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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可行性分析

2013-10-29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3年1期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水平总收入

黄 健

(江苏省统计局,江苏 南京 210013)

21世纪以来,江苏始终把提高居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全省城镇居民收入亦呈良好发展态势。江苏提出的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是指到2017年全省居民收入剔除价格因素实现倍增。以2010年为基数实现7年倍增,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需达45888元,年均增速要达到10.4%,但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名义收入增幅要在10.4%以上。统计部门资料显示,“十一五”年均增长13.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均增长10.0%,增幅低于实现七年倍增计划的预期10.4%的目标。因此,研究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及影响因素,对完成收入倍增计划的可行性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江苏省城镇居民收入现状及趋势分析

(一)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收入增幅偏低

2000年以来,江苏省经济呈平稳较快发展,城镇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2001年的7375元上涨到了2010年的22944元,年均增长12.0%,“十五”、“十一五”期间分别增长12.6%和13.2%。虽然居民收入稳步增长,但近十年来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低于经济增长速度。2010年,江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全国排名第六,但这个名次与“GDP全国第二”相比相对较弱。

1.收入增速呈现下降态势。“十一五”期间,江苏省城镇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增速均保持在二位数。200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19元,到2010年增至22944元,增长了86.2%,年均增速达13.2%。“十一五”期间总增幅高于“十五”81.2%、年均增速12.6%。从趋势上看,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比2006年提高2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提高1.6个百分点,其余几年均呈下降态势。总体而言,全省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呈下降态势,2005~2010年下降5.9%,降幅较明显。

2.收入增速低于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经济发展是增加居民收入的前提条件。21世纪以来,江苏省城镇居民收入也曾出现过较高增长的年份,但总体滞后于经济增长。2001~2010年,考虑不变价因素,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8%,而同期经济增长率为13.2%,高于收入2.4%,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相比,平均每年减少2.4%。十年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情况仅2002年和2005年增幅略高于经济增长。

图1 近十年来江苏省GDP和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情况 单位:%

3.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较低。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以美国为例,国民总产值的70%是劳动报酬,其他国家的分配率也普遍都在54%~65%之间。而从图2可以看出,自1990年以来,江苏省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始终在50%以下,且持续下降。1990年,在全省GDP中劳动者报酬为693.86亿元,比重接近GPD一半(49.0%)。2010年,GDP中劳动者报酬为17141.63亿元,比重下降到41.4%,比1990年下降了7.6个百分点。同时,GDP中政府所得和企业所得稳中有升。这表明,在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总量增长之间是不同步、不平衡的。

图2 近二十年江苏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情况 单位:%

4.苏浙鲁粤的收入水平比较情况。江苏和广东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主要形成于“八五”时期,近三十年呈倒“U”型走势,1980年,江苏比广东低40元,2000年差距达到最大值2962元,此后逐渐缩小,到2010年差距为954元。江苏与浙江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一直呈扩大趋势,从1980年的55元,逐渐达到2010年的4415元,并且差距有加大趋势。江苏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一直高于山东,并且优势有扩大趋势。

(二)收入结构优化,但缺乏拉动收入增长的亮点

1.工资性收入比重持续下降。2002年以来工资性收入作为江苏省城镇居民主要收入来源,虽然保持了稳定的增长态势,但占总收入的比重却呈现出下降趋势,对居民收入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弱。2010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14817元,占家庭总收入比重为59.0%,与2002年相比,下降3.9个百分点;八年年均增速13.2%,比人均家庭总收入低0.9个百分点。

2.经营净收入对收入增长的拉动力有限。近年来,江苏省加大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培育和扶持力度,个体私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对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经营净收入也日渐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2010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2519元,绝对额虽不大,但比2002年有较大增幅,年均递增30.6%,是四大项收入中增幅最快的一项。经营净收入的快速增长,直接促使其在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呈稳步上升趋势,由2002年的3.4%上升至2010年的10.0%。但经营净收入占居民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很小,近年来最大占比仅10.0%,对总收入的拉动作用相对较弱,因此它在四大项收入中也只能成为家庭收入的有力补充。

3.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很低。财产性收入占城乡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居民积累一定财富后,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从我省的情况看,尽管目前我省居民人均GDP已达5万元以上,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仍然很小。2002年全省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99元,仅占家庭总收入的1.1%。2010年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471元,是2002年的财产性收入的4倍多,年均增速21.5%,但其比重也仅有1.9%。因此,目前财产性收入仍不是城镇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4.转移性收入与总收入同步增长。由于近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连续提高,转移性收入与总收入保持着同步增长,占总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29%左右。2010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为7309元,比2002年增长156.7%,年均增速12.5%,低于家庭总收入1.6个百分点,但其绝对值仍占据家庭总收入的第二位。在转移性收入中,养老金和离退休金收入所占份额最大,一般在85%左右。2010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养老金或离退休金达6282元,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86.0%。对于城镇居民来说,转移性收入一直是继工资性收入之后的第二大收入来源,也是决定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和增长幅度的重要因素。

