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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探讨

2013-11-29北京律恒立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北京100098

智能建筑电气技术 2013年5期
关键词:专利技术国家标准许可

顾 珊(北京律恒立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北京 100098)

1 概述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企业各行其是,单独为自己的产品制订标准,会造成产业上的无序竞争和极大浪费。目前,越来越多的行业已经开始通过建立统一的全国性标准委员会,协调技术标准的制订,并共享和技术标准有关的信息。

建筑电气是一个规模巨大的行业,包含设计、施工和产品三个大的方面。目前,该行业的专利还仅仅集中在电气产品(含元器件、材料、设备和装置等)这一个方面。而在建筑电气设计、施工方面的专利还非常少,相对而言,几乎是空白。行业中的龙头(或上市)企业,应当以自己的众多专利储备所代表的领先技术来引领这个行业,将知识经济推向快速发展的新的高峰。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处在知识经济大发展、大变革的时期,创新将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很多厂商为了借助自身的新技术在市场上形成领先的垄断地位,选择将自己的技术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例如申请专利、商标等)加以保护。然而,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机构制订标准时,为了选择最适于推广并对产业发展有良好推动力的技术纳入标准,也难免会采用某些厂商已有的专利技术作为行业或国家标准。因此,处理好标准化过程中标准与专利的关系,是支撑标准化与创新协同发展的关键所在。

2 建筑电气行业国际标准中涉及的专利现状

就建筑电气行业而言,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第64技术委员会(也称为《建筑物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其简称为IEC/TC64)的IEC60364标准,特别是其中的41与54部分(电气安全要求)和其他IEC/TC64标准。例如,包括装置和设备共同的电击防护基本安全要求的IEC 61140 、涉及电流通过人体和家畜的效应的IEC 60479、符合导则104的基础安全出版物的IEC 61140和IEC60749。

成立于1906年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作为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国际电工委员会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的工作。我国于1957年参加IEC,现在是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参加IEC的工作(目前,我国是IEC理事局、执委会和合格评定局的成员[1])。

我国于1982年成立了IEC/TC64标准归口委员会以宣传推广IEC /TC64标准;于1993年成立了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IEC/TC64标准译成中文,从而将IEC/TC64标准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该标准经审查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成为我国建筑电气的国家标准,可作为我国制订建筑电气有关规范采用IEC/TC64标准的依据,也可在建筑物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中直接引用。

IEC作为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的制订者,除了为标准使用者提供信息服务,对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引导和规范外,更重要的是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努力协调和解决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的冲突。对于专利是否可以成为IEC制订的标准,IEC规定的涉及纳入标准的专利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2]:

1)披露原则

IEC本身不负责披露标准中所涉及的专利信息以及检验此类信息的有效性(包括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范围等),但IEC期望所有这些相关的信息应当被披露。IEC同时提请所有标准制订的参与者,应当从制订标准的一开始,就对已知专利或未决专利进行关注。

2)专利许可原则

(1)专利持有人愿意通过谈判的方式,以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条款向为了实现标准的当事人实施免费许可。 此类谈判在除IEC之外在的参与谈判的各方之间进行。

(2)专利持有人愿意通过谈判的方式,以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条款向为了实现标准的当事人实施许可。 此类谈判在除IEC之外的参与谈判的各方之间进行。

(3)若专利持有人拒绝上述(1)或(2)条款所列的许可方式,则标准制订委员会,将此专利排除在标准之外,采纳其他的类似技术加以替代。

3)许可声明书

无论专利持有人采取上述(1)、(2)或(3)中任意的方式,都要求专利持有人向IEC提交一份书面的“专利许可声明”,该声明中不得含有对声明中所列各项的任何额外的附加条款。

上述的专利许可原则中指出的“以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条款向为了实现标准的当事人实施许可”,也称为RAND(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许可。然而,对于何为合理,何为非歧视,IEC的基本要求和执行指南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留给当事人去协商。

图1显示了2002年~2011年,IEC纳入的专利持有人已声明的专利数量统计图(尚不包括专利持有人未声明的但已纳入标准中的专利)。截止到2012年7月,IEC中纳入的专利数量已达606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造成这种现象一是由于越来越多的厂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愿意将自己研发的独家技术用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二是由于专利技术往往代表了最先进最优越的技术和生产力。因此,尽管IEC在制订标准过程中会尽量避免纳入专利技术,但由于专利技术把握了核心技术命脉,也使得IEC往往“绕不开”这些专利。因此,随着技术的发展,在标准中纳入专利,已经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从IEC官方网站给出的统计信息可以看出,在纳入的606件专利中,专利权人提供免费(Free of Charge)许可的只占19件。而其余的均通过谈判的形式收取了一定的专利许可费。涉及建筑电气领域的专利从最早的一件(上世纪60年代英国照明工业公司涉及照明的专利)延续到近几年来ABB、西门子、施耐德电气、日立电工、三菱电工等公司所涉及的连接器、电路等方面的专利。由此可见,全球领先的跨国建筑电气巨头公司都不遗余力的将自己研发的技术,争取纳入到国际标准中,以争取最大的商业利益。

