使法官不得不理会外部干扰。在药家鑫案中,法官下发调查问卷征求民众量刑意见,也就是出于对外界力量的考虑。而且,舆论往往先于司法完成对案件的梳理,在审判之前,网民容易自发或自觉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对涉案人员进行定罪量刑,超越司法程序形成“舆论审判”④,对法官独立审判多少会产生影响。

(二)网络舆论对审判公正的影响

在公正价值追求上,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是一致的。司法活动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而网络舆论的主要价值在于平等主体之间通过自由、公允的交流形成社会力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促进问题公开透明的解决,最终实现社会公正。

1.对审判公正的积极作用

首先,网络舆论与法律并非总是对立的。“网络舆论作为各个阶层、具有各种经历的人的共同体会,蕴含着深厚的经验资源”⑤,它带来了多元的评判标准和视角,使得情与理、善与恶、是与非在讨论中逐渐清晰,能够给法官提供重要的智识参考,减少专业思维僵化可能带来的认识失误,从而使审判更加客观、公正。其次,根据权力限制理论,任何一种权力都应该受到制约,司法审判权也不例外。网络将司法活动的细节公之于众,通过审视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促使审判的透明化、公开化。再次,公众对刑事审判活动的评价,是检验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每一个法官都可能会认为自己所做的裁判是公正的,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司法是否公正应接受公众的评判。“当民众认为判决不公时,或者当人们看到平民因有点理由的犯罪而被处死,而出身高贵者犯同样的罪行则可能受到较轻的刑罚时”⑥,舆论就会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价值标准来评判是非,推动司法回归公正,实现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对审判公正的消极作用

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前,尽量减少对案件的接触,避免案件材料对法官心理态度产生影响。但在铺天盖地的民愤或民情声音下,法官必然会对案件有初步了解,法官受到非理性声音的感染,将会影响审判过程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同时,审判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而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有时候并非完全重合,程序的正义可能导致个案中实质的不正义。网民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更乐意接受结果的公正,如果司法机关为了迎合民众,以牺牲程序正当性为代价追求实质正义,也是不能实现公正的。李昌奎案再审改判可谓顺应民心,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理由的充分性;如果没有舆论压力,李昌奎案是否会再审;法院轻易启动再审,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何在,司法的公正性如何保障。

(三)网络舆论对审判权威的影响

司法权威的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说过:“我们说了算并不是因为我们不犯错,我们不犯错是因为我们说了算。”⑦可见,司法的地位决定了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司法应该受到尊重,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仰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但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权威同样产生两方面的影响。

1.对审判权威的积极作用

只有刑法得到公众认同,刑法规范的有效性才能得到维持,因此,行为、规范、刑法与公众认同之间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古代的判决强调顺应天理人情,现代社会也一样,民众希望法官为民做主,反映民意。当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符合公众预期、符合公民朴素正义感的判决时,民众将感受到司法威慑力,更加信任司法,无形中提升了司法权威。

2.对审判权威的消极作用

“社会公众通常运用自身对于正义的道德直觉和相当有限的法律知识,对片段、孤立的案件事实信息进行评价,因此很难避免结论的非理性”⑧。而法律的适用是理性的,这种理性受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原则的严格规范。在强大的舆论面前,量刑随着民众的喜而轻、怒而重,案件随着民愤、民情之声再审、重审,或许可以实现个案正义,但朝令夕改的审判也将导致法律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丧失。如许霆案,同样的事实和证据,相同的法院和罪名,两次判决却经历了由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的巨大落差,难以让人产生司法信任感。

当然,网络舆论影响刑事审判所带来的后果,不可武断地全盘否定或全然肯定,它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其消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舆论对于独立司法、公正司法的积极作用,避免和限制其消极作用。

三、刑事审判与网络舆论冲突的协调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事审判无法回避或者避免与之发生关系。我们不能指责网络或者简单地限制网民,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舆论干涉了审判独立、司法公正,问题的关键还在司法机关本身。刑事审判与网络舆论的纠结,绝不是某一方面获得了胜利,重要的是两者之间冲突的协调。

应该严格区分对待刑事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网络舆论。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人民法院必须以刑法规范作为定罪的唯一标准,网络舆论不应该影响刑事定罪。但是,法律不可能是永恒的理性的产物,任何刑法也不可能完美到绝对罪刑法定所要求的程度,当代的罪刑法定已演变为相对罪刑法定,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一种表现,它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对于犯罪的客观危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量刑情节的认识,在量刑过程中有一定的作用空间。而且,司法根本不能与舆论完全隔离,无论是否愿意,司法对于舆论的影响无法装聋作哑。因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可以将民意的诉求纳入考虑的范围。当然,为更好地衡平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冲突,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机制。

第一,确立刑事审判自觉接受网络媒体监督的观念,刑事审判不必与网络舆论持对立态度。第二,建立网络舆论反应和甄别机制。通过进一步健全网络舆论收集、调查机制,更全面地倾听民众的声音;通过建立网络舆论信息监测研判机制,甄别网络民意。第三,及时恰当地引导与回应网络舆论。规范引导公民通过网络关注与影响刑事审判的过程;同时,通过坚持司法公开、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措施,使公众了解司法,接受裁判,尊重审判。第四,在坚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积极吸纳合理、理性的网络民意。依据法律规范对经过严格筛选、甄别、引导后形成的理性的网络舆论,在量刑过程中可以考虑,但必须以坚持审判独立原则为前提,并且,在通过严谨的分析和推理论证后需将理性的民意在裁判文书中予以适当体现。这样既有助于裁判获得公众的认同,又有助于刑法量刑目的的实现。

加强与网络舆论的沟通,尊重、吸纳理性的民意是推进司法民主、完善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但刑事审判活动终究是一项司法活动,尊重、吸纳理性民意必须以坚守法律、信仰法律、坚持司法独立为前提,从网络舆论出发最终必须回归法律,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最终实现刑事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和谐互动。

注释:

①成剑英:《网络舆论监督:特点、难点与对策》,《求实》2010年第4期;张泽涛:《中西司法与民主关系之比较》,《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②“网络舆论”是指数量庞大的网络用户和新闻媒介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多元化、多渠道的表达平台,对其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中所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所表达出来的信念、愿望、态度、意见和情绪,并通过网络上的各种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相对一致性、强烈性和持续性的公开意思表示。网络舆论作为一种与网络媒体相关联的态度和意见的综合表现,具有与其他舆论表达方式相同的性质、作用,但与传统舆论形态(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传统媒体为载体传播形成的舆论)相比,网络舆论又具有即时性与突发性、广泛性与非全民代表性、开放性与盲目性、个性化与群体极化等特点。

③不是每一网络热议的刑事案件都必然经过这几个过程,而且这几个过程形成的顺序也会有差别,笔者从具体个案中抽象出这样一个理想的模式,是想以此为例来比较充分、形象地阐释网络舆论的形成及对刑事审判过程的影响机制。

④“舆论审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社会媒体和民众舆论通过对法院审理或判决的诉讼案件作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价,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力图以此影响法院和法官对案件审理和判决,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民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参见刘万奇、杜江平:《民众情绪与司法理性——试论“民愤”影响刑事司法的合理限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⑤季金华:《沟通与回应:网络民意在和谐司法中的实现机理》,《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

⑥[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辰、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6页。

⑦Brawn v.Allen, 344 U.S 433(1953), at 540 (Jackson,J concurring).

⑧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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