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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群体性暴力犯罪特点与对策研究

2013-11-28任惠华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凉山群体性彝族

任惠华,陈 成

(1.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0;2.四川大学 成都 610041)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犯罪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考量,“东西部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西部地区群众心理失衡加剧,加之民族风俗民情多样化问题处置不当,旧社会遗留问题的存在和国外敌对势力的煽动”[1],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都促使着群体性暴力犯罪的突出增长,其直接影响到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发展和繁荣,影响到各族群众的幸福安康,影响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四川凉山”),作为我国最大的非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文化、宗教的一脉相承,其社会政治稳定,经济文化发展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巨大。本次研究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四川凉山群体性暴力犯罪的调查和分析,来探寻一种能够更好地打击与防控群体性暴力犯罪的模式,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繁荣提供保障。

一、四川凉山人文社会状况

要从根源上抓住某一地区特定社会现象的实质,不仅要注意与其他地区的共性,还必须牢牢把握住该现象所植根的特定地区特殊的人文社会状况。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位于四川省西南部,与云南省隔金沙江相望,是古代“南方丝绸之路”的必经之路,国道108线、成昆铁路和京昆高速穿越全境,是通往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通道。全州总面积6.04万平方公里,辖1市16县,人口487.25万,是四川省民族类别最多的地区,其中彝族243.65万,占50%,其他还有汉、藏、蒙、回、苗、傈僳等14个民族[2]。

(一)历史状况。

据相关彝文史书记载,彝族发端于古老的氐羌族。秦汉时期,氐羌族广泛分布在今云贵高原和横断山脉一带。春秋时期,彝族的先祖“阿普笃慕”在今云南东北部洛尼山一带建立起强大的奴隶制政权。随着时间流逝,其后代逐渐分为六部分,并分别向川、滇、黔、桂等地区迁徙[3]。其中“糯、恒”两部分的后裔“曲涅”部和“古候”部则进入了今天的凉山地区,建立起了奴隶制社会①,形成了由近百个黑彝家支,近千个白彝家支和被征服的奴隶组成的奴隶社会②。其中黑彝家支系整个社会的统领力量。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万里长征途径凉山,刘伯承元帅与当时的彝族首领小叶丹结为兄弟,保证了中国工农红军顺利通过彝区。新中国建立初期,凉山仍处于奴隶制度和封建土司制度统治之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整个社会封闭、愚昧,等级森严,家支林立,械斗不断。1952年10月,凉山彝族自治区成立(后改为州)。1956年,凉山实行民主改革,广大奴隶获得解放,各民族走向团结,生产力有了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得以建立,同时也标志着中国最后一个保存完整的奴隶制度被彻底瓦解。

(二)教育文化情况。

彝族拥有自己文字。据考证,考古学家使用彝族文字可以释读西安半坡陶器上的大半部分字符[4]。此外,智慧的彝族同胞至今还保留着一种自己创造的鲜为人知的历法——彝族十月太阳历。然而,与其历史上的文化辉煌大不相称的是,由于凉山彝族人民一直处于奴隶制的阴影下,科技教育文化发展缓慢,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新中国成立前,彝区现代教育形式几乎为零。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项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不断落实,凉山地区包括教育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都快速发展起来。但是由于历史、经济、自然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凉山彝族地区的基础教育仍保持着一种弱势,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差巨大,广大彝族人民还生活在愚昧和贫困之中。资金不足,条件恶劣,师资匮乏,观念落后,使得这一地区特别是边远高寒山区的“普九”扫盲工作难以进行,失学率居高不下[5]。对现代教育正确认识的不足,使得一些彝族同胞对现代教育还持有抵触情绪,更加剧了人口文化素质的下滑,文盲、半文盲所占总人口比例大。此外,自然环境和条件的恶劣使得能够前往凉山彝族地区的实用人才极为奇缺。教育的普及和质量的提高已经成为了当地的一个大难题。

