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视角下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及其防范探讨*
2013-12-03钟云华
★ 钟云华
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指在农村,由于长期的矛盾积聚而引发的,农民为诉求权益而进行的有一定组织性的,并对农村社会秩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类事件。本文从利益冲突视角,分析当前我国农村群体事件的现状及其利益相关性,探讨利益冲突视角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提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对策,相信对“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概况及其基本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使得农村发展仍然落后于城市发展,农民收入水平仍然低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而与此同时,在农村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的过程之中,利益冲突加剧,农民的合法利益屡屡受到基层政府、开发商、企业等强势主体的损害。如2008年云南“孟连事件”,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橡胶企业损害了胶农的合法经济利益;2012年广东“乌坎事件”,就是基层政府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政治利益。而且20世纪90年代以来,“孟连事件”与“乌坎事件”已远非个案,我国与利益冲突相关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呈井喷之势,本文绘出了1993年至2009年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变化图。
图一 近年来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次数统计
由图 1可知,1993至 2009年,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次数由3400起增加到了4万起,年均增长 2225起,年均增长率78%;从参与人数来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从1994年的29万人次增加到2004年的150万人次。且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在数量上升的同时,其表现形式更多的从原来的请愿上访、集会游行、阻塞交通转变为聚众械斗、冲击政府机关,频度与烈度越来越强,影响和规模也不断扩大。并且可以预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因利益关系调整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将愈来愈多。
现阶段我国农村群体性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农村群体事件中群体利益诉求的可调和性。可以客观地说,农村群体事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冲突,更为常见是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绝大多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主要目的是表达利益诉求,尽管他们的利益表达存在角度与方式的差异,但最终目的是弥补受到损害的利益或获得更多的利益。必须指出的是,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冲突是冲突主体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冲突,是一种非对抗的社会内部矛盾,是可以被调和的利益冲突,这也就决定了群体事件是可以被有效解决或防范。第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与必然性共存。一方面,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有偶然因素的原因,其发生是突然的,不可预见的;另一方面,农村群体性事件是由于长期以来的问题集中爆发而产生的,存在发生的必然。第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区域性。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其区域特点,越是经济活跃地带,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同时,农村群体性事件在不同的区域发生的频率和烈度都有所不同,相比较而言,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要远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非工矿区的农村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几率也相对较小;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次数和规模都要大于非城乡结合部。[1]
二、利益冲突视角下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
(一)农民的利益客观上受到损害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农民的利益可分为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与文化利益。在城乡二元分割与农村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大背景下,国家与其他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应该采取一定的机制与措施保障农民的利益,以保证农民能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但实际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益格局调整后更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获得利益,农村社会群体分化严重,农民与其他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加剧并且愈发表面化,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剥夺就成为了较为普遍的现象。以时下最为常见的拆迁为例,也是基层政府与民争利。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财权大幅度增长,而地方政府政府财政被大幅度削弱,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低价批量征收农民土地,再以高价卖给开发商,形成一种土地财政;而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农民很容易得知自己土地的转让金远远低于市场值,自己的正当利益被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侵犯,就会产生抵触与抱怨情绪。又如当今一些企事业单位,不顾环境污染,随意排放三废,导致农村地区环境污染严重,也是损害了农民及其子孙后代的健康利益。
(二)农民主观上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勤劳勇敢、乐于奉献,在儒家文化熏陶之下,内心深处抱有“民不与官斗”、“民不与优势群体斗”的思想,即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别人的非法损害时,也认为胳膊拗不过大腿,往往“忍气吞声”、“将被别人打掉的牙吞进肚里”,少有反抗行为,更鲜有拿起法律武器或诉求其他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更不用说将这种意识付诸于行动,导致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让农民利益受损变为客观永久事实,农民受损的利益得不到合理补偿,同时也使得侵犯农民利益的主体没有“后顾之忧”,进一步加快了侵犯农民利益的步伐,加大侵犯农民利益的程度;二是农民不维权、不诉求合法利益,农民被损害的利益就得不到赔偿,农民的抱怨心理得不到疏解,日积月累,反而使农民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大大增加。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在普法宣传方面也付诸了众多努力,使得我国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的能力都不断增长;更为重要的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电视、广播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农民能够更快更便捷地了解外面的世界,在碰到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能迅速通过现代资讯找到类似案例从而给自己的行动提供参考方案,农民的维权意识与利益诉求意识不断增强。这种意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农民开始意识到,自己合法正当利益是自己生存发展的根本,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其他“优势群体”还是“官”都不能损害自己的利益。第二,农民的维权意识中的利益范围不断拓宽,不仅表现山林土地争夺等传统上,也表现在了对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的保护上。第三,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农民不再有“民不与官斗”、“民不与优势群体斗”的思想,而是认为“私权应该得到彻底的保护”,当自己利益受损时,应该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第四,农民维权意识后的维权能力也在不断增长。农民不再是愚昧无知的代名词,他们的教育程度不断增长,他们的法律知识、社会活动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思考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这种维权能力的增长也更一步增加了他们维权意识中的自信成份。