近些年来,IEC的标准中纳入的新专利主要集中在电信、通信等领域,例如美国的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凭借其独家研发的码分多址(CDMA)通信技术,以多达63项的专利,被纳入到ISO、IEC 14496-10标准中,成为2G及3G通信领域中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标准。另外的一个专利集中覆盖点在于小范围、短距离无线连接、通信的领域,可以预见的是,该领域在未来建筑电气行业中会形成一个新的增长点,例如在智能建筑家居等方面,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前景。

3 我国目前标准制订的相关立法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要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还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研制,以尽快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可见,我国已经将知识产权和标准化上升到国家级战略高度的地位。

继2004年公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之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又于2009年11月2日公布了修订《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管理规定(暂行)》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规定”)。该“规定”虽然尚未批准实施,但其在标准制订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平衡、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权的许可声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制订等诸多方面都给予了规定,即将为各个行业的标准制订者、专利持有人、标准实施者等各方提供法理上的依据。在本规定第二章中,阐明了涉及专利信息披露的主旨,相关规定例如:

“第四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将涉及专利的项目建议书通过公众熟悉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五条 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和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对其所知悉的相关专利,及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进行披露,并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上述披露原则类似于国际通行作法,即并不强制规定国家标准制订和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具有检索专利的义务,而是应“对其所知悉的相关专利”及时进行披露,并将涉及专利的项目建议书向公众披露。”

在涉及专利权的许可声明的规定中,就专利权人做出的不可撤销的专利实施书面许可声明参见“规定”第九条:

“(一)专利权人同意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同意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但支付费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

(三)专利权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许可。”

以上针对专利持有人的三种选择大体上类似于国际通行做法,但考虑到国内企业在专利许可,特别是许可费谈判方面的经验尚不成熟,以及中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可能带来的高额许可费,特别就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给出了指导性建议。

针对专利权人拒绝做出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情况,本“规定”在第十三条中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在此种情形下“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修订该标准”。

结合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特别是其中涉及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在其中第四章中还涉及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要求。

总体而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订的这一专利政策草案的主旨是希望能够在标准制订中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其目的是为了使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有现实意义,为标准中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理,填补立法上的空白。

建筑电气行业中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和修订的机构应对此知悉,特别是在将已有的国际标准,例如国家标准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标准采纳为国家标准时,对这些已有标准中已经包含的已有专利,采取正确的处理和应对,以顺应整个行业国际化的趋势。

4 针对我国企业面对标准化和专利的一些建议

“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卖技术、四流企业做产品”是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也被很多中国企业奉为奋斗目标。笔者看来,一流企业不仅要参与制订标准,更要努力将自己研发的技术专利纳入到标准中,通过技术研发转化成商业价值,再推动进一步的研发,从而产生良性循环,摆脱以往高资源消耗、高劳动力投入的低端产业模式。

通过对IEC标准中纳入的专利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厂商正以此目标作为企业发展的方向。以被纳入63件专利的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为例,其独家研发的码分多址(CDMA)通信技术的多项专利被纳入到ISO IEC 14496-10标准中,成为2G及3G通信领域中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标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基于CDMA技术的芯片设备、终端和系统,都要向高通缴纳一定的专利许可费。具体来说,针对手机制造厂商,高通公司收取的专利费标准不高于每部手机出厂价的5%,且不重复收取(即,如果手机的芯片制造厂商已经向高通支付了专利使用费,那么购买芯片的手机厂商则无需再缴纳芯片的专利费)。因此每部手机专利费总支出在8~10美元。5%的专利许可费看似并不十分起眼,但考虑到每年上亿的手机出货量,这将会为高通公司带来极其丰厚的专利许可收入。高通的专利授权部门已成为高通盈利的主要来源,毛利率达90%以上,2011财年营收占比36.5%,是高通税前利润的69.5%[4]。

另一方面,由于被纳入标准的专利许可费是生产厂家无法规避的,特别是想让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进入海外市场的企业,这8~10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对于毛利率本来就不高的国内制造企业来说,无疑是相当高的成本开销。

因此,要想在产业中取得主导领先的地位,广大厂商应试图从传统的企业直接面对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获得商业利益,通过自己的专利技术建立包含标准及专利技术的产业。从整个产业生态中获利,是每个一流企业不可忽视的措施之一。图2显示了未来掌握了专利技术并参与标准制订的企业的商业模式。

建筑电气企业应尽快从“卖产品”过渡到“卖标准/专利技术”,这是因为卖产品的收益取决于销售收入减生产成本的毛利和市场占有率,而标准和技术专利取决于的收益目标市场做多大,市场认可程度,能有多少伙伴,最终成为市场的引领者而不是跟随者。

5 结束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建筑行业会陆续走到国外,而外国建筑行业也会进入我国,因此我们必将面临国际上的激烈竞争。我国建筑行业要想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必须尽快适应国际商业游戏规则,通过自己的专利技术,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使自己在整个产业链中处于有利境地。

[1]百度百科词条“国际电工委员会”[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264590.htm.

[2]ITU-T/ITU-R/ISO/IEC的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J].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08, (11).

[4]智能手机和3G普及是驱动力[N].高通公司财报,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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