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人类学视阈下的乡村壮族婚姻观念的现状与变迁
——基于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中枧屯的调查
2013-11-12李素娟贾雯鹤
李素娟,贾雯鹤
(1.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2.重庆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重庆 400044)
每一个民族的婚俗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呈现,是民族心理和精神发展的缩影,因此也成为民族研究的重要方面。就壮族婚俗的研究来看,目前学界一般注重两个方面的探讨:1.对壮族婚姻仪式的研究。壮族传统的婚姻仪式一般有:发媒或问亲、闯门、踏房门、架桥、定亲、报婚期、发彩、出嫁、进屋、回门等。[1]壮族各地区的婚姻仪式大体相同,只是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生活环境不同而略有差异。2.对壮族婚姻文化的研究。如李富强、黄润柏等对壮族现代婚姻发展变化进行的归纳,从社会、经济的变化考察文化的变迁,以及对婚姻的影响;如刘小林从意识形态出发,认为广西少数民族固有的崇尚自然、向往自由、舒张人性、注重平等的价值观念是导致这一婚姻文化现象的深层动因。[2]
关于壮族婚俗文化的研究,以往学者大多是从社会学、民俗学的视角出发进行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很少从文学人类学视域关注其诗性特色,并从中探讨人与自然、人与族群和人与内在自我等多维度的关系。笔者通过整理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实地调研,选取民族居住类型(聚居或杂居)、不同民族人口比例(壮族人口为主体或其它民族人口为主体)、日常用语(壮话官话使用情况)和主要生产方式(以农业为主或以其它方式为主要收入)四个变量作为村屯选择的标准。通过将以上变量进行分析和分类,形成一系列理想类型之后,在研究范围内进行“点”的选择,最终本文选择了广西宜州市刘三姐乡中枧屯作为研究对象*刘三姐乡流河村中枧屯位于广西宜州市北部5公里处,村庄沿下枧河而建,背靠连绵大山。中枧屯为一自然村,壮汉聚居,村民多为壮族,占村屯总人口的88.3%,调查时共有123户600人左右,主要有韦、覃、张、谢、吴等姓,壮汉双语,生计方式以农业为主养殖业补充。文中调查材料来源于:一部分来自宜州市刘三姐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对该屯人口婚姻状况进行的户卡登记(本文1986年调查数据由该服务站提供,特此致谢);另一部分来自参与观察和采访调查。,通过对村落婚姻状况1986年调查数据与2010年调查数据的纵向对比,尝试从文学人类学的方法和视野对壮族的婚姻观念进行研究*婚姻观念是指人们关于恋爱、择偶、家庭、生育、离婚等婚姻过程的认识和态度,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婚姻过程方面的反映。引自王妤.甘肃农村婚姻观念的现状及变迁原因分析[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2(1):7.,发掘出壮族婚俗文化更新颖、更丰富的内涵和价值。
一、传统民间信仰中体现的婚姻观念
在壮族众多的民间信仰中,花婆信仰从古至今都非常盛行。花婆是壮族所信仰的生育女神,叫姆六甲,她管理花山,栽培许多花。她送花给谁家,谁家就生孩子。花有红有白,她送红花给谁家,谁家就生女孩,送白花给谁家,谁家就生男孩。有时,花山上的花生虫、缺水,人间的孩子便生病。主家请师公做法事禀告花婆,除虫淋水,花株茁壮生长,孩子便健康成长[3]。“花”在壮族民间的文化意象中,有代表生命、代表爱情的意义。中枧屯也有生育之神,她就是刘三姐。在村屯花婆庙的神台上,摆着刘三姐的神像和神位。把刘三姐尊为花婆神,原因在于:1.中枧屯是歌仙刘三姐的故乡,由于歌唱习俗的社会需求,村民对刘三姐山歌创编才华充满了渴望与仰慕之情,于是“立庙祀之”[4];2.刘三姐所流传下来的遗作中,有大量专门以花喻情、以花示爱的情歌,这类情歌与《诗经》中郑国青年男女为了祭礼而采兰,兰花不仅成为婚约,而且隐喻着生育的文化内涵相近。以上传说习俗说明,刘三姐的生命意境与“花”有关。所以,村民发自内心的把她纳入本民族的信仰系统,进入他们的神系,并把其尊为对繁衍人类、种族的延续和扩大有重大意义女神,代代相传,正如学者黄桂秋所说:“壮族民间信仰中民众所崇拜的对象,往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出于对崇拜对象的依赖之感和敬畏之情,进而把它神化,祈求得到它的恩赐。”[5]每年的农历二月十九日,中枧屯都举行祭祀活动,请刘三姐到姆六甲花园“查花”,保佑村屯人丁兴旺、老少平安。
