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被依法保护后
2013-10-25
“后悔权”被依法保护后
新闻背景:最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这是“后悔权”首次拟入消法。
舆论热议:老百姓有句俗语,叫做“买家没有卖家精”,这主要是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为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可谓了如指掌,消费者短时间内却很难全面准确地了解商品的信息,在交易过程中自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有了“后悔权”,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买卖双方在商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便能够更顺利地退货换货。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拟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对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掌握商品信息上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了保护,有助于创造公平的消费环境。但也应该看到,修正案草案只将其限定于网购,对其他购物途径暂未涉及,相信随着相关条件的逐步成熟和经验的不断积累,今后的“后悔权”范围还会扩大。
有不少人担心,这副“后悔药”,或有副作用:它或催生“霸王消费”,损害商家权益,冲击市场秩序。如果仅因后悔就能退货,对商家也许难言公平,甚至可能带来交易混乱。更何况,有些商品一经试用,价值也会贬损。而这,也牵涉到对“后悔权”的利弊权衡。为消除“后悔权”带来的权益失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对其适用范围作了限定,即非现场购物。置于现实层面,它主要是指网购、电视购物等特定的消费领域。
点评: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体现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经营秩序的意识。但从实践层面看,“后悔权”能否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尚待观察。仔细分析起来,网购“后悔权”等的真正落地,还有赖于以下两大问题的解决。
一是执法必严。现实中,有些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部分条款很难落到实处。“徒法不足以自行”,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经营与消费行为实现良性互动。二是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如果问题商品的维权成本大于其本身价值,消费者对于维权难免望而生畏。要简化维权程序,避免出现“跑断腿、磨破嘴”。
每到有灾难发生之时,总会有同胞遭受苦难。为了能够让他们早日走出灾难的阴影,重燃对生活的希望,社会各界都会采取行动,捐款成为了爱的最主要的表达方式之一。学校通过募捐不仅可以向灾区传递一份爱心,还可以对学生起到教育作用,让学生体会到人间真情的所在和大爱的真谛,培养学生的互助意识。但是,一些学校或是老师为了追求一己之利、逞一时之勇,以募捐多少论英雄,认为自己的学校和班级捐款不能比别人少,进而采取摊派、勒令、挖苦等方式强制学生捐款,更有甚者竟然还通过同学之间比较对幼儿园小朋友说下次要捐“红色的钱”,这也就将错误的信息传递给学生,致使一些学生进行捐款攀比,让捐款变了味道,更失去了意义。
点评:当爱心成为一场攀比和炫耀,它就成为一种伤害。和这些孩子一样,从小到大,我们就在这样另类的“捐款文化”中耳濡目染,其恶劣后果已经显现,由于权力、利益等因素的掺和,整个社会对慈善事业缺乏信心和热情。调查显示,即使是在慈善捐赠意愿居国内城市首位的上海,也只有50.3%的市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力所能及地参加”社会慈善活动。而每一次灾难过后,网民也总是乐于编排“捐款排行榜”,甚至对捐钱少的明星和企业大加鞭挞,“钱越多就是爱心越多”的观念在大家心目中似乎已经根深蒂固。对于芦山地震灾区的同胞来说,如果看到老师发出的“捐红色的钱”的指令,即使拿到善款心里也很不是滋味,这跟间接地强行乞讨、接受施舍似乎没有什么区别。
——经济日报 朱燕
——西安晚报 佘宗明
——新华网 刁志超
(责编:张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