(三)经济发展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凉山彝区虽然成功地实现了由奴隶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跨越,但是,这种跨越并不能也不可能彻底抹掉旧社会的痕迹。在拥有了先进的生产关系以后,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生产力,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使得凉山彝族地区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贫困依旧。1991年,原国家主席江泽民视察凉山,在亲眼目睹了彝族同胞艰苦的生活时,感叹到,“我深深的感到,千说万说,首先还是要把老百姓的温饱问题解决了。当然不能说他们饿得不得了,但是,我看他们的生活条件太差”。的确,尽管在进入21世纪后,凉山的经济开始了稳步发展,但我们仍要看到,由于特殊自然地理条件的影响,凉山出现了以西昌为核心的安宁河平原繁荣而昭觉、布拖、美姑等高寒山区经济落后的二元经济格局。在凉山所辖17个县市中仍有11个国家级贫困县,这已成为了一个阻碍凉山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6]。根据联合国《1981年世界发展报告》,贫困被认定为“当某些人、某些家庭和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他们那个社会公认的,一般人都能享受到的饮食、生活条件、舒适和参加某些活动的机会的状态”。依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凉山贫困人口为54.21万人,扶贫任务依然任重道远[7]。

图1 2009年凉山地区与全国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对比图

二、四川凉山群体性暴力犯罪现象及特征

犯罪现象总是一定犯罪原因的产物,通过分析犯罪现象探究其背后的犯罪原因,可为犯罪打击与防控提供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的有力实施,凉山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不过,一项项经济振兴政策,其所触及的范畴却远远超过了经济领域。随着社会结构形态的不断发展与重构,各项利益的重新分配,矛盾与冲突也在这其中不断地凸显出来。凉山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其民族法制的薄弱性并没有能及时适应这一新发情况。具体针对群体性暴力犯罪,虽然发案数相对不高,但其危害程度之大,发生频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直接关系到社会与国家政权的稳定。该类群体性暴力犯罪又和少数民族的人文、历史等结合,使得维稳工作更加艰巨、特殊和敏感。结合凉山地区当下发展的概况,群体性暴力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量与规模呈激增与扩大之势。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十年来,凉山地区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正是这种翻天覆地的变动,使得部分利益主体出现了承压状态下的阵痛反应。据不完全统计,凉山平均每年发生群体性事件70件,参加的人数达到上百人甚至上千人。在凉山某县发生的56起群体性事件当中,参加人数一百人以下的26起,占46%;参加人数一百人到一千人的24起,占43%;参加人数一千人到一万人的24起,占9%;参加人数一万人以上的1起,占2%[8]。可以这样说,凉山现已成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区。

图2 2007年凉山州某县群体性暴力事件规模分布图

(二)犯罪行为激化。

由于自然环境和民族风俗的原因,彝族是一个民风彪悍的民族。虽然说群体性事件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往往会因为暴力因素而上升为犯罪。这一点在凉山彝区表现得十分明显在凉山以往所发生的群体性暴力犯罪中,组织者经常会抱着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心态,进行暴力性的打砸抢烧等以发泄情绪。部分边远地区的犯罪分子甚至围攻和冲击基层党政机关,公然摘下国家机关的牌子,藐视国家政治制度与法律法规。在彝族家支间的武力械斗中更是以人员死亡收场。

(三)彝族家支参与程度高。

新中国成立前的凉山,人们往往依靠各自的家支而生存。家支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都起着决定性作用并代表本家支与社会交往,力求本家支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尽管说半个世已经过去了,在今日的彝族人民中仍然保留着对家支的依附。而正是这一种对于家支的依附对民族的强烈认同感,很多时候会促使其为了共同的利益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抗争,正如一句彝族俗语所描绘的“不维护一片,全家支不保,不维护家支,一片被抢光”。但这种团结又往往会异化,加之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淡薄,许多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往往在遇到矛盾纠时,不是从法律和理性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家支互相施压,最后甚至诉诸支械斗,导致严重犯罪。

三、四川凉山群体性暴力犯罪原因分析

(一)群体性暴力犯罪宏观性的原因。

1.历史背影的影响。据史料记载,在少数民族民主改革以前,凉山地区“井曲”家支和“布兹家支的冤家械斗共持续了24年,近50次之多;“布兹”家支和“吴奇”家支的冤家械斗共持续了1年,大小械斗达100余次。在这些家支械斗当中,死亡人数更是无法统计。时至今日,这样的野蛮行径虽大有改观,但由于历史上的“传统”,仍然没能绝迹。

2.文化教育事业落后。一份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董璠舆教授关于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显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9]。由于凉山地区现代教育的落后,导致基本科学认识的缺失。无知与愚昧变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存在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相当一部分人在发生一些争端和纠纷之时,不懂得诉诸司法程序,而是采用野蛮的武力方式解决,将自己也进了犯罪的深渊。