借着对生育之神刘三姐的由衷崇拜,中枧屯壮民在婚姻生活中展开他们种族繁衍的叙事话语。五、六十年代村民“婚龄一般在十五六岁,男女双方年龄相差不大”[6],八十年代以后,村民初婚年龄虽然有所推迟,但男女双方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1986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妻子的初婚平均年龄为17.7岁,大多集中在20岁前;丈夫的初婚平均年龄也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3岁。2010年调查时,妻子的初婚年龄波动不大,而丈夫的初婚年龄超过了20岁,从20岁到24岁,22岁以后结婚的比例较高,有6个,占当年结婚男性总人数的60%。
对比以上调查数据发现,1986年至2010年中枧屯男女双方初婚年龄几乎没有发生什么改变,早婚现象普遍。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是村民祈生育、佑健康心理的反映。过去,自然资源匮乏,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壮民时时面临着生存的挑战,使得他们更加重视种族的延续、扩大。求取生存发展愈是艰苦,壮民对花婆神愈是崇拜有加,他们笃信:生育之神创造人类,生男生女由她安排,早婚便意味着早添丁,“同类相生,即同因必同果”[7]。在中枧屯,生育之神刘三姐是姆六甲的衍变和延续,村民敬而崇之,实际上是对生命力繁衍的期盼。在反复的、集体的崇拜中,村民的愿望得到了实现,使他们对刘三姐敬若神明,而村屯人口的繁茂壮大,他们又归因于得到了刘三姐的保佑,因此在刘三姐的“神佑”与村民的“崇拜”之间不断得到强化的互动关系,就成为早婚现象能够持续至今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每年请刘三姐“查花”的祭祀仪式,加强了刘三姐的“神格化”以及民众的认同,使刘三姐的神力灵验传说更为稳定地流传。总之,花婆信仰观念深深地影响着中枧屯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并强化着村民的共同记忆,使他们在“不同的代际之间、不同的历史阶段之间保持了某种联系性和同一性”[8],从而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一种认同感和归属感。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观念的普及发展,自然崇拜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壮民不再像旧时那样对神灵顶礼膜拜,但巨大的传统和习俗力量仍在延续。其中,对花婆信仰而产生的早婚行为至今在中枧屯仍在不同程度上留有遗存,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但它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制约了我国新农村建设进程,是应该受到否定和限制的。
二、口承神话中孕育的婚姻观念
每一个古老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优秀的传统文化,在丰富的壮族民间文学里,至今流传着众多经典的神话,它“用想象和借助想象”,力图征服,利用自然力,“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是壮族祖先在远古时期所创造的反映自然现象与社会生活的幻想型故事。在中枧屯,传承着“同姓不婚”的神话:“远古时代,人无名无姓,叫不便,认不清,父找不到子,子找不到孙”。[9]58于是壮族的祖先布洛陀派神仙卜黄给大家分姓,卜黄刚开始想来想去也没办法,后来他病了,大家给他送来吃的、用的,于是他就根据各人所送的东西给他们安姓,送李子便姓李,送桃即姓陶(桃),送谷米就姓谷,“从此天下人,分成百姓家”[9]59,其中,韦、覃是卜黄安给壮人的大姓(人口最多的姓氏),中枧屯这两个姓氏的人口居多,祖祖辈辈认为凡是姓韦、覃都是一家人,规定不容许血缘婚,特别是姓韦的家族不准同姓结亲,“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
