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传媒与司法良性关系的建构策略
2013-11-21张子凡
□ 张子凡
新形势下传媒与司法良性关系的建构策略
□ 张子凡
面对国情的新变化,基于中国人心理上普遍存在的“媒治”观念和作为假象存在的“媒介治理社会”与真实情况不符等一系列现实,当前有关传媒和司法关系的处理方式特别是基层政府的处理方式无疑是一种僵硬的维稳方式,这种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必然导致和助长的机会主义,不仅增加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而且破坏全社会的包括是非观、公正观在内的价值理念,因而非但不能真正促进社会公平,反而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溃败。”①要阻止目前这种社会“溃败”趋势,要从多方面着手。
客观看待二者冲突形成保持合理张力
传媒与司法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各自领域内发挥着巨大作用。由于二者自身属性以及社会期待等因素,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在所难免。传媒的感官正义、道德标准与司法的程序正义、法律标准伴随着各自实践而相互交织。这一对矛盾贯穿于对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处理的始终。没有矛盾就没有事物的变化发展,我们应当客观看待传媒与司法在实践中的冲突。“真正独立的司法根本不担心传媒的干扰,正像它不担心社会势力的干扰一样;真正自由的传媒也不会损害司法独立,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言论都不具有杀伤力,只有‘惟一’的声音才是可怕的。”②让多个利益攸关方发言才有利于问题的客观解决。
在认识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普遍矛盾的同时,必须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新思路。在制度及思维层面上形成并保持传媒与司法之间在职能、理念等方面的合理张力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这种合理性被一些学者概括为:在维护社会统治总体目标的前提下,传媒与司法保持各自相对独立的立场;传媒具有依据自身立场论说和评价司法行为及司法过程的权力。在此框架中,传媒的地位既不在于代表某一方面利益对司法持简单的批判态度,也不应完全遵从司法机构的意志,简单地传译司法机构的声音。相对司法而言,传媒始终是一个独立的论说和评论者。无论论说和评论某一司法现象的基点是与公众愿望相一致,还是与司法倾向更吻合,传媒的地位都应是独立并相对超脱的。③那么,司法应该采取何种态度才是合适的?这个态度应该“同时保证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价值,又要维护社会监督司法活动的热情和对司法理性与公正的期盼”。④
就目前情况看,合理张力显然尚未形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顾培东研究员以为,传媒监督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在于扩展传媒的行为空间,给予传媒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监督的环境与条件;另一方面在于强化对传媒行为的合理化约束,减少传媒在监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传媒监督的水准。⑤在网络媒介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公共领域渗透到公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讨论传媒与司法关系时不能忽视网络公共领域的作用。传媒与司法之间合理张力的保持一部分靠国家制度的建设,另一部分则要依靠网络公共领域来维持。
正视公共领域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民社会在中国社会已经开始出现萌动的征兆。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一些党政干部囿于传统的思维,还不愿或不敢放手鼓励民间社会的发展,不大尊重公民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中国的民间组织的成长,还受到一些非必要的掣肘。”⑥体制的缺陷导致中国公共领域的发展现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差距较大。
公共领域的这种局限在网络中得到了弥补。民众可以就公众关心的话题在网络中展开自由讨论,而与公共利益、现实问题相关的司法事件自然会成为民众围观的重要阵地。通过大众媒介影响事件发展成为地方官员和普通百姓应对社会事件的重要选择,新闻曝光可以加快事件解决的思想也深入人心,由此产生了“媒治”观念。由于存在“媒治”观念,民众在遇到不公待遇时千方百计寻求媒体帮助;部分地方官员想方设法阻挠媒体采访“负面新闻”。在一些涉及现实社会矛盾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希望得到媒体特别是网络的舆论支持,而与社会矛盾相关的此类案件又非常容易招来网民的关心。于是舆论狂潮的围观,新闻记者和把关人被网络舆论左右,司法人员为网络和行政等各种压力所迫,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媒体“不得做定性报道”的事例便层出不穷了。
纵观一些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些国家为避免媒体报道干扰司法公正,虽然曾经通过颁发“禁言令”的方式限制媒体报道,甚至通过藐视法庭治罪的方式对影响司法公正的媒体报道进行惩罚,但这样的做法现今几乎都已弃用,代之而用的是延期开庭以冷却媒体报道的影响,改变审判地点以缓解法官压力,对陪审人员进行舆论隔离等做法。⑦现在来看一些被网络公共领域集中关注的案件,如果能够借用其中的一些措施,或许结果会与法律本身的精神更加接近。
然而,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公共领域存在不成熟与不完善之处。这集中表现为公共理性的相对缺乏。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参与讨论的多是熟悉网络的年轻人,讨论范围集中,缺乏代表性;匿名性导致不负责任;讨论分散,影响力不够;网络公共领域间不平衡;缺少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公共事务讨论空间’。”⑧
有学者曾撰文指出,在中国,对立的阵营都没有发展出各自的理论话语,往往从讨论始,以漫骂终;或者从漫骂始,以漫骂终。在网络上,清晰可见民意的决裂,不同的阵营水火不容,充满敌意。传播方式的发展造就了信息爆炸,温和思辨的声音轻易被对抗和敌意所淹没,敌意会滋生新的敌意,将彼此推上激进主义的深渊。⑨可见,公共领域对促进司法公正起着积极作用,但同时又有自身发展的问题。面对问题不能因噎废食,而应积极引导,促进中国公共领域特别是网络公共领域走向成熟,在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新闻立法保障信息传播的平等与自由
如果传媒失去必要的约束,如果特定社会中传媒自身的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形成,传媒也就失去了成为监督主体的基本资格。因此,在各国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考虑了对传媒的约束问题。
反观中国现实,有关保障新闻传播自由的条文,仅在宪法中有只言片语的体现,其余则是一些规章、条例,很难被当作为公民新闻言论自由辩护的有效法律武器。有学者指出:“中国的舆论监督不是独立的传媒力量根据法律对政府进行的监督,而是由政府控制的一种自上而下、有管理的舆论监督,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⑩因此,赋予新闻报道、言论表达、出版自由以法律权利就显得尤为迫切了。
