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
2013-11-18李宏娟
李宏娟
【摘 要】法律文化存在着多种界定,其类型的划分为研究不同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提供了基础。多元的法律文化克服地理与认识上的障碍,通过战争、贸易等方式互动交流,寻求促进共同发展的结合点。但与此同时,这种互动也面临着如何调适本土化与全球化之间的矛盾的考验。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互动
法律文化概念的引入缘于法律研究视角的转换,研究的不再是孤立的法律,更是引起这种而非别种的法律现象的法律背后的因素。法系的划分所依凭的正是制度之后的文化的差异。
1.法律文化的概念
对法律文化的界定有多种。
埃尔曼认为:“无论是在初民社会还是在发达社会里,法律文化都是传递行为传统的重要工具。”他认为法律文化的作用在于“纽带”,使得“法律制度中的执行者与运用者(以及受害者的态度)的信念、情感与法律制度起作用的方式有密切的关系。”
格罗斯菲尔德并没有用定义的方式提炼法律文化的概念,仅是表达为“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文化的研究路径“是对待比较法惟一有意义的方式”。
格雷·多西独创了“法文化”一词,认为“社会和法律的哲学将不被看成是纯粹的观念体系,而是组织和维护人类合作诸事例中安排秩序的方面。所有组织和维护人类合作的事例都被包括进来,这样就可以提出一种世界观,以之为基础去确定对于各种社会和法律哲学普适性主张的限制。”
法律文化之所以存在多种理解方式,其更前提的原因在于如何理解“文化”,正如奈尔肯所言“法律文化与一般文化之间有无鸿沟是关于一般文化的一个深层的重要事实。”
虽然文化的定义是多样的,但毋庸置疑以下特点是被公认的:历史形成的、具有群体性、于行为中有着潜在或现实的指引功能。
2.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研究
法系的存在乃是人类认识的一种总结,是构建而成的,其划分的依据恰是某一特定地区或特定集团历史形成且在持续发挥作用的法律文化。而对法系的划分是基于对法律特征的静态认识,面临世界性交往持续增强的局势,无论是出于自觉要求还是为经济政治局势所迫,各种法律文化之间无可避免的发生碰撞,产生紧张、冲突、共生、融合等多种状态。此种情况致使宏大的分类比较正在失去意义。以下拟从法律文化互动的可能性、障碍、途径、面临的困境几个方面加以阐释,以期能够对法律文化互动这一命题做概括性说明。
2.1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可能性
法律文化互动之所以能够实现,其原因在于存在一些前提性条件,这些条件为互动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
(1)法律文化须是多样存在的,这是互动发生的基础条件。
差异正是不断丰富自身的动力,很难想象,当全球文化稳固的相同时,文化将以何方式继续自身的创新发展,此种情形的文化形态是僵死而没有前途的。
多种因素导致了法律文化多样性,“不管自然环境、生产条件以及产品分配方式对相应规则的发展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它们却并非是决定文化要件以及法律传统的仅有因素。人际各方面关系——屈从的态度或对平等的希冀、信任或猜疑,甚至有关人性的某些基本的(如果不总是精确的)概念——都对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具有影响。”
(2)本土的法律实践不能或不完全能解决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时,法律文化间的借鉴就成必然,这是互动发生的实践条件。
这里边包含了主体能动选择的要素,即主体首先或总是有目标的求助于与自己相同或最相近的模式的方法,这种相同或相似可以是问题、国情阶段、地域特征等。本土法律文化对这些解决方法及其内涵的精神、理念的吸收构成了法律文化互动的表现之一。
(3)文化本身所具有的主动发展、扩张的属性。
这种主动性与扩张性来自于文化长期积淀而产生的自傲,尤其是与政权相结合时,文化的传播随即蒙上“征服”的色彩。以基督教为例,公元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归信之后,教会不再受到迫害,其法律地位逆转,教会从此正式走上了以政权为支撑向四周辐射的道路。值得注意的是,从世界范围看,某一时段的强势文化并不只有一处,中国唐帝国全盛时期也正是阿拉伯帝国的伊斯兰教文化扩张时期,为争夺对中亚的控制权两者相遇于恒逻斯河,这同时是文化与综合国力的剧烈碰撞。恒逻斯战役之后,西域(中亚)的少数民族政权再也不对中原表示敬意了,显示出文化与政治影响的双重失落。
2.2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障碍
法律文化的互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外在条件和内在认识都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1)首先表现为地理上的障碍。空间的远近决定了交流的程度,正如在航海技术发达之前,欧洲文化是不可能与美洲文化产生什么互动。文化远距离的传播必须借助于技术工具。即便是现代,这种地理上的障碍也并未消失,只是隐形在高度发达的技术之下罢了。
(2)其次,最初时由前一点决定的认识上的障碍。法律术语与概念的运用存在于特定的法律文化系统中,更关键的是每种法律文化系统中都存在着一种“不证自明”的很难述之于言辞的要素。这便给深入理解另一种法律文化提供了偏差与误解的契机。
2.3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途径
法律文化的互动既具有可能性又存在障碍,诚如我们所观察到的,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总是在不断的克服障碍寻求接触与交流。实现法律文化的互动途径是多样的,这里仅就笔者认为重要的加以说明。
2.3.1战争——强迫式途径
处于政治或经济目的,军队带着本民族的文化特征用征讨和杀伐强行打破不同类型文化的认识障碍。《法国民法典》随拿破仑的铁蹄而得到传播,即使这位皇帝最终失败了,法典却以胜利者的影踪仍存留于这些地区;相反地,不列颠虽曾处于罗马控制之下,但罗马法只是间接对英国法律制度产生影响,“是通过一个文明社会体制结构遗留物的存在而发生的。”不可忽视的是,政治目的是战争主要追求的,文化的传播与互动仅是次要的携带品,并不能真正的促进文化互动互长。
2.3.2贸易——自觉式途径
这种途径是主体自觉、自愿打破认识障碍而为的。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奔走于各地区、各民族之间,为使交易成功势必要使交易方法尽可能的趋同交易对方的文化特点与要求。随着文化产品的不断增多与输出,这种通过贸易而进行的文化互动的方式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中,最先做出反应和最为受益的就是商事法律。
2.4多元法律文化互动面临的困境
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在今天已经演化为区域化、全球化的浪潮,此种情形下并不是所有法律文化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或者过于强调法律于经济、政治的实用价值,功利的扼杀着法律中的民族性格。
于是,一个问题被摆在面前:如何协调法律区域化、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紧张?换言之,即是以何种态度对待民族文化、民族传统的问题。最好的答案已经给出“必须持续地重视我们自己的文化,同时保持对外国影响的通达态度。”但如何使这一理论具有可操作性,是各国、各民族都无法回避的难题。
这同时也暗含着自古以来法学家们都在思考的“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具有什么属性”“法律究竟是如何被选择的”,这些问题具有永恒的可探讨性。 [科]
【参考文献】
[1][德]格罗斯菲尔德,孙世彦,姚建宗译.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意]奈尔肯编,高鸿钧等译.比较法律文化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黄文艺.比较法:原理与应用.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郭应德.阿拉伯史纲.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
[5]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