3.经济落后,人民生活水品低下。由于经济的落后,人民生活水平极为低下,在这种情况下物质与金钱利益便会驱使人们内心潜在的犯罪意识。凉山州现有国家级贫困县11个,相当数量的人民还在贫困中争扎。在一些彝族高度聚居的边远农村,一个农民家庭的平均年收入仅50元左右[10]。再者,在彝族的民族习惯法中盛行着一种被称为“赔命金”的做法,就是指在发生命案以后,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一种做法与现代法制是严重冲突的,但时至今日并没有绝迹。有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种情况,聚集大量人员向对方施压。但实际上,为了取得不正当金钱利益的目的远远超过了为死者讨回公道的目的。基于此,案件的模式就简化为了为

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群体性暴力犯罪。

(二)群体性暴力犯罪微观性原因。

1.彝族家支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如前所述,家支是以父系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社会集团。这便使得彝族同胞的家支观念非常强烈,换句话说就是“一荣共荣、一辱同辱”,家支成员经常聚集在一起,集体维护自己的权益,表达自己的诉求。在与自然界的斗争过程中以及社会交往中,彝族人民深深体会到团结战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们知道个体力量的有限性,坚信只有具有相同利益、相同命运的人汇集起来,才能够形成力量引起重视。而这也在相当程度上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人员基础。

2.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在彝区,小到邻里纠纷,大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首先会按照彝族的传统方式进行调解。而这种解决方式又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在纠纷产生后,参与纠纷解决的人不仅有纠纷当事人,还有其他非当事人。这些其他非当事人参加的目的是为了寻求纠纷解决,并在纠纷解决中获取利益。纠纷形成后,当事人迅速召集家支成员,依靠人数的优势向对方施压。在很多当事人双方的势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协商或交易所产生的结果便是不平等的。所以在一些纠纷发生之后,通过群体参与便可以提高自己纠纷解决中的地位,达到力量平衡。

四、四川凉山群体性暴力犯罪对策

如美国犯罪学家艾兹恩等所言,“我们确信,犯罪和控制犯罪主要是社会问题”[11]。因而,犯罪对策的根本指点在于人与社会的完善。凉山地区的犯罪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它在与凉山彝族地区历史状况、文化教育、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同时,又具有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情况的典型特征。因而,要通过研究这一地区犯罪防控来辐射一个更大的区域,在相应对策的构建与实施上就必须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因素,既要立足坚持依法打击,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又要着眼于从宏观上制定相应的宏观战略,进行全面、持久的打击政策,维护地区和国家稳定、发展。

(一)针对群体性暴力犯罪的宏观性对策。

1.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加强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力度。正如本文犯罪原因论中所述,凉山地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经济文化的落后。针对群体性暴力犯罪而言,在犯罪目的方面直指不法经济利益,在关于犯罪认识的方面处于愚昧与无知的状态。想要达到该地区预防控制犯罪治本的效果,就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加强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力度,从而提高人民素质,建立起对事物科学正确的认识,树立起通过合法手段改善自己生活水平的意识。比如在抓好“两基”工程的同时,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通俗性,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与农村,利用现代多种宣传媒介通过彝汉双语的方式宣传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营造浓烈的宣传氛围,不留死角;多方式,多渠道的建立和引导扶贫基金;建立健全劳务的培训和输出制度等等。

2.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凉山地区群体性暴力犯罪的防控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12]。基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以及凉山地区特殊的社会治安状况,应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的矛盾与对抗,尽可能的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具体而言,就是要准确识别和分析相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考量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特别是针对主观恶性和行为较轻的行为人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化解其消极情绪,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针对地区特点,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国家统一制定法并不是社会控制的唯一方式,“民族自治地区作为‘乡土社会’的代表,它的秩序的维持在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的秩序是不同的”[13]。凉山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州,拥有着宪法所赋予的民族自治立法权,这可以说是凉山地区在预防和控制犯罪当中极为有力的一项条件。通过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情况,总结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在遵循全国性法律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将一些有利于预防、控制、打击本地区犯罪的对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形成具有针对性的综合刑事法律对策。与此同时,基于立法的滞后性,“对于一些目前尚无条件以国家制定法代替的少数民族法,从尊重民族文化角度出发暂时予以照顾和认可”[14]。

