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争端与“有效控制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2013-11-26毛延珍
毛延珍
摘 要:目前南海争端愈演愈烈,一些周边国家认为我国对南海诸岛没有进行有效控制,进而认为我国已经放弃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从时际法角度出发,明确解释有效控制规则的适用条件,根据现有的证据,指出我国南海争端与有效控制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南海诸岛;有效控制;时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50-03
一、从时际法角度进行论证
(一) 时际法概念
在法文版《国际法术语词典》中,时际法的解释是:为了决定在时间上先后连续的多条法律规则对于特定的某一案件该如何适用的规则的原则术语[1]。
德国国际法学者施瓦曾伯格将“时际国际法”解释为:相互继续的不同时期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特定的案件该如何适用的决定[2]。
在日文版《国际关系法词典》中,国际法上时际法的概念解释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在国际社会具有较长的存续时间,但是为了适应不同的状况,法规内容在年月中会经过很多变化,那么我们就会面对同一行为或事实由不同的新旧法来规定。时际法就是解决这样冲突的规则。
从以上文字,我们可以看出,时际法的实质内容是指一些特定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它们的功能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存在冲突或抵触的情况下,对于某一特定案件应当适用哪一个或哪些法律。即“时际法”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法律。
在1975年国际法学威斯巴登年会上,关于“时际法”的适用规则,其被解释为:一是除非有任何其他明确证据表明适用现时的国际法规则,所有事实或行为、状况,应根据与其发生时的同一时期的法律规则来判断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二是在适用该原则时:关于某一单一事实规则,其适用范围为该规则有效期内的所有事实;关于实际状况的规则,其适用范围为该规则有效期内的所有状况,即使这些状况是先前产生的;关于某一项法律行为的合法或非法的规则,以及有关其有效要件的规则,其适用范围是该规则有效期间内所有行为。
在帕尔玛斯岛仲裁案中,独任仲裁员胡伯在其考虑领土主权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时指出:在国际法中,有关发现和取得无人居住地、野蛮人居住地的土地权利的法律,从中世纪到20世纪是发生了很大变化的。双方同时接受,一个法律事实不应该按照该事实的争端产生时或争端解决时的法律,而应该是与该事实同时的法律予以判断。在接下来的判决中,胡伯分析说,对于先后连续不同时期适用的不同法律制度究竟该如何适用到具体案件中(这就是所谓的时际法问题),我们就必须区分出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一种权利的产生行为应该受到权力产生时的法律所支配;那按照这一原则,一种权利的存在或是权利的存续,也应当依循法律的演进所需要的要件[3] 。
(二)时际法与“有效控制”规则
“时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按照“时际法”的适用规则,我国在南海诸岛上产生权利的行为的效力,应该以权利发生时的法,而不是以提出这一要求时的法来确定。也就是说关于南海诸岛的权利归属,应该是这种事实发生时所存在的国际规则而不是根据争端发生时的各国现有法律来解释。至少从15世纪起,南沙群岛就已经被划入中国版图。然而,根据奥本海对领土取得方法的国际法规定的历史划分,在18世纪后的国际法规则中,领土取得被要求“有效占有”,而在15-16世纪的国际法规则中,某些象征性的行为即可取得领土主权。
除了历史时期的因素,判断有效占有时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地理条件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现代国际法实践一再肯定地理条件对于有效占领具有重大的影响。西班牙女王于1865年Aves Island 案中,指出由于该岛是无人居住且不能居住的事实,西班牙人就可以通过发现和象征性占用取得领土主权。到了1924年帕尔玛斯岛案,仲裁员胡伯指出,要求在每时每刻于每一块土地上行使事实上的主权是不可能的,因此出现间断和中止就是必然的,而且这种事实可能因为该地是可居住或不可居住而有不同表现。在1933年东格陵兰仲裁案中,国际常设法院在判决中写明,在许多有关领土主权的案例中,法院倾向于在其他国家不能有优先的证明时,只要其稍许实际行使权利,就可宣称对人口稀少或无人定居的地区之主权。法院还指出,在早期历史时期(10-16世纪),由于人烟稀少,对于无人居住地确立法律权利,要比新近时期进行该行为的检验标准更为宽松[4]。
二、有效控制规则在适用上的限制
