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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举措与完善
——以财务报表列报的征求意见稿为例

2013-12-04浙江财经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商业会计 2013年16期
关键词:列报财务报告财务报表

(浙江财经大学 浙江杭州310018)

一、引言

监管(Regulation)一词在牛津高阶词典中译为controlling s.th by means of rules,即运用规则条例的管理控制,亦可将其理解成规制调节。对于本文所探讨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什么是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为什么要进行监管;如何监管。

针对问题一,笔者在文中将其理解为监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即涉及监管的对象。针对为何进行监管?笔者从中概括为两个维度:质的维度的信息不对称和量的维度的供需矛盾。在解释如何监管这一问题时,汪祥耀(2003)认为规则的制定是监管的一种手段,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或准则。其中规则的制定是一方面,规则的完善也是监管的一大举措。2012年5月17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是对准则完善的一个很好的实例,并且可以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相联系。为此,本文侧重探究规则的完善,并以此为例分析财务报表列报的各变化完善之处和其中的动向,以此说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举措的完善。

二、监管的必要性

阎达五、陈东辉(1999)认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供需矛盾和信息不对称,其他相关文献中也多次提及这一点,为此笔者将供需矛盾归为量的维度,将信息不对称归为质的维度。

首先是量的维度。杨淑娥(2010)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看作是财务报告供需见面的节点,并且受信息使用者(需求者)的检验。阎达五、陈东辉(1999)认为企业所需披露的信息受财务会计本身及披露成本的限制,为此供给方不可能将所有信息展现在需求者眼前。薛祖云(2002)认为最终的信息披露是企业与信息使用者利益均衡的结果。较之于供给方的成本效益原则,信息使用者(需求者)更偏好于越充分、越相关、越可靠越好,这就必然导致一个供需矛盾问题。其次是质的维度。即使使用者获得所需的信息,但信息质量却不能完全知晓,因为相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生产者具有更大的信息优势。这便会产生信息不对称,其经济后果便是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Akerlof(1970)在对旧车市场研究中提出的概念,主要是高质量的一方会被挤出市场的现象。范里安(2011)将其解释为隐藏信息问题;同样,又将道德风险解释为隐藏行动的问题。基于以上两方面可见监管很有必要。

三、监管手段:规则的制定

从管理部门设置看,薛祖云(2005)将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称为“三驾马车”。从其管理设置及相应职责可知这“三驾马车”虽然各司其职但却存在互补的关系,对监管的实施起到了强大的驱动力。

从规则的制定情况看,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或准则等,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等。这些规则的制定不论是从制定的部门还是所涉及的具体规定均体现了监管的过程,并且在信息披露方面都有明确列示,即不同规则从不同角度进行监管。

四、财务报表列报的征求意见稿:规则的完善

作为规则之一的准则,scott(2006)认为准则的制定是中央权威对公司外部信息的生产决策进行管制。对制定的准则进行更新和完善是不断健全现有监管手段的重要方面。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的目的表述如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可见规则完善的重要性。

(一)财务报告列报:相应的完善点

笔者将征求意见稿与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相比较,变化完善之处表现在:

变化一:将四大报表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在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提到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包括四张报表及附注。在之后又强调了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从中可反映出监管中将对报表披露力度要求加大,将报表及附注更加放在了同等重要位置,体现完整性,充分性,有助于提高列报的质量,同时给予信息使用者在决策时全面性的把握的启示。

变化二:适用范围扩大。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将本准则适用范围扩大至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同时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各自在2006年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此举表明此项监管举措的完善将更加成熟,涉及面更广。另外,相应的列报除了通用性规则,还要遵循自身所要求的规则,更加合理。

变化三:对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更全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新增评价时需要考虑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对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紧紧与实际结合,面对大环境之下,增强了企业风险意识,与金融危机以来的举措相呼应。列报中对企业的评价也更加全面科学,加强了信息的可比性、相关性。企业处在内外环境之中,要注重将内外两方面相结合并分析企业的优势、劣势、机遇与威胁,提升风险意识,同时也有助于监管的执行。

