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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种子起纠纷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3-10-21王耀辉

种子科技 2013年9期
关键词:梅河口市程某宋某

◇赵 江 王耀辉

投诉>>>种子发芽率不合国家标准

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镇四八石村宋某、程某、王某、赵某等4户农民于2013年3月20日通过种粮大户刘某,从松原市一家种业公司以12元/kg的价格购买了101型水稻种子,其中宋某购买15 kg,程某购买10 kg,王某购买17.5 kg,赵某购买5 kg,共47.5 kg。5月中旬育苗时才发现发芽率只有50%左右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种子发芽率85%的标准),宋某等4人认为可能是种子有问题,于是找到刘某要求赔偿损失,协商未果。

由于当时已是插秧时节,再购买种子进行育苗已经来不及了,于是,宋某等4人只好从邻村其他农户家购买育好的水稻苗进行插秧。因所购种子发芽率不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造成4名农民产生了二次购苗的费用,宋某等4人非常生气,6月7日将此事投诉到梅河口市消协要求调解处理。

消协>>>种业公司当承担赔偿责任

梅河口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刘某调查了解情况。当事人刘某称自己是种粮大户,每年都要到周边村屯收粮,宋某等4户农民为了便于秋天卖粮,要求和他种的水稻品种一致。所以,今年自己买种子时才给宋某等4户农民一起代购了101型水稻种子。刘某承认了宋某等4户农民所反映的问题情况属实,但他认为,该种子包装袋上明确写了 “购买种子后15日内,应做出芽率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换种子”的字样。而宋某等4户农民没有在购买种子后及时做发芽率试验,已经到了插秧时节育苗时才发现问题,所以责任应该自负,不给他们赔偿。

据梅河口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我国粮食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禾谷类 (GB4404.1—2008) 明确规定:水稻发芽率不低于85%。《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就是劣种子。即使种子包装袋上标明“购买种子后15日内,应做出芽率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换种子”字样,也不能免责。因此,种业公司销售不合格种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赔偿4户农民共计 2814元

经协调,种业公司同意作出相应赔偿,授权刘某代表公司处理此事。刘某表示,种子发芽率虽然只有50%,但是其已经出苗50%的水稻苗已种到地里了。所以,应当按照所购种子的实际重量,扣除已经插秧使用了50%的水稻苗后,计算二次购苗的实际费用,然后进行赔偿。又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协商同意,按照667 m2地需要2.5 kg种子计算,2.5 kg种子可以出苗35盘(育苗专用)为标准,农民购买育好的水稻苗每盘7元,扣除50%可以使用水稻苗,一次性赔偿4户农民共计 2814元。

编后:建议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等农资时要尽量到正规销售点购买,并一定要认真查看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索取购物凭证,便于事后维权。买回种子后不管包装上是否提示其做发芽率试验,自己都要提前进行发芽率试验,以免误了农时,补种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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