这个对“亲族血缘婚”及其后果的朦胧记忆和反思感悟的神话,包含着“自我约束”的意识,说明村民对自己的生存和延续已经有了理性的思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村民择偶观的形成。因为,“神话是散文的叙述,在讲述它的社会中,它被认为是发生在久远的过去的真实可信的事情。神话是信条的化身,它们通常是神圣的,并总是和神学和宗教仪式相结合。”[10]10对于中枧屯的村民而言,祖辈传承的神话使“同姓不婚”的观念深入人心,内容是神圣的,是村民的“笃信对象”。[10]30因而,“同姓不婚”自古以来便是中枧屯壮族日常婚姻生活的重大主题之一,村民对恪守“亲族血缘婚”禁忌的婚姻给予肯定和认同;对于逾越禁忌的婚姻通过舆论给予强烈的谴责,久而久之,便成为约定俗成沿袭下来,通过以下的调查资料便可窥见一斑:
从宜州市公安局刘三姐乡派出所的户籍登记情况来看,无论是1986年还是2010年,中枧屯出生的户主的通婚情况统计结果显示,村内通婚的现象的确非常少。一般而言,村民的日常交往的范围主要在本村屯内部,村民之间的接触和交往最为频繁,因而在村屯内部择偶的可能性也最大。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村屯内部通婚的可能性与通婚比例之间应该呈正比关系。但这种规律性在调查资料中却没有得到论证:1986年中枧屯20岁以上已婚人数为191人,但配偶出生地为本村的只有2人,村内婚比例为2.4%;2010年已婚人数为206人,配偶出生地为本村的仅有1人,村内婚比例为1.1%,村内婚的比例都确实非常低。
从上分析,中枧屯壮民村内婚比率偏低是口承神话影响的结果。壮族先民的择偶观念是在神话传说中逐步萌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口承神话孕育了中枧屯“同姓不婚”的择偶观,它的存在和影响远远超出了神话本身的意义,它“是一种经过苦心思索而成的积极力量”,并非“理性解释或艺术幻想”,而是“原始宗教信仰和道德的实用宪章”[10]244,它虽然不以具体的形象出现,却以一种渗透入日常生活的意象映射在壮民的内心,对中枧屯的壮民具有绝对的束缚力。
三、“以歌代言”习俗中传承的婚姻观念
壮族是“歌唱的民族”,壮族人民历来以好歌善唱而著称。由于长期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而又为全民族广泛使用的文字体系,壮民用易于掌握的歌唱形式,按照本民族一定的惯例和仪轨来进行日常生活的交往和情感交流,传播本民族世代相传的传统观念,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以此达到满足自身的审美需求。在中枧屯,山歌承载着婚俗事象中许多不成文的传统观念,在村民追求自由婚姻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以歌代言”曾经是中枧屯壮民传统的婚恋方式,相当多的人的初恋都是由对歌开始,并走向婚姻的殿堂的。“以歌代言”、“以歌传情”的共同特点是以歌表意,即男女双方在对唱情歌时,常常采用比喻、暗示、影射、衬托和双关语等手法来表示他们的心思、态度和观点。村民唱情歌,都是由浅入深,从虚到实,逐步渐进,内容一般包括初相识、交友选择、择偶标准、建立情感、恋爱互信等方面。如:男女第一次在一起唱情歌,都要先唱初遇歌,它是男女双方互相观测,选择对象的基础。不论在路上、野外,还是歌圩场上,双方碰面时客气地互相打招呼,礼貌地彼此问候致意,“唱句山歌逗一逗,看妹抬头不抬头;妹若抬头哥就唱,妹不抬头哥就收。”如果一开口就唱“我爱你”、“你爱我吗”,便被认为是不通情达理、没有修养的“外行老表”,对方马上就会把莽撞的一方直接回绝,体现出壮族男女内敛、沉着稳重的交友观;接下来如果试探出对方已有对象,或者已经结婚,歌可以继续唱,但一般不唱情歌,而是唱其它内容的歌。只有双方相互了解对方尚无对象,还没有婚嫁之约时,才认真地、郑重其事的唱下去,表现出壮民对待情感问题一分为二、泾渭分明的是非观。“隔河望见花一园,心想过河又无船;竹壳做船纸做舵,鹅毛做浆去偷莲(连)。”“哥在一边妹一边,有条大河隔中间;灯草架桥你敢过,哥若敢过妹敢连。”这样唱说明女方还没有朋友,愿意与对方谈情交往,男方接着便可大胆表白;“后园芥菜叶子青,我俩相交莫多心;哥也不连别一个,妹也不连第二人。”感情是爱情的基础,诚实互信、互敬互爱是巩固爱情的纽带,是组合家庭的最重要因素,浅显的语言,指出壮民重情重义的健康爱情观;“吹萧就要找同音,唱歌就要找同心;琵琶挂在鹦鹉嘴,随唱随弹好开心。”反映壮族青年男女追求幸福的道路上相知相依、志同道合的平等恋爱观。当然,一对青年男女从相识、相恋、连情到结婚,并非对一两次歌就能解决,对歌只不过是他们相互交往、结识的一种方式。若想了解对方的一些基本情况,对方真正的思想品质、为人作风等等最基本的东西,需要在对歌之后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不断增进感情后,才确定终身,喜结连理的。事实上,山歌在婚恋过程中发挥着指引、规约村民恋爱观、婚姻观的重要作用,代表着村民普遍的心理认同与价值取向,展示着村民的情感生活与心路历程。
