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2013-10-30邹春梅
邹春梅
【摘 要】为促进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加快房地产事业发展,公积金制度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和指导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现行的制度仍存在问题和缺陷,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及特点,针对当前面临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通过本文的阐述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体制改革;金融;政策
1.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及特点
国务院将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归结为“个人缴交,单位资助,所有权归个人。”从其使用情况及现状来看,其功能可表述为:公积金的缴存人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住房消费时可以获得较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支持。我国现行的公积金制度存在强制性、政策性以及义务性的特征,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一种长期性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专款专用”的住房保障金,对于员工来说同时具有工资性的特征,即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达到转换分配机制的目的。
2.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项制度的发展过程,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住房公积金也不例外,目前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其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的因素主要有:
(1)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缴存职工负债消费意识较淡,一般都通过多年积蓄现金购买住房,这也直接导致了部分地区公积金缴存较高,大量资金沉淀,常年低收益水平运作。
(2)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市场竞争意识不强,推广力度较弱,许多缴存职工并不了解,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够为其带来由政府补贴的“低息”贷款。反观商业银行,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多,手续方便快捷,贷款品种丰富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大量市场份额。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往返银行和公积金办理机构多次,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住房公积金是按缴存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缴存比例缴纳,工资越高者享受单位缴纳部分越多。这部分职工多为高职、高知人群,使用公积金的可能性往往较低;而渴望用公积金买房的年轻人,公积金又少得派不上用场。再加上近年来私企员工、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大量出现,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不升反降。
(4)住房公积金运行缺乏有效监督一虽然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住房储金。在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对公积金管理“行政化”,不可避免地导致挤占、截留、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财政资金,虽然条例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监督,但财政部门本身并不是职工个人的代表机构,只是依照现有法规进行审核而已,并无其他权责,这样的监督机制在效能上会受到影响,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流于形式。
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建议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再修订,明确规定各级住房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或推公管理单位,并明确规定其行政级别,或直接定位为执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是直接转为住房银行,不再冠以行政级别,以对目前现五花八门的机构设置进行规范。
(2)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对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事业单位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及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应降低贷款风险准备金过高的提取比例,另一方面也要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激励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调动单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领导者的责任心;对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确定为增值收益的40%,在确保贷款风险准备金足额提取和有效积累的同时,可以借鉴社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额达到贷款余额的50%时不再提取,不足时再予补提;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可以视单位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提取比例,若条例将公积金管理部门定位为全额拨款单位,提取比例除其工资性支出等刚性支出外可定为20%,若定位为自收自支单位,提取比例除工资等刚性支出外可以确定为30%,总之要能充分保证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正常需要。同时,增值收益剩余的部分应明确作为缴存人所共有的公共基金,当该基金达到缴存人存款总余额一定的比例时可以按比例转增给所有缴存人,以真正体现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3)修改完善与公积金结息有关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的规定改为与会计核算年度相一致,即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结息日,结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解决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与住房公积金预算年度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不一致的矛盾。即使结息日不作改变,也要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每年的l2月31日,各单位一年一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也都统一在每年的一月份进行。
(4)增加相关的管理条款,规定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实行全省或全国联网调度,跨地区调度使用的资金比照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资金进行处理,以改变各地区之间资金不能借贷流通使用的现状,加强各地区之间资金的交流合作,合理调度各地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为真正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下层老百姓谋更多的福祉。
(5)修改有关的条款,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实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数额,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0%,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可以擅自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避免人为的的再次扩大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不同人员的收入差距,同时预防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6)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各施其职,在公积金管理的审慎性、适应性、有效性、严肃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四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形式和责任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自身组织结构变动,特别是对其业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战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以更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收益。
4.结束语
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也在摸索着更完善的管理模式,追寻着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规范。以上谈到的几个问题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一系列难题,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深化研究,凭借着实践中汲取的更好的管理经验,我们相信我国的公积金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在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住房建设,特别是廉租房建设,以及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3-24.第一章第四条.
[2]唐勇林.七成多公众认为现行公积金制度“不济贫”[N].中国青年,200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