在争议领土的国际司法实践中,许多的裁决都会进行一种判断,既是否以主权者意图来行为。但是意图作为一种主观严肃,其本身概念就较为模糊,在适用上就会存在很多缺陷,因此许多学者对于其抱有一种怀疑的态度。有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将会变得声名狼藉,因为其可能会比解决的问题更多的产生问题;还有学者将其描绘为“ 不符实际的幻想”。
由于有效控制规则能够有效减轻国际法院通过远古证据寻找领土主权的最开始的来源的难度,这样就会有利于争端的迅速解决,所以,国际法院在案件中开始频繁的适用有效控制规则。我们可以发现,有效控制规则的关键点在于:“将领土主权判决给实施管理行为更为有效的一方。”这样就会造成一种逻辑混乱,我们会得到“谁实际控制,谁取得主权”印象。这种印象的反面作用教会什么明显,国家会通过各种手段来加强对争议领土的实际控制,以便于制造本国的控制更加有效的证据。领土争端最大的矛盾在于双方或多方所存在的竞争性主张,如果当事国都对该领土事实实际管理,那么冲突就会在所难免,这对于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是很大的冲击。为了避免这些不利后果的出现,有效控制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有效控制规则的适用方面,从国际法院的相关判决中,我们可以整理出一种思路:首先,国际法院在考察争端前,该争议领土是否已经存在合法所有者;如果存在,则将该领土应归属于合法所有者;如果不存在,则要进一步考察各国对于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据,并判决该领土归属于控制更加有效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有效控制规则适用的前提——“争议领土的合法所有者”,是难以确定的。除了前提上的限制外,有效控制规则在具体适用上还需要与一系列相关概念结合起来,因为通过单独衡量实际管理行为来决定主权归属在现代国际司法裁决中是不会出现的。在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场合,由于存在当事国的竞争性权利主张,当事国提出的实际管理行为往往有强有弱且时间跨度较大,以及争议领土具有的特殊性致使当事国的实际管理行为往往难以长时间持续等复杂的争端情形,使有效控制规则适用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此外,有效控制规则受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在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归属案》中,国际法院在衡量双方提出的证据时指出,由于印尼及荷兰对马来西亚实施灯塔实际管理行为的事实未表示异议,致使马来西亚有效控制的效力加强。在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主权归属案》中,国际法院指出,新加坡在对白礁岛进行实际管理行为时,马来西亚(当时为其前任柔佛王国)不仅没有抗议,而且在1953年新加坡询问柔佛政府有关白礁岛主权情形时,回信称“柔佛政府并未主张白礁岛主权”,这一回信成为关键证据。由于新加坡长期对白礁岛的有效控制,以及柔佛王国认为自己不享有主权的表态,因此,国际法院判决将白礁岛的主权归属新加坡。
三、“有效控制”规则与南海诸岛主权归属问题
自1986年联合国亚洲即远东经济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ECAPE)所成立的“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n Offshore Areas,CCOP)发布之勘探报告指出,越南沿岸之邻近海域、南沙群岛东部和南部海域蕴藏丰富的油气资源;美国能源局和国际战略研究所的报告亦显示,南海油气储量约77亿桶,计达13亿吨,号称“第二个波斯湾”后,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引起各国觊觎,并开始积极争夺南海诸岛、礁主权。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图谋是明显的,以其在抢占我国岛屿后实施的所谓“有效管理行为”,主张其对南海诸岛实现了“有效控制”,以期其之行为在国际法上获得“合法化”。但根据“时际法”原则,这些国家的所有行为,均不能构成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要求。
我国众多的历史资料及地图中均体现出历代中国政府对于南海诸岛实施了实际管辖,中国通过一些明确的象征性占有行为,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而且我国也从未以任何方式放弃。在1883年,德国未经我国允许,擅自对南沙群岛进行调查,但在清政府提出抗议之后,德国就停止了调查活动;1932年,法国向中国提出西沙群岛领有权,遭到中国反对;1933年7月13日,越南(当时的统治者为法国)侵占原属于我国的九个南沙岛礁,制造了“九小岛事件”,针对这一行径,中国政府于1933年7月26日对法国的侵略行为进行了严正抗议。接着二战爆发,西沙、南沙群岛为日本所占领。在二战结束前,中、美、英三国签订《开罗宣言》,在其中明确指出:“三国之宗旨在于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再次指出:“《开罗宣言》的条件必将实施”。可以看出,中国从日本收回西沙、南沙群岛具有合法性,因此中国在1946年9月13日完成了对西沙、南沙群岛的接收;1946年10月5日, 法国Chevreud 号非法登陆南沙群岛的南威岛和长岛,并在长岛建立石碑,中国政府立即提出严正抗议,法方遂决定于翌年1 月4 日进行谈判,但由于越南战争,法国自动放弃谈判;1947年1月18日,法国军舰再次窜入我国西沙群岛并在珊瑚岛登陆,并擅自于珊瑚岛架设无线电台,针对这一行径,我国于1947年1月19日向法国发出关于西沙群岛主权的通告,并且中国驻法使馆像法国重申,西沙群岛自古以来即属中国主权所有并且处于广东省政府管辖之下。
