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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炭企业腐败现象发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2013-11-05谢小红

支部建设 2013年24期
关键词:违纪煤炭企业违法

■谢小红

山西作为能源大省,能否继续发挥好国有煤炭企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能否在转型发展中实现新的腾飞、新的跨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建设廉洁国企、清明国企至关重要。因此,针对过去在国有煤炭企业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件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做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从而寻找有效对策,探求有效方法,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与手段,使国有煤炭企业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使国有煤炭企业充分发挥其龙头老大的引领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环境全面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国有煤炭企业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

涉案范围广泛。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当前国有煤炭企业违纪违法行为呈现多发易发和范围广泛等特点,涉案领域已从掌握钱、财、物等的关键岗位向普通岗位蔓延,从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向权力不大的一般干部扩散。从涉案干部级别来看,既有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也有一般级别的基层干部,可以说已涉及到了各个层级。从涉案干部岗位来看,从机电设备到采购供货,从生产井区到房地产开发等,多个部门均有涉及。

窝案串案增多。近年来,国有煤炭企业违纪违法案件更多地表现为围绕权力主体实现利益均沾的群体腐败。他们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利用,利益上相互攀比,结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在案件查处上,往往是揪住一个挖出一窝,深查一案牵出一伙,腐败行为主体已从个人、个别扩大到不同层面,一是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的裙带式的家族犯罪,二是权力主体与权力关联性的部门链条式的群体腐败。

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涉案金额都非常大。几百万元已较为多见,上千万元也不罕见,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处级干部比例较大。处级干部在国有煤炭企业中往往承担着重要职责,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掌握着公司重要的人、财、物等重要资源,是权钱交易中被拉拢腐蚀的重要对象。

经济案件呈上升趋势。随着煤炭资源兼并重组,国有煤炭企业不断扩张,经济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经济态势逐年看好,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受利益驱使,在经济运作中采取各种手段谋取个人利益,导致经济案件比例不断上升。

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职工住房建设的拆迁改造过程中,一些群众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同时,在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上,在招工方面也出现了一些违纪违规现象,严重侵害了职工群众的利益。

当前国有煤炭企业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原因分析

放松学习,丧失信念。这一点在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中表现为通病,他们在“忏悔”中都坦言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导致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私欲膨胀,丧失原则。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主要是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发生了偏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这是他们走向违纪违法道路的主观原因。

机制缺失,监督不力。从已公布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管上存在着多头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硬、监督不力等问题,存在着用管两张皮的情况,使用干部在前,监管干部在后,往往是查到出了问题才亡羊补牢,对干部的监督明显存在着监督缺位与监督滞后的问题。从系统内部看,制度不规范与制度执行不力问题比较突出,缺乏具体的监督保障措施,缺乏明确客观的评估标准,也缺乏严格完备的奖惩机制;从系统外部看,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等监督主体,缺乏直接的制度通道,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仍然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事后监督太晚的现象。这是部分领导干部走向违法违纪道路的客观原因之一。

防治国有煤炭企业腐败现象发生的对策建议

加强廉政教育。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不牢是大多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切实帮助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把《廉政准则》等党纪国法的学习当成必修课。通过教育,把法律、纪律以及他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在的自觉,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不想腐败、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珍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经常自觉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放在党性、道德和法律的天平上称一称,不断警戒和约束自己,自觉做到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思想道德大堤和法纪防线。

加快制度建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只是一个个人品德品行问题,还是一个制度约束不力问题。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犯错误,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除了主观原因之外,现阶段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着眼于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配套、相协调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按照自身实际量身打造制度规范,决不能简单地直接套用上级或别人的制度规定,搞成上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要突出制度的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和可行性,而不是贴在墙上的“老虎”,插在田里的“稻草人”,要建好做实制度的笼子,决不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进出自如,以强有力的制度来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减少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也是对领导干部和其手中所掌控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法规和“紧箍咒”。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依据该条例大胆充分地赋予监督主体监督的权力,从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对过分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和制衡,让权力的运行走向公开、透明,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党员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加大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遏制腐败、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一手始终不能软。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严肃执纪执法,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敢于依纪依法坚决办案,一查到底,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夹生案,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无视法纪的干部要从严处理,对腐败分子要坚决予以严惩,达到查处一案警示教育一片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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