新闻的立法决不能以限制新闻出版、表达自由为初衷。“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1)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一样。……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媒体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公众的代言人,有义务将新近发生的与公众有关的事项公之于众,“媒体在我们的宪法体制中拥有优势地位,不是说它能够赚钱,也不是说记者是特权阶层,而是说它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知情权对于人们管理的国家的权力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12)即便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等活动时,由于各种原因做出了一些有违现行准则的行为,也不应对媒体的职权进行变相剥夺,阿伦特所说的“以意见取代真理,从意见中掌握真理”(13)越来越得到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各方的认可。
我们既要保持法律的尊严,又要保证社会各阶层民众的新闻自由,而在笔者看来,这两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正是对公共领域这一客观存在的正确认识、合理利用以及妥善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各国保障新闻自由的共同特点。我国宪法对公民表达自由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做了明确规定,但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不但需要宪法的保护,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下位法保障体系,以便在法律实践中有章可循。针对目前我国公民表达权的法制保障中存在的不足,建议抓紧制定《新闻传播法》《出版法》等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法律。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营造宏观现实环境
要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进行重新建构,单从二者自身着眼是不够的,必须以高度的政治智慧对当前中国社会的一系列体制性障碍进行改革。
传媒监督的实际效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社会中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特别是相应的制度安排与特定社会的基本条件的适应性。这些条件包括:“民主发展为传媒所提供的政治空间、传媒体系的设置及其运作特点、受众的文化素质以及司法体系的实际状况等等。”(14)从政治体制层面进行的一系列改革除了对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做出调整外,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的积弊予以清除,达到“换血”的目的。
这种担心并非多余,“社会结构呈现权贵化,且日益固化,财富分配不公,民主参与的路线图不清晰”,(15)这些社会现实问题将中国带入了高危的发展阶段。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课题组于2012年1月发布了题为 《“中等收入陷阱”还是“转型陷阱”?》的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目前最需警惕的是“转型陷阱”。报告认为,可能走出“转型陷阱”的道路只有三种:一是由政府实施改革顶层设计,并有相应的力量推动;二是利用现有可能的因素推动社会力量的发育,使社会力量成为打破现状的动力;三是在矛盾和危机推动下的被动改变,“但这要取决于既得利益集团的自省和觉悟”。而该课题组早在2010年发表的“社会发展报告”就指出:“目前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绝大多数是因为弱势群体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而造成的”。报告对目前中国社会的形势做了整体评价:第一,经济快速发展;第二,政治基本稳定;第三,社会矛盾突出。因此,对深水区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建立“信息获取机制、利益凝聚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施加压力机制、利益协商机制、调解与仲裁机制”以化解危机,否则社会矛盾必会在发展链条“最薄弱的一个环节”激化。
中国决策层已经意识到了当前中国面临的深刻矛盾。《人民日报》等媒体多次刊文对中国的社会矛盾进行深刻剖析,指出“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随着领导层视野的逐渐开阔,改革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今日之中国,面对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深化改革总要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考量,既需珍惜发展进程中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改革成绩,也要正视深刻转型中积累的不容忽视的改革问题。
坚持改革发展的道路,以“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精神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维护好社会的“弹性稳定”,我们就可以为新闻自由、司法独立营造宽松的社会现实环境,为更好地培育和引导公共领域特别是网络公共领域创造条件。
栏目责编:胡江银
注释:①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2010年4月。
②⑤王好立,何海波:《“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5)。
③(14)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6)。
④黄小勇:《当司法遭遇“媒介审判”我们该何去何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4)。
⑥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74页。
⑦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一个比较法制上的观察与分析》,《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
⑧谭汪洋:《试论网络传媒对公共领域的重构》,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8。
⑨(15)田 磊:《中国 2011:热情与迷途》,《南风窗》,2011(26)。
⑩景跃进:《如何扩大舆论监督的空间:焦点访谈的实践和新闻改革的思考》,《开放时代》,2000(5)。
(11)[英]洛 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年版,第35-36页。
(12)[美]埃弗利特·E·丹尼斯,约翰·梅里尔:《媒介论争:19 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13) Hannah Arendt,philosophy and politics[J],Social Research,1990,(spring).
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