(三)收入差异化分析

根据目前所能掌握的统计调查信息,在现阶段城镇居民收入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群体居民收入差异。根据住户调查资料,按照五等分分组,2010年我省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7.6%,比2002年的8.1%下降0.5个百分点;高收入群体收入所占比重为43.2%,比2002年提高2.3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占城镇居民20%的高收入群体获得了城镇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上,而占城镇居民80%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只获得了城镇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不到60%,形成了收入分配向高收入群体集中的趋势。高收入户的收入在基数较大的基础上较快增长,两极差距扩大。从增速上看,2002年到2010年的八年间,20%高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2.89%,而20%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2.83%;从绝对量看,高低收入户的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额由2002年的15949元扩大到2010年的40797元,达2.6倍。

2.不同国民经济行业居民收入差异。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力、煤气及水务、金融业,其行业平均工资处于前列,而传统弱势行业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则一直在低位徘徊。从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看,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金融业与平均工资最低的行业农林牧渔业收入之比从2000年的2.6逐步扩大到2010年的4.1。最低行业与最高行业职工工资的绝对差由2000年的10163元扩大到2010年的65168元,达6倍多。

3.不同区域居民收入差异。从绝对值看,2000年苏南苏北收入差距1795元,2005年扩大至4780元,2010年进一步拉大至11760元。从收入增幅来看,十年间苏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2.7%,苏中11.0%,苏北9.3%。从收入比来看,2001年苏南、苏中、苏北收入比为1.27∶1.10∶1,2005年三大区域收入比扩大到1.46∶1.13∶1,2010年又扩大到1.73∶1.30∶1,南北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二、当前实现收入倍增的制约因素

(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压力

1.人口红利开始消失。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众多人口专家判断,我国人口红利即将在“十二五”期间消失。一旦人口红利消失,劳动力短缺更加严重,初级工人薪资水平和劳动成本会成倍提高,对各行业发展影响很大,阻碍居民收入倍增的实现。

2.经济的高速增长会放缓。我省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时期,保持两位数的增长受到资金和市场两方面的制约,如果增长速度再进一步放缓,我们实现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将困难重重。

3.通货膨胀的压力进一步扩大。物价稳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实施“收入倍增计划”的过程中,物价的变动情况,是否发生通货膨胀,直接影响着收入倍增计划实现的效果。

4.就业形势严峻。首先,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其次,结构性失业矛盾突出;再者,就业质量与稳定性矛盾突出;第四,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尚未形成。

(二)工资增长的主要障碍

1.收入比重在初次分配中较低。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来看,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比重在初次分配中较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财政收入增长,这说明国家对于个人的初次分配不够重视,这将制约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2.收入增速偏低。收入增速偏低使消费与投资增长不协调。我省投资率由2002年的45.3%提高到2010年的51.1%;消费率则由45.3%下降到41.6%。这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容易造成部分行业产能过量、供求失衡,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收入结构不协调。2010年,工资性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占家庭总收入的59.0%和29.1%,而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等自主创收的比例仅占10.0%和1.9%。居民收入增长还是主要依赖于国家增资政策和企业经济效益。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对收入整体的贡献率偏低,没有对收入形成足够的拉动。

4.收入差距扩大。由于市场经济下,生产要素向资本回报率高的地方流动,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苏北劳动力向苏南转移,使苏北等低收入地区发展缓慢,马太效应较为突出。而不同群体的富裕层与贫困层的差距不断扩大,使金融资产向少数人积聚,进一步导致了居民购买力和实际消费水平的不断分化。另一方面,收入差距扩大会造成教育投资水平与收入水平间恶性循环,因为收入差距扩大带来家庭教育投资水平差距的扩大,形成教育投资水平与收入水平间的循环效应,即收入水平低——教育投资水平低——下一代就业竞争力低——收入水平低的恶性循环,这使他们之间的实际生活状况反差极大。

(三)制度方面的压力

首先,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种灰色和隐形收入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其次,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同工不同酬。我省目前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制度不予重视,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再次,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未真正形成,劳资力量不对等。有些企业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工会不能代表农民工参与工资收入水平、收入分配相关决策和各项福利待遇等的制定。最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在经历了覆盖面的扩大之后,保障水平没有得到很大的提升,养老、医疗和住房等问题依然困扰着居民。另一方面,区域发展不平衡,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未被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

三、实现收入倍增计划的建议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实现城镇居民收入倍增的最直接方式就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要保证工资上涨有章可循,跟经济发展相适应,避免出现总是落后于物价涨幅的状况。应该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合理增长。

(二)推进财产性收入稳步提高

一是要深化金融体系改革,拓展居民金融投资渠道,提高居民的股息、利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二是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保证广大群众有更多的劳动收入向财产收入转化。三是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多途径宣传引导居民多渠道投资意识,使他们逐步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四是要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门槛。

(三)拓宽收入渠道,营造市民自主创业氛围

城市居民的收入渠道不断拓宽,经营性净收入比重不断提高,对居民收入倍增推动作用较大。为此要鼓励自主创业、做大民营经济,促进收入的提高。首先要优化创业环境。其次,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再次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完善社保制度,拓宽覆盖面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努力扩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二是提升社会保障各项待遇水平。三是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不断提高困难人群的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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