4.加强实务界与学界的交流与沟通,充实犯罪理论研究。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公安司法实务部门在不断开展实践工作的同时,也和一大批高等院校、研究所等展开了互动的合作。一方面,通过实务工作为理论研究发现更多新问题、新情况;另一方面,也通过理论研究成果让实务部门更好地驾驭实践。既促进了理论与学科的繁荣,又提升了实务操作与实践的能力。但是,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注意到,凉山州目前仍缺乏这一方面的交流平台。建议凉山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广泛而深入地与国内学界展开交流与合作,与学界共同研究在预防、控制、打击犯罪中所遇到的各种新情况。

(二)针对群体性暴力犯罪的微观性措施。

1.积极利用彝族家支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如前所述,在凉山地区的群体性暴力犯罪当中,彝族家支参与程度高的特点极为突出。对此,我们不能片面、狭隘的看问题。在奴隶社会时期,彝族家支原本是奴隶主用于实施统治的工具。而在现代社会,家支虽然对成员间没有统治的关系,但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个别地区,这一种约束力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并不亚于国家的力量。“国家的力量不是无限的,国家法也不是万能的,有其局限性”[15]。如我国明代哲学家王夫之所言,“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也”。“当我们把特殊情况纳入一般规则时,任何东西都不能消除这种确定性核心和非确定性边缘的两重性。这样所有的规则都伴有含糊或‘空缺结构’的阴影,而且这如同影响特定规则一样,也可能影响在确认法律时使用的确定最终标准的承认规则”[16]。此外,法律作为“服务于有益目的的制度的运用可能超越其职责的法定范围,所以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可能会出现管理转化为强制、控制转化为压制的现象”[17]。因而,在实践中应当对家支这样一股力量加以正确地引导,帮助其正确认识法律与国家政策,甚至可以将其纳入基层调解组织。如此,对于凉山地区的群体性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对群体性暴力犯罪的控制,变被动为主动。随着整个社会对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针对犯罪处遇的问题已经开始由“被动”向“主动”的方向发展。针对凉山群体性暴力犯罪的特殊情况,更应该建立起这一种“主动”的方式。除了要建立起必要的阵地控制体系外,还必须针对群体性暴力犯罪事前潜伏性较为突出的特点,多渠道多途径地搜集情报信息,建立健全相关情报的分析机制,以形成全面及时的预警机制。制定“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战略性侦查策略,及时排除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控制。

[注释]:

①凉山当时的奴隶社会制度将彝族分为五个等级,即“兹莫”、“黑彝”、“白彝”、“阿加”、“呷西”。其中。“兹莫”和“黑彝”为统治阶级,“白彝”一般为百姓,“阿加”和“呷西”为奴隶。

②家支即宗族,是一种凉山彝族社会的组织形式,由原始时期的氏族演化而来,但并不完全等同于氏族,它是以父系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社会集团。

[1]吴大华.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论纲[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4,(3):8.

[2]凉山州基本情况(2012年版)[EB/OL].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sz.gov.cn/9b8553e1-4271-439b-842e-932d8942c7cd,2013-06-30.

[3]彝族祖先阿普笃慕铜像在峨山揭幕 [EB/OL].云南网,http://yn.yunnan.cn/html/2009-11/29/content_995784.htm,2013-06-30.

[4]彝文:与汉字同源的古老文字[EB/OL].载云南网,http://shzylt.yunnan.cn/html/2011-02/11/content_1495616.htm,2013-06-30.

[5]凉山州“十五”教育发展的目标及对策研究[EB/OL].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2009www.lsz.gov.cn/3/3.aspx?id=5d1452c0-f46f-4bd4-997f-82443fcdcb99,2013-06-30.

[6]中国公布国家级贫困县新名单[EB/OL].载财经网,(http://china.caixin.com/2012-03-19/100369904.html,2013-06-30.

[7]十年扶贫攻坚克难,凉山百万人口脱贫[EB/OL].四川在线凉山频道,http://liangshan.scol.com.cn/lszw/content/2011-12/22/content_51181806.htm?node=154722,2013-06-30.

[8]张居盛,邓陕峡.彝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防空研究[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2):39.

[9]董璠舆.当前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结构—抽样调查结构与分析[J].延边党校学报,2001,(2):38.

[10]没有鞋的大凉山[EB/OL].凤凰网,http://big5.ifeng.com/gate/big5/biz.ifeng.com/huanan/detail_2013_03/28/669174_0.shtml,2013-06-30.

[11]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4.

[12]卢建平.刑事政策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65.

[1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心知三联书店,1985:46.

[14]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467.

[15]高其才.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做社”活动—以广西金秀郎庞为例[J].民族研究,20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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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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