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2013-11-13
“非常了得”被指商标侵权
5月23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诉江苏卫视涉嫌侵犯其拥有的“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据了解,2011年5月27日,南京同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非常了得”第41类中文文字商标注册,2012年7月21日,商标局对同舟事务所申请“非常了得”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1年起,江苏卫视开始播出“非常了得”娱乐竞赛节目,同舟认为江苏卫视侵犯了“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专用权。2012年9月8日,同舟向江苏卫视专门致函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非常了得”字样的商业性节目制作、宣传及传播,否则将追究江苏卫视的法律责任。江苏卫视接到法律告知函以后,至今没有正面回复,也未停止使用“非常了得”字样的节目制作、宣传及传播。
中国为“香槟”提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日前,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批准在中国对香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根据规定,只有在法国香槟区选用指定葡萄品种、根据指定的生产方法流程所酿造的起泡酒,才可标注为香槟。中国已成为欧盟以外的全球第五大葡萄酒市场,但香槟区葡萄酒行业委员会表示,在中国“香槟”商标被广泛使用,不仅应用于中国制造的起泡酒,还有蜡烛等产品。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上已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香槟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公告表示,由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推荐,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出的香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相关规则要求,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香槟(Champagne)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美孚“Mobil”商标遭侵权
5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美孚石油有限公司诉慈溪车业公司侵权使用“Mobil”商标一案,被告分别是慈溪市中恒车业有限公司和慈溪市正大车业有限公司。美孚公司称,“美孚(Mobil)”商标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中国市场相关公众中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了中国现行《商标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需要按跨类别的驰名商标权予以保护。而两家慈溪公司将“美孚”使用或者突出使用在火花塞、减震器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册、名片以及它们的网站上。虽然“火花塞、汽车用减震器”和“润滑油”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而且美孚公司也并没有在“火花塞、汽车用减震器”等商品上获得任何有关“美孚”字样的商标注册,但是由于“美孚”、“Mobil”已经在中国大陆的公众心目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而润滑油与火花塞、汽车用减震器的用户基本相同,多为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汽车购买群体、驾驶员或者汽车售后的维修保养人员。所以,这些产品的相关公众看到带有“美孚”字样的“火花塞、减震器”产品时,必然误以为该侵权商标与“美孚Mobil”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Mobil商标的显著性。
“契尔氏”译名引商标纠纷
法国欧莱雅集团旗下的化妆品品牌“Kiehl’s”进入中国市场后,曾被译称为“契尔氏”,然而汉字“契尔氏”早在“Kiehl’s”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就已被他人在化妆品类商品上注册为商标。近期,因涉嫌擅用“契尔氏”商标,在天猫商城上销售化妆品的一家公司被“契尔氏”商标权利人诉至法庭。该案原告为广州望莎公司,系“契尔氏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称,北京法丽莎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使用“契尔氏及图”商标销售化妆品等产品,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望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商,未尽审核及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与法丽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对此,法丽莎公司辩称,“契尔氏”是对“Kiehl’s”的音译,法丽莎公司销售的是“Kiehl’s”品牌产品,并未侵犯望莎公司“契尔氏”商标专用权,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天猫公司表示,“Kiehl’s”已经被消费者翻译为“契尔氏”并合理使用。另外原告的产品与“Kiehl’s”产品不具有可比性,法丽莎公司不构成侵权,天猫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