随着时代的发展,村民的择偶方式发生了变化,“以歌代言”的婚恋方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甚至渐渐淡出中枧屯村民的视野。如下表1986年与2010年调查点已婚人口择偶方式对比的调查结果所示:
1986年与2010年调查点已婚人口择偶方式对比
由上表可知,1986年中枧屯村民的择偶方式虽以媒人介绍为主,但是唱情歌认识结婚的有46人,占24.1%,较之亲朋介绍、其它方式的比率超出一半,仅次于媒人介绍,也占重要地位。2010年在206位被调查者中,通过其它方式择偶的有165人,占80.1%,数量明显增多了,而另外三种方式都呈直线下降趋势,尤其是唱情歌认识的比率,降到了最低点,比1986年相差20%左右。究其原因是:1.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中枧屯的经济发展迅速,村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生活节奏加快,改变了村民许多观念,尤其是婚姻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冷落了传统的“以歌代言”的婚恋方式。2.科技、文化的发展,“以歌代言”的婚恋方式受到了现代科技产品的冲击,从电话恋爱、短信恋爱到互联网恋爱,恋爱方式飞快的翻新,年青的壮民已经无暇在歌圩上悠然的唱歌,慢条斯理的谈情说爱了。
如今,随着山歌“依歌择偶”、“以歌传情”功能的丧失和壮民兴趣的转移,山歌对择偶方式的影响力在消减。但是,日常生活中唱山歌的习俗并没有完全消失,中枧屯村民在新兴歌会上还吟唱新情歌。新情歌注入许多现代生活的元素,如:“买部手机送给妹,留你想哥就连情”表达壮族青年男女用与时俱进的方式热烈相求,渴望相爱的情意;“谈情不是玩电脑,鼠标一点就出来”谈情说爱仍旧不是随随便便说出口的事,要深思熟虑再表达心迹;“不怕你的牛皮厚,我有新买高压锅”对于死缠烂打的追求者,采用影射的方法,明确拒绝但又不伤其自尊心。新情歌的内容已经翻新,但是它传承的向往自由婚姻、追求幸福的观念却与“老”情歌如出一辙。
可以说,山歌所承载的婚俗事像中的传统观念作为壮民族的集体表象或遗传密码,深深镌刻在壮族成员记忆深处,沉积于世代审美心理的深层结构之中,久而久之便自然内化为壮族根深蒂固的审美意识形态和审美道德,成为壮族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
四、乡规民约中动态变迁的婚姻观
历史上,少数民族通过制订一些乡规民约来保护婚姻,这比一般的道德公约甚至有时比社会法规更有约束力,对婚姻的影响更具体而有效。壮族的传统婚姻观中,祖祖辈辈强调“莫学米筛千只眼,要学芭蕉一条心”[10]244,推崇爱情专一、忠贞不渝的婚姻道德观。随着时代的发展,乡规民约中体现的婚姻观也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动态变迁的发展趋势。2010年,笔者在调查点进行田野调查,收集到该屯20岁以上人口婚姻状况的相关数据资料(见下表),并以此为依据,就村民在离婚现象中的态度转变对壮族婚姻观的变迁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986年与2010年调查点20岁以上人口婚姻状况对比
从表中可以获悉,1986年村屯中20岁以上人口中已婚、未婚者比例与2010年大致相同,已婚者的比例在84%左右,未婚者比例在3.7%~5.3%之间。关于离婚方面,突出的特点是1986年离婚的比例非常低,离婚率不超过1.0%,而且离婚的基本上是年轻人,一般离婚一段时间后,他们中的大部分都会再次结婚。而丧偶者大部分都是50岁以上的人,也不排除早年丧偶者,他们一般都不会再婚。实际上,从总体来看,当时村屯中离婚和再婚人数都很少。其一原因是尽管壮族人民一直以来奉行婚姻自由的观念,男婚女嫁你情我愿,而且婚前可以进行自由的社交和恋爱,但结婚后,离婚就为人所不齿,离婚者尤其是女方会被人看不起,认为是秽气的人,不能在村里住,以免给村里的人带来不幸。“离婚的妇女是要受到社会歧视的。她在离婚之后的一个月中,不许回娘家住宿,必须住在亲戚家里。再嫁的前几天,也要先离娘家。结婚时,不许打从别人的村中经过。”[9]37其二原因是时逢改革开放之初,中枧屯刚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的全部家庭收入以经营农产品为主,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非常强烈。换句话说,村民只能依靠自己名下的承包土地谋生,如果离婚者再嫁,原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承包土地也将随着离婚而留在男方家庭,并由此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保障;再娶者也不能重新调入新的承包土地,将会面临着无地耕种、失去生活保障的威胁。