1949年4月13日, 菲律宾政府内阁会议决议派遣海军副少将Jose V. Andrada 前往南沙群岛的太平岛“视察”。我国驻菲律宾公使陈质平获悉后,即致函菲外交部,要求澄清事实并反复声明太平岛为中国领土中国;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发表关于英美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和约》中,日本放弃新南群岛、西沙群岛,1952年4月28 ,台湾国民党当局与日本签订双边和约《日华和约》;1956年5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关于南沙群岛主权问题的声明;1956年台湾立威部队(主权碑设置部队)被派遣到南沙群岛,在各岛登陆,升旗立碑,测量,设立南沙守备区,恢复在太平岛的驻军;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9年2月27日外交部就越南当局侵犯我国领土主权、劫走我国渔民发表声明;1960年5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就美机侵犯西沙群岛领空问题发表谈话;1979年9月28日,越南外交部公布的题为《越南对于黄沙和长沙两群岛的主权》的白皮书,拼凑和编造了一些自相矛盾的、根本站不住脚的所谓“证明资料”,于10月1日提交联合国秘书长。针对此行为,中国于1979年11月22日出示越南承认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为中国领土的证据,并于1980年1月30日我国外交部发布文件《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无可争辩》重申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主权主张,反驳越南1979 年白皮书。
1983年9月9日, 马来西亚提出弹丸礁领有权主张,希望通过交涉解决,1983年9月14日, 中国就弹丸礁占领事件重申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洋资源的所有权;1987年4月15日, 中国抗议越南占领柏礁,要求越南退出南沙群岛,并于4月21日递交到联合国;1987年6月17日,中国要求越南从南沙群岛撤出;1988年2月22日,中国要求越南从南沙群岛撤退并于2月25日递交到联合国;1988年2月24日,马来西亚以1979年12月21日发行的地图为根据提出南沙群岛部分岛礁领有权主张,1988年2月25日,台湾抗议马来西亚领有权主张;1988年4月2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重申西沙、南沙群岛主权;1988年5月12日,中国发表西沙群岛、南沙群岛问题备忘录,要求越南停止挑衅行为并从南沙撤退,并于5月12日递交联合国;1989年5月18日,中国收复越南占领的一个南沙岛礁;2012年6月21日,越南国会通过《越南海洋法》,该法将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含在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同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召见越南驻华大使阮文诗,就越南国会审议通过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越南海洋法》向越方提出严正交涉。
由此可见,我国从来没有对他国侵占南沙群岛的情势予以默认,对于其他国家的屡次侵犯,我国按照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并不意味着因此而放弃南沙群岛主权。因此,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等国妄图以“实际控制”来取得南海岛礁之主权,是违背国际法通行之准则的,根据“时际法”跟“实际控制”的适用问题,南海诸岛不应适用一些国家所主张之“有效占领、实际控制”规则。
参考文献:
[1]黄远龙.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J].外国法译评,2000,(2).
[2]G.Schwarzenberger, A Ma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Z].1967: 635.
[3]United Nations Reports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Z].Vol.II,UNITED NATION, 2006:845.
[4]赵理海.从国际法看我国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主权[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