(三)农民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
农民的利益客观上受了损害,而农民主观上维权意识又不断增长,这种客观与主观的叠加,决定了农民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利益诉求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理论分析来看,一个国家或社会如果存在比较完善的利益诉求机制,当某个主体(比如说农民)受到其他主体(比如说基层政府)的损害时,受害主体与施害主体就可以通过利益诉求机制进行谈判与协调,受害主体被损害的利益就可以通过利益诉求机制得到补偿,其抱怨心理在在谈判与协调的过程中得到缓解,导致群体事件发生的冲突和不稳定因素就在无形中被化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就大大降低。从实践来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在防范群体事件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完善农民利益诉求机制,及时补偿农民受损利益。
我国农民的利益诉求机制很不完善,阻断了农民通过合法渠道维权之路。当前,我国农民可以通过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大众传媒、领导接待日、便民热线等利益表达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但是这些方式真正能表达农民心声的少之又少,对于农民要解决的问题,要么是一拖再脱,要么是石沉大海,最后都无法解决问题,使农民的利益表达受阻,因此农民上访不断。就是面对农民上访这种利益表达方式时,我国有时仍采取堵与截等方式进行应对。农民通过法律渠道诉求自己合法利益的成本过大,且周期过长,不确定性又大,也不是农民喜欢选择的利益诉求渠道。
三、利益冲突视角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对策
农村群体性事件不仅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且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稳定,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不利于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我国应该基于利益冲突的视角,建立农村群体事件的防范对策,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一)大力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由于农民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是诱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客观原因与源头,因而平时要大力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成果,从源头上打断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根据当下社会现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基层官员要以人民群体根本利益为宗旨与基本出发点,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理念,帮助农民争取获得各种合法收益,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共享经济与改革开放的成果,执行国家政策时,应听取多方意见,加强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农村社会管理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农民群众服务好,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始终,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2]二是土地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要合理拆迁,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开发商开发拆迁土地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障农民未来生活有所依靠,要按土地市场价对农民进行补偿,并在拆迁过程中改善拆迁方式,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增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对生态环境利益也日益关注,故一些处于农村地区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要特别注意规范经营,防止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农民的生态环境权。当然,对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还需要其他主体同样付出努力,同时还要建立保护农民利益的统一制度,让制度在保护农民利益上发挥根本性作用。
(二)教育和引导农民合理维权
无论一个国家如何努力,采取什么措施,不同群体间利益冲突自始至终会存在,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利益被损害总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在维权意识的指导下,农民就会付诸于维权行动但过于盲目。这就要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合理维权。在普法宣传工作中,重点在于守法和用法,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3]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让农民不仅学法,而且更关键的是懂法与用法,使农民在利益受损时,寻求合法的途径来表达意愿,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武装自己,而不是以极端的方式谋求利益,不把群体性事件当作解决问题的方式。
(三)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群众的利益诉求不恰当表达方式。社会成员或社会集团间的利益关系一般都是通过对话协商、谈判沟通以及相互让步等方式进行协调的,因此,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必须建立正常、合理、顺畅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反映和有效处理。一方面,政府要引导群众将合理诉求,用合理、合法、合规且理性的方式、手段,通过正常的渠道去反映和表达,用合法方式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渠道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为不同利益群体提供顺畅、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载体,健全完善利益诉求沟通表达的机制和平台。群众对一些不公平社会现象的不满和无奈,如果没有恰当的方式、渠道宣泄,达不到心理上的平衡,则会借机通过非正常的方式发泄出来。必须注意的是,这个机制和平台必须从基层建构才有实际意义和更大价值。在利益诉求机制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国家要积极的引导农民用合理、谈判的方式来反映情况,另一方面政府必须积极的建立起利益诉求体系,让农民的切实心声有可供表达的平台。如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强化预警与处置机制建设。认真接待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理工作。对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特别是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和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止步于萌芽,防止矛盾激化。[4]
[1]徐勇.“接点政治”: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县域分析—一个分析框架及以若干个案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2-8.
[2]吴海燕.创新农村社会管理 解决农村社会矛盾[J].求实,2011,(12):102-104.
[3][4]蒋曼茹.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11):6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