变化四:变更要求更加合乎实际。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新增当出现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也应进行变更。这体现实质重于形式,也是重要性的表现,同时为变更情形的判定提供更加全面的准则依据,这将有助于提高列报质量。

变化五:重要性的定义完善充实。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提到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并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包括考虑该项目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等因素;项目金额上需考虑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等情形。

结合变化四,这里将重要性作进一步阐述,主要是从项目的性质与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包括日常与非日常的划分、金额与性质的把握。在实务中,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那些非日常的,数额小的但汇总起来又比较大的是否也应判断其具有重要性,这其中可能涉及累积影响数的汇总,体现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

变化六:列报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提到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在利润表中列报时相互抵销。此次的变化规范了披露项目的列示,减少不确定性,防止虚增或少计利润,做到“有据可查”;“不得相互抵销”这一规定对于损失的高估、损失项目的模糊化程度起到一定的改进作用。

变化七:正常营业周期定义的充实。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将正常营业周期定义为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通常短于一年,若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这一变化体现了会计期间的准确划分,从而为相关科目的确认与计量提供准则依据。正常营业周期的划分将整个列报内容予以规范化,便于横向与纵向数据的比较,同时使监管更加便利。

变化八: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了列示项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中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两项目”。在所有者变动表中增加了“综合收益总额、分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并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的两类情况以及综合收益(总额)、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作了解释。

可见此次监管措施的完善越来越体现完整性,从而使列报内容更符合决策的需要。对于信息供给方,信息披露力度加大,披露规范化;对于广大的信息使用者来讲,为其使用和决策增加筹码。列报的增加项也突出了其在列报中的重要性和全面性。对于这一增加举措,相关的计税基础将如何变化,因为在利润表中这将影响所得税计税基础,是将其作为递延项目处理还是作为列报项目进行列报,是否要同时考虑期间的划分及归属问题?这将是笔者今后研究所需思考的地方。

(二)征求意见稿:给予监管的启示

1.列报内容深度不断完善。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定义还是相应的列报处理中都给予一定的完善充实,由此可见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举措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实质重于形式。而且还应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并进行多因素考虑。列报深度的不断加强不是单单地追求量的变化,更多的是质的提升,比如不得抵销项、利润表列报增项使得整体列报的内容更加全面和深入。

2.列报内容广度不断扩延。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如对重要性定义、持续经营评价的充实体现了内容涉及面的广泛。由此可见,在相应的监管措施制定中需要适当对披露内容进行扩大和多元化,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

3.列报项目与格式。从利润表所增加的列报项来看,这种披露需要一定的格式,这样才能使列报清晰明了,符合标准化管理。而且规则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种规定,但这种标准的格式并不一定局限在条条框框中,还可以是相应的明细说明,或者在制定监管措施时考虑将两者结合使用。

4.整合资源。蔡海静、汪祥耀、许慧(2011)认为由于缺乏各种报告之间的整合,使得信息泛滥,内容重复,不仅降低企业报告的决策有用性,而且极大地加重了企业负担和使用者阅读和理解报告的困难。试想是否可以在监管举措制定中对相应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整合,增强列报的可读性,提升效率。从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亦可感受到这一点。在相应的监管中,可考虑整合相应的监管资源,包括监管部门之间、监管措施本身、监管对象的行为等。

5.适应国际环境:准则趋同。从此次征求意见稿目的中可体现准则的国际趋同。这体现了监管措施完善同时以适应国际化条件下的发展。财政部副部长王军(2005)对会计趋同作了精辟的诠释:趋同是进步,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相同;趋同需要一个过程;趋同是一种互动。在相应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举措制定和完善中要时时关注国际新动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各国的监管举措进行对比研究,从而可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应监管措施。

五、结论

本文重点探讨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手段中的规则完善,并以征求意见稿为例分析相应的财务报表列报的完善变化情况。笔者得出如下结论:在监管中应注重规则的制定和规则的完善;在完善方面,应注重监管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以及监管对象的披露方式;必要时可以整合监管资源,提高效率和相关度;同时适应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从总体上看,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不仅仅是对原有准则的完善,更多的是适应环境所做的调整,从而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供需矛盾,并在如何监管问题上予以指导,进而维持整个市场有效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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