为了生存,“为了达到一些实际的目的,……他们可以暂时禁欲,暂时牺牲自己的肉欲,但他们这么做不是为了得到什么崇高的理想,或者是对完美道德的追求,对于挣扎在基本温饱线上的人而言,如果肚子都无法填饱谈何道德追求?”[6]90村民对离婚者的轻视态度和村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自定对土地的管理规定,无疑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合目的性”,即符合村民奉行道德规约的就是合乎规范的,就是“美”的;能保障村民实际需要的就是合乎传统的,那也是“美”的,而“离婚”破坏了村民共同的心理指向,在村民的集体意识中就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就是“丑”的。这种认同已经转换为一种特殊的认知系统,深刻地影响了村民对婚姻方式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离婚率也不断的增长,也就是说,一个步入现代化的社会,就不可避免的要面对这种事实,中枧屯也不例外。2010年与1986年相比,中枧屯的婚姻状况基本保持稳定。但一个比较显著的变化是,上文所强调的低离婚率到2010年明显上升,村屯中离婚者无论是绝对人数还是相对比例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其中离婚者共14人,占村屯成年人口的5.7%,而1986年仅为2人和0.9%,呈成倍增长趋势。中枧屯离婚率较高的事实是:1.中枧屯是乡政府所在地,当地的政治中心,地理位置靠近市区,而且又位于宜州市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主干公路旁,交通便利,经济较发达,文化生活较丰富,社会生活观念受外界影响大于其他村屯。2.政府普及并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后,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提高,对婚姻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婚姻的自主意识增强,于是“从一而终”的传统观念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针对离婚现象的现状,村民们对婚姻所持的观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村民不再停留在简单的判断“美”和“丑”的标准,而是转向了以“幸福”为尺度的理性审美原则——使当事人双方最幸福这一原则。不少村民把离婚看成是那些感情不和夫妻追求自由、获取幸福的一种方式,并且对离婚者表示同情和理解。他们认为,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那么离婚对他们的幸福来说就是好事,不是坏事,前提是不能作为第三者破坏别人的家庭。这种婚姻观的变化,不仅仅只是一种实践性的意识形态变化,同时也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动态变迁,真实地反映了乡村壮族婚姻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和壮民婚姻观的逐步开放,传达出壮民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对现实真实的生存状态中不合理性的超越。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每个民族都创造了有本民族特色的婚俗文化,它是民族历史传统、周边民族影响及社会发展的共同产物。婚俗文化中的婚姻观念是一定时期内社会生活中政治、经济和文化现象在婚姻方面整体的,综合的认识,它会因时间的变迁而出现与时代不符合的现象,它“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1]壮族也不例外,壮族婚姻观念的现状和变迁主要体现在传统民间信仰、口承神话、“以歌代言”的习俗和乡规民约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不仅得以整合和完善,而且一直延伸下来,逐渐衍化为壮民的生存理念和生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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