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档查询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2013-10-30孙继梅王之厂
孙继梅 王之厂
一、社会诚信体系的内涵及其意义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种以社会诚信制度为核心的维护经济活动、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和促进诚信的社会机制,是一项政府推动下全社会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社会诚信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社会信用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
现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际上就是通过把与诚信建设有关的社会文化、制度、工具等资源有机地整合起来,并通过教育、鼓励和惩罚等多种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使他们自觉地选择诚信,共同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并最终达到人们生活的和谐与幸福。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最有效、最基础的措施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得到褒扬,使失信者受到惩戒。而这又必须以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为前提,因此必须依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失信记录为重点,形成统一的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按照“联建共享”原则,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这是我国诚信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目前国家和不少地区及行业、系统都建立了有关的信用信息系统或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就是其中之一,并且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日渐凸显。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组成
社会诚信体系包括政务诚信、司法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四个方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将1997年10月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等信息进行分类录入、整理、存储而建立的,包括行贿受贿主体情况、犯罪基本事实、判决结果等主要内容的贿赂犯罪信息系统。通过对外提供查询,促进公职人员廉洁性建设,建立市场廉洁准入机制,惩罚失信行为,鼓励守信经营,将诚信体系的四个环节有机链接,推动和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全社会征信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实现了诚信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
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将相关贿赂犯罪信息录入系统后,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有关主(监)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把采用贿赂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人员依法曝光,为社会各行各业进行相关查询搭建资源平台,以使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使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依法经营者得到保护。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实社会诚信体系的内容,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实现了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最基础内容
检察机关掌握着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贿赂犯罪记录,而且出于人权保护的需要,负有严格的保密任务,没有特殊情况不对外提供。但贿赂犯罪作为最严重的失信行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戒,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因此必须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基础,建立个人及单位贿赂犯罪信息系统,对外提供查询,让行、受贿犯罪人付出一定代价、承担应有的风险,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这种针对贿赂犯罪的信用制度建设是诚信体系建设中最基本内容,也是其他制度建设的前提,如果连最严重的失信行为都得不到惩罚,那诚信体系建设将失去令群众信赖的基础。
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效手段
“行贿‘黑名单是个信用工具,如果你失信,或者不诚信,你就要付出代价;而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就会在市场上有更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机会。这对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主要有以下诚信功能:一是根据申请进行查询,提供被查询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及其详细内容的查询结果。二是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以示惩戒。三是把行贿犯罪概率较高的单位和个人甄别出来,加以隔离,阻止其实施行贿犯罪。四是加大了行贿犯罪成本和代价,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形成符合长远利益的正确行为选择,具有良好的诚信引导作用。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1月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进展,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和肯定。特别是实现全国联网后,受理查询批次增长迅速,被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置,客观上保护了诚实守信者的利益,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因此从实践来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产生的威慑效应不仅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而且有利于促进相关组织和个人树立诚信理念,增强守法意识,是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效手段。
三、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在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实践探索
1.不断拓展查询领域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将1998年以来办理的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纳入行贿犯罪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首创行贿黑名单。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后,于2004年4月与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在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2006年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对外受理查询,由建设领域推行到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由试点推行到全国。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五个行业和领域的限制,将行贿犯罪档案录入、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行业和领域。在此基础上,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创新,不断探索,逐步在实践中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领域,如将行贿行为查询作为选举、提拔、任用干部前的必经程序(详见本期第39页《干部提拔先过查询关》);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银行大额信贷业务对接等等。
2.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之初,只有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到2009年6月,各地检察机关对新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安装调试,升级后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软件在全国推广和应用,但并未实现全国联网。2010年12月18日,华东六省一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正式启用,公民或企业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即可以在华东六省一市的任何一个检察机关跨省查询发生在华东地区内有行贿犯罪行为污点记录的人。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需求越来越多,社会申请查询数量持续攀升,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受理查询数量增幅巨大。由于全国联网尚未实现,也产生了一些实际问题,如:异地查询成本大影响工作效率;一些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为了规避查询专门到一些无法有效开展异地查询的地方开展业务等等。所以,高检院决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全国联网。经过一段时间的紧张准备,2012年2月16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构建起一个覆盖全国“四级一体”的查询网络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数据库和统一的查询信息平台。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后,实现了革命式跨越的发展,已形成集信息收集、录入、受理、查询、应用、反馈于一体的综合体系,对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3.探索完善查询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明确了查询制度的基本机制和各项制度。各地检察机关对具体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也做了大量探索。一是积极推动政府出台相关文件。不少地区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要求以政府名义发文,使查询从自觉、自发行为,上升到政府招投标必经程序,以政府行政令执行力推动了查询覆盖面。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等不少省市都制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或工作实施办法;也有不少检察院与纪委、监察局、招投标管理中心办公室联合在本辖区招投标领域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制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等。据统计,江苏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方面规范性文件就有122件。
4.创新延伸查询触角
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环节增加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审核程序,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如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信用档案评定。设置信用等级,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或个人,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企业中工作人员有行贿犯罪记录,降低企业的信用分,取消评选诚信企业资格。部分检察机关与纪监和建设部门等建立参与政府投资工程企业和执业人员诚信库,探索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环节增加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审核程序等。
5.规范运用查询结果
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在不违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主动协调监察、工商、财政、城建等主管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扣除信誉分、取消投标资格、纳入信用档案等处置,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资格审查和结果处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服务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如张家港市院联合市监察局出台《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处置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行贿行为的不同情节,对相关企业或个人分别作出予以三个月至两年内不等的禁止承接该市政府、国有集体投资项目的处置。
四、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1.加强协作、联网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作用,通过召开行业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出台相关文件等形式,加强与社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努力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制度,完善和巩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主(监)管工作的对接。如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立链接,依靠互联网和政务信息网,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此外,还可通过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银行征信库系统对接,将其纳入人事任用领域等,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效开展。
2.严格管理、强化服务,夯实查询基础
一是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查询组织和机构,配全必要的查询工作设备和软件,配强查询专门的工作人员,为查询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物资和人力保障。二是结合职能,加强录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查询系统的有效维护离不开查询后台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要加大对数据库的录入力度,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录入。三是依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工作室),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营造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3.扩大宣传、拓展领域,提高查询认知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对构建诚信的政务、商务环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因而要积极利用相关的媒体和网络,不断加强对查询服务的宣传力度,提高查询系统的社会认知度。要积极发挥查询中心机构作用,发动社会力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或通过走进社区、走进单位等加大宣传力度。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逐渐探索扩展行贿档案查询运用领域,如在拟任命中层干部作风效能考察中实行行贿档案查询,为干部提拔、使用严格把关;在招生录用等方面加强对信用等级的评估和行使权力的监控,逐步形成全社会、全行业、全领域监督的氛围,提高查询认知度和影响力。
4.完善制度、优化机制,提升查询效能
一是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新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但此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难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复杂情况,需要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通过召开行业预防联席会议、共同出台相关文件等形式,加强与社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努力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制度,完善和巩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有关主(监)管工作的对接、协作机制、制度,推进对市场主体市场准入信用调查、查询监管、查询结果处置应用等主要环节作出硬性、刚性规定,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充分开展,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出台规范,优化处置跟踪和反馈机制。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具有黑名单记录功能,却无摘牌办法,很多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当前有关部门的处罚规定无法取得投标资质。因此省市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详细的查询规定,进一步优化处置跟踪和反馈工作,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情况给予不同处置,并建立反馈机制,推动招投标主管